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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丨银行资产负债表和信贷收支表对比分析

 彭凯2015 2017-03-31


一、资产负债表与信贷收支表的关系

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作为重要的财务报表,集中反映了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信贷收支表作为重要的金融统计报表,集中反映了金融机构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信贷收支表从本质上可以说是资产负债表的另一种表现形式,这决定了二者之前存在密切的联系。同时,由于编制所遵循的准则存在差异,资产负债表遵循会计准则,信贷收支表遵循金融统计标准,二者在科目设置等方面又存在一定的差异。以下,我们从资产负债表出发,具体分析资产负债表与信贷收支表主要科目的对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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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端

1、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该科目主要由现金和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两部分构成。现金主要为商业银行在报告时点的库存现金;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主要包括三项:法定存款准备金、超额准备金存款以及财政性存款等。财政性存款指商业银行缴存中央银行的财政性存款。


在信贷收支表中,上述科目可以与资金运用方的“库存现金”、“存放中央银行存款”、“缴存中央银行财政性存款”相对应。


2、存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

存放同业款项是指存放于非央行的境内、境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款项。从期限上来看,以活期款项和一年以内的定期款项为主。银监会127号文规定存放同业只能期限一年以内。


在信贷收支表中,根据对手方的不同,该项目被分别纳入资金运用方的“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往来”和“存放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款项”。


3、拆出资金

拆出资金指拆借给非央行的境内、境外银行和非金融机构的款项。


值得注意的是,大部分银行向自身发起设立的非保本理财产品(即表外理财业务)拆出资金也会反映在该科目中,也有部分银行,如招商银行等,将向自身发起设立的非保本理财产品拆出的资金反映在买入返售交易科目中。


在信贷收支表中,根据对手方不同,对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拆放被纳入资金运用方的“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往来”,对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拆放被纳入资金运用方的“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贷款”。


4、买入返售款项

买入返售款项指按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规定价格返售给卖出方的票据、证券、贷款、应收租赁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出的资金,也包括本行因证券借入业务而支付的保证金。其本质上相当于有抵押的拆出资金,但不占用信用额度。买入返售按抵押品分类可以分为证券、贷款、票据等,交易方式可以分为银行同业和其他金融机构。


银监会127号文对买入返售科目做了严格的限制,只允许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排除了“非标”资产,同时禁止了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


在信贷收支表中,资金运用方列有“买入返售资产”,与资产负债表对应。


5、发放贷款及垫款

该科目主要包括商业银行按规定因办理承兑汇票、开出保函、开出信用证以及其他业务而发生的各项垫款、按规定发放的各种客户贷款、办理商业票据的贴现、转贴现等业务所融出的资金等资产。可分为公司贷款、个人贷款和票据贴现三大类,公司贷款主要包括一般贷款、融资租赁、贸易融资等,个人贷款主要包括信用卡及透支、小微企业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经营贷款等。注意,上述的发放贷款及垫资是商业银行对非金融机构的融资,不包括同业拆放、存放同业等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


在信贷收支表中,2015年后信贷收支表将存款类金融机构拆放给非存款类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贷款公司、证券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特定目的载体、境内其他金融机构及境外同业等)的款项纳入“各项贷款”统计口径,列为“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贷款”。因此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的“发放贷款及垫款”无法直接与信贷收支表资金运用方的“各项贷款”相对应,需要进行必要调整。同时,信贷收支表关于贷款的子科目多以期限作为分类依据,而资产负债表多以贷款对象进行分类。


6、金融工具

资产负债表对于金融工具的分类更多的依据会计准则,与常规金融资产类型并无一一对应关系,同一类型金融资产可能被纳入不同科目。而信贷收支表则更多关注资产具体类型,因此很难简单的确定二者的对应关系。


根据通行准则,按取得资产的目的,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一般被分为以下四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也称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及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


具体包括持有作交易用途的金融资产,以及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持有作交易用途的金融资产,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i)取得该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ii)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本集团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或(iii)属于衍生金融工具。但是,被指定且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金融工具或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金融工具除外。


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i)该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为基础作内部管理、评估及汇报;(ii)该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该金融资产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或(iii)一个包括一项或多项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的合同,即混合(组合)工具,但下列情况除外:嵌入衍生金融工具对混合(组合)工具的现金流量没有重大改变;或类似混合(组合)工具所嵌入的衍生金融工具,明显不应当从相关混合(组合)工具中分拆。


交易性金融资产最大的特点是以赚取差价作为目的,有活跃市场报价,投资目的主要是通过波段操作获取价差收入,包括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等,同时,为了会计处理(计量准则)的一致性,银行自身发行的保本理财产品投资的存放同业款项及信贷类资产一般也会被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


(2)持有至到期投资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但不包括:(i)于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及(ii)符合贷款及应收款项定义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一般要求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银行有明确的意图和能力持有到期,而且一般具有活跃的市场,投资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取红利、股息、利息等。持有到期投资最主要的债券,一些银行也将买入的同业存单纳入该科目。


(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除下列各类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i)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ii)持有至到期投资;及(iii)贷款及应收款项。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介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持有到期资产之间,要求存在活跃市场报价,投资目的交易或配置均有。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


(4)贷款及应收款项


贷款及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但不包括:(i)准备立即出售或在近期内出售,并将其归类为持有作交易用途的非衍生金融资产;(ii)于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或(iii)因债务人信用恶化以外的原因,可能难以收回几乎所有初始投资的非衍生金融资产,这些资产应当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贷款及应收款项主要包括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同业款项、拆出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客户贷款和垫款及应收款项类投资。以下对应收款项类投资进行具体介绍。


应收款项类投资主要包括非上市中国国家凭证式国债及其他债权投资,此类资产在境内外没有公开市价,具体可分为标准债权投资和非标准债权投资两大类。其中标准类投资主要包括政府债券、金融机构债券和公司债券等(如特别国债、不可转让专项央票、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定向债券、金融机构次级债);非标类投资又可分为信贷类和非信贷类,主要包括信托受益权、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购买他行理财产品、受益权转让计划等。


以上四类金融工具,由于其分类主要依据持有目的,无法与信贷收支表的具体科目相对应,主要分散于资金运用方的“债券投资”、“股权及其他投资”等项目。

2

负债端

1、向中央银行借款

向中央银行借款是指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借入的款项,主要包括国家外汇存款、再贷款、再贴现(回购式再贴现在向中央银行卖出回购票据中统计)、SLF、MLF、PSL等。


在信贷收支表中,可与资金来源方的“向中央银行借款”对应。


2、同业和其它金融机构存放款项

同业和其它金融机构存放款项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境内、境外金融机构的存款,对应于资产端的存放同业和其他金融机构款项,是指接受其他金融机构的同业存放而产生的负债。


在信贷收支表中,2015年起人民银行将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放在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款项纳入“各项存款”统计口径,列为“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款”。因此,根据对手方的不同,该项目被分别纳入“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往来”和“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款”。


“非标”兴起后,银行开始将客户的委托资金通过券商资管等同业机构计入该科目(也包括后面的拆入资金与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等同业负债科目),并利用该负债投资信贷类或非标类资产,使得近年来该科目规模增长迅速,同业负债的目的也从调节资产负债期限、管理短期资金头寸逐渐转变成为投资“非标”而生,正如存款实际上是由贷款派生,实际上应当是先有贷款、后有存款的逻辑一样,以同业存放为代表的同业负债类科目也逐渐转变为先有“非标”资产,再由同业负债对接,同业负债科目的逐利性明显增强,同时由于同业负债成本更高,也相应地抬高了银行的综合负债成本。


因此,银监会127号文在规范“非标”类资产的同时,也对同业负债占比进行了约束: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


3、拆入资金

拆入资金是指商业银行从境内、境外金融机构拆入的款项,对应于资产端的拆出资金。通过同业拆借获得的资金,只能用于弥补票据清算、先支后收等临时性资金周转的需要,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实际操作中分为线上线下交易两种,期限以3个月以内为主。


在信贷收支表中,根据对手方不同,从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拆入纳入“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往来”,从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拆入纳入“借款及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拆入”。


4、卖出回购金融资产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是指商业银行按照回购协议先卖出再按固定价格买入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入的资金,以及为证券借出业务而收取的保证金,对应于资产端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相当于有抵质押的拆入资金,一般以利率债或票据作为抵质押品。银监会127号文对该科目做出了与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相同的投资标的及担保物规定。


在信贷收支表中,列有“卖出回购资产”,与资产负债表对应。


5、客户存款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是指商业银行按照回购协议先卖出再按固定价格买入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入的资金,以及为证券借出业务而收取的保证金,对应于资产端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相当于有抵质押的拆入资金,一般以利率债或票据作为抵质押品。银监会127号文对该科目做出了与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相同的投资标的及担保物规定。


在信贷收支表中,列有“卖出回购资产”,与资产负债表对应。


5、客户存款

交易性金融负债指商业银行承担的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持有的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也在本科目核算。主要类别包括已发行保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金融工具、与贵金属相关的金融负债、已发行债务证券、沽空交易用证券头寸等。该项目主要是为了会计处理(计量准则)与资产方能够匹配。


与交易性金融资产类似,交易性金融资产无法与信贷收支表的具体科目相对应,主要分散于资金来源方的“金融债券”、“其他负债”等项目。


交易性金融负债指商业银行承担的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持有的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也在本科目核算。主要类别包括已发行保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金融工具、与贵金属相关的金融负债、已发行债务证券、沽空交易用证券头寸等。该项目主要是为了会计处理(计量准则)与资产方能够匹配。


与交易性金融资产类似,交易性金融资产无法与信贷收支表的具体科目相对应,主要分散于资金来源方的“金融债券”、“其他负债”等项目。


6、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交易性金融负债)

交易性金融负债指商业银行承担的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持有的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也在本科目核算。主要类别包括已发行保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金融工具、与贵金属相关的金融负债、已发行债务证券、沽空交易用证券头寸等。该项目主要是为了会计处理(计量准则)与资产方能够匹配。


与交易性金融资产类似,交易性金融资产无法与信贷收支表的具体科目相对应,主要分散于资金来源方的“金融债券”、“其他负债”等项目。


7、应付债券(已发行债务证券)

应付债券是指商业银行因筹集资金而发行的债券本金及利息。包括存款证、一般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二级资本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存款证等。2013年开始,招商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将已发行同业存单也纳入到该科目下。


在信贷收支表中,基本与“金融债券”对应,但需要剔出已发行的同业存单(包含在“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往来”、“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款”、“境外存款”等项目)等。


二、广义信贷与资金来源运用特点

(一)各项贷款

各项贷款包含以下部分:个人贷款、单位贷款、透支垫款、票据融资、融资租赁,以及拆放给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款项(包括持有的同业存单)等。关于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具体范围,可以用排斥法进行判断,存款类金融机构具体包含人民银行和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其中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国家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外资银行、民营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资金互助社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除上述存款类金融机构外,拆放给其它机构的款项均纳入央行口径贷款,需要注意的是,拆放境外同业也应包含在内。


(二)债券投资

具体指金融机构投资由政府、央行或其他机构发行的债券。需要注意的是,该项并不包含银行持有的同业存单。


(三)股权及其他投资

主要包括商业银行购买的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特殊目的载体产品,此外境外投资、股本投资及股权投资等也应包含在内。


(四)买入返售资产

包括买入返售债券、票据、贷款及其他资产等,交易对手不含存款类金融机构之间的买入返售。


(五)存放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款项

该项类同于各项贷款的判断,也可以采用排除法进行确认,即除了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外资银行、民营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资金互助社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外,商业银行同其他机构开办的存放业务均纳入该项。


(六)表外理财

表外理财资产在扣除现金和存款之后纳入广义信贷范围,即表外理财=表外理财总资产-表外理财现金余额-表外理财存款余额。


将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升级”为MPA,反映了近年来金融机构资金来源运用的变化。目前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已经从单纯依靠传统存款,转变为吸收存款、发行债券、同业负债共同驱动;资金运用也从以发放贷款为主体,转变为贷款、证券及其它投资、同业资产三足鼎立。


三、当前法人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特点

近年来,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持续推进,商业银行利差不断缩小;经济增速放缓以及部分地区和行业不景气,加之不良持续上升所带来的资产质量压力,导致银行信贷投放日趋谨慎;同业竞争加剧以及互联网金融的冲击,使得银行吸收存款难度不断加大。而商业银行,特别是中小型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对资产规模扩张、利润增长等具有较强的刚性追求。上述多重因素和矛盾,使得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发生了改变。一方面,在资产端(资金运用端),为了弥补利差缩小和信贷投放难度加大对利润的影响,商业银行将更多的资金投向存放同业和持有同业存单、买入返售、购买债券和非标资产等投资类业务;另一方面,在负债端(资金来源端),为了应对存款增长变缓的趋势,商业银行更多依赖同业存放和发行同业存单、卖出回购、发行债券等吸收资金。


以部分城市商业银行为例,近些年贷款在银行资产中的比重不断下降,A银行、B银行、C银行、D银行的贷款占总资产的比重在2008年分别为41.94%、55.45%、54.42%、58.66%,到了2016年分别降至25.28%、22.62%、35.38%、39.56%。而与之相对应的是,投资类业务,特别是以理财产品、各类资管计划等为代表的应收款项类投资比重迅速提高,A银行和B银行的应收款项类投资比重在2011年分别为0.97%和12.05%,到了2016年这一比重已经大幅升至27.12%和52.25%;D银行从2011年的9.39%提高至2016年的31.08%,C银行从2012年的19.28%提高至2016年的33.86%。如果加入存放同业、买入返售以及其他金融投资,投资类业务在上述城商行资产占比均已接近或超过5成,2016年A银行、B银行、C银行、D银行投资类业务占总资产比重分别为62.98%、62.24%、51.01%和44.8%。


在银行负债方面,存款在负债中的比重明显下降。2008年,A银行、B银行、C银行、D银行存款占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比重分别为70.74%、84.1%、86.36%和92.1%,2016年A银行和B银行的存款占比已不到5成,分别为45.86%和48.78%,C银行和D银行也下降到59.86%和68.26%。同时,发行次级债、二级资本债、同业存单等各类债券逐渐成为城商行新的资金来源。2011年之前,上述四家城商行应付债券占负债和有所者权益的比重基本在1%以下或略高于1%,到了2016年A银行、B银行、C银行、D银行应付债券占比已经分别达到9.64%、5.61%、7.41%、6.16%,特别是2015年和2016年占比增幅尤为明显。除了债券融资,同业存放和卖出回购也已成为城商行重要的资金来源,其中同业存放在上述四家城商行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中的占比在2016年多数超过10%,B银行达到24.31%;受银监会相关监管政策的影响,卖出回购的占比在2016年总体处于5%以下,最高的B银行也只有6.52%。如果将同业存放、卖出回购和应付债券三者合计,其在上述城商行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占比均已接近或超过2成,2016年,A银行、B银行、C银行、D银行占比分别为29.92%、36.44%、17.64%和19.36%。


除了资产负债表,信贷收支表资金来源和运用的相关科目的变化也呈现出与资产负债表相同的趋势,反映出地区城商行近年来经营行为的变化和特点。以Z省城市商业银行信贷收支表为例,从资金来源看,2011年以来,存款占各项资金来源的比重持续降低,从2011年的68.99%降至2016年的47.11%;金融债券的比重由0.78%上升至1.64%;卖出回购从5.25%上升至6.15%;随着同业存单大规模发行,同业往来[1]的比重由2011年的2.99%大幅上升至2016年的23.85%。从资金运用看,贷款占全部资金运用的比重持续下降,从2011年的42.35%降至2016年的30.03%;债券投资的比重存在一定波动,2011年至2016年保持11%-21%之间;股权及其他投资(包括多种应收款项类投资)从2011年的0.59%大幅升至2016年的32.29%;买入返售的比重在2015年之前波动上升,2015年达到4.78%,2016年受银监会127号文的影响明显回落,为1.38%;与同业存单规模迅速扩张同步,同业往来比重呈现波动上升的趋势,由2011年的5.97%升至2016年的10.71%。


注:[1]由于人民银行在2015年对信贷收支表科目进行调整,将“同业往来”更名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往来”,仅统计存款类金融机构间的交易;同时在资金来源方增设“借款及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拆入”项目,在资金运用方增设“存放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款项”项目;并将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放在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款项纳入“各项存款”统计口径,增设“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款”项目,将存款类金融机构拆放给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款项纳入“各项贷款”统计口径,增设“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贷款”项目。为保持统计口径基本一致,本文沿用“同业往来”这一名称,2014年及之前年度数据来源于信贷收支表“同业往来”项目,2015年和2016年资金来源方数据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往来”、“借款及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拆入”、“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款”三项加总而得,资金运用方数据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往来”、“存放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款项”、“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贷款”三项加总而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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