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基建是重资产业务,指望他IPO再以高倍数退出是不可能的,给这类项目融资肯定是以固定收益的思维去做的。所以我猜,楼主说的是非公开募集(PE)产业基金投资的政府基础设施建设类型的PPP。
我应该是猜对的,所以我能接下去的答案是围绕这类业务开展的。
我们先给PPP下个定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是指政府为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建立的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及长期合作关系。《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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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规模高,建设周期长,受相关政策影响也较大。
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规模高。是的,现在桥隧比40%左右的高速公路造价会在2亿左右,100亿也就是半条五环,当然华北平原桥隧比没这么夸张。
建设周期长。看什么项目,现在市政设施和城际高速公路建设往往都在三年内,好像不算很长。不能跟股票比,今天买了明天涨停就能卖~~
受相关政策影响也较大。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到了开工的一步,前面会经历从包括但不限于,排名不分先后:预可研、可研、初步设计、立项批复、选址意见、用地/建设规划、环境评价、施工许可或发改委开工许可等过程。所以一旦到了开工投资阶段~政策风险已经是比较小的风险了。
二、政府拿出来招揽 PE 资金的是否一般是自己不愿意做的项目?
一般不存在地方政府不愿意做的项目,只有政府融不到资的项目。
在做地方政府眼里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市政道路建设、保障房、管网建设、城乡道路改造这些项目的区别就在于能还是不能贷款。以前(2009年-2015年),政府通过有现金流的项目获得贷款,用于无现金流的项目,手段包括扩大总投、期限错配、获取非标准化表外借款、以及BT(11年后BT也借不到钱了)等方式解决无现金流项目的资金问题。本质是,挪用贷款、绕过监管获得贷款、向建设方融资等。这里需要看到的是,这些手段都是融资,政府承担了最终偿债责任。如果一个项目政府融不到资,基本上是因为没有现金流,没有现金流的业务,政府又不承担最终偿债责任,那不叫拿出来招揽PE资金,那叫募捐。
现在首先通过《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明确了三种项目:
地方政府发现没有现金流的项目也能借钱啦!!!搞3P,不对搞PPP啊~
三、如何识别好项目呢?
在排除差额补足协议的情况下,从风险角度看排序如下 :
1.完全采用政府购买的非经营性项目。
2.经测算在投资期内本身现金流足以偿还借款并实现收益,该现金流已确定且易估算且不在ABS负面清单内的。
3.在投资期内本身现金流足以偿还借款并实现收益的项目,但该现金流未形成债权或无法确定或偿债来源在ABS负面清单内的。
在差额补足协议的情况下~~该情况复杂……有具体项目再来……
四、如何完成与政府谈判,搭建以PPP为目的的PE结构及其原因,找到投资者,并在获得收益时做好税务筹划
该情况更复杂,下一个问题再解决……
五、各类机构在PPP基金中扮演何种角色
下下个问题再解决……
编辑于 2016-05-03我应该是猜对的,所以我能接下去的答案是围绕这类业务开展的。
我们先给PPP下个定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是指政府为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建立的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及长期合作关系。《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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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规模高,建设周期长,受相关政策影响也较大。
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规模高。是的,现在桥隧比40%左右的高速公路造价会在2亿左右,100亿也就是半条五环,当然华北平原桥隧比没这么夸张。
建设周期长。看什么项目,现在市政设施和城际高速公路建设往往都在三年内,好像不算很长。不能跟股票比,今天买了明天涨停就能卖~~
受相关政策影响也较大。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到了开工的一步,前面会经历从包括但不限于,排名不分先后:预可研、可研、初步设计、立项批复、选址意见、用地/建设规划、环境评价、施工许可或发改委开工许可等过程。所以一旦到了开工投资阶段~政策风险已经是比较小的风险了。
二、政府拿出来招揽 PE 资金的是否一般是自己不愿意做的项目?
一般不存在地方政府不愿意做的项目,只有政府融不到资的项目。
在做地方政府眼里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市政道路建设、保障房、管网建设、城乡道路改造这些项目的区别就在于能还是不能贷款。以前(2009年-2015年),政府通过有现金流的项目获得贷款,用于无现金流的项目,手段包括扩大总投、期限错配、获取非标准化表外借款、以及BT(11年后BT也借不到钱了)等方式解决无现金流项目的资金问题。本质是,挪用贷款、绕过监管获得贷款、向建设方融资等。这里需要看到的是,这些手段都是融资,政府承担了最终偿债责任。如果一个项目政府融不到资,基本上是因为没有现金流,没有现金流的业务,政府又不承担最终偿债责任,那不叫拿出来招揽PE资金,那叫募捐。
现在首先通过《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明确了三种项目:
1.经营性项目。对于具有明确的收费基础,并且经营收费能够完全覆盖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等模式推进。要依法放开相关项目的建设、运营市场,积极推动自然垄断行业逐步实行特许经营。然后根据《中国银监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银行业支持重点领域重大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445号)》《关于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奖代补政策的通知http://jr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512/t20151217_1618394.html》等各种文件。从政策上解决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来地方政府融资难的问题。2.准经营性项目。对于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需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或资源的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附加部分补贴或直接投资参股等措施,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模式推进。要建立投资、补贴与价格的协同机制,为投资者获得合理回报积极创造条件。
3.非经营性项目。对于缺乏“使用者付费”基础、主要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采用建设—拥有—运营(BOO)、委托运营等市场化模式推进。要合理确定购买内容,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地方政府发现没有现金流的项目也能借钱啦!!!搞3P,不对搞PPP啊~
三、如何识别好项目呢?
在排除差额补足协议的情况下,从风险角度看排序如下 :
1.完全采用政府购买的非经营性项目。
2.经测算在投资期内本身现金流足以偿还借款并实现收益,该现金流已确定且易估算且不在ABS负面清单内的。
3.在投资期内本身现金流足以偿还借款并实现收益的项目,但该现金流未形成债权或无法确定或偿债来源在ABS负面清单内的。
在差额补足协议的情况下~~该情况复杂……有具体项目再来……
四、如何完成与政府谈判,搭建以PPP为目的的PE结构及其原因,找到投资者,并在获得收益时做好税务筹划
该情况更复杂,下一个问题再解决……
五、各类机构在PPP基金中扮演何种角色
下下个问题再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