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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女子在儿童泳池溺亡 泳池方赔74万余元...

 kimlee19riscsu 2017-03-31

原标题:1.5米多高成年女子在儿童泳池溺亡 泳池方承担50%赔74万余元

如皋商务信息网讯 近日,一则1.5米多高的成年女子在儿童泳池溺亡的案子在浙江温州瓯海法院宣判了,泳池所属的公司被判承担50%的责任,赔偿74万余元。

出生于1993年的苟某是重庆人,在温州务工多年,有两个女儿。去年8月1日下午3点左右,她与家人等一起去温州某泳池游泳。购票进入后,1.5米多身高的苟某先在成人泳池内游了一会儿,然后进入儿童游泳池。哪曾想,在0.8米深的儿童泳池,苟某竟溺水了。

同伴黄某最先发现,他和苟某的丈夫田某一起将苟某抱上岸后,田某为苟某做人工呼吸,黄某赶着去叫游泳救生员。随后,游泳池内救生员赶到,他们为苟某实施了人工呼吸、心肺复苏的急救措施,同时拨打了急救电话120。不幸的是,9天后,苟某还是不治去世。苟某家属为抢救治疗她一共付了10万多元的医疗费。

事发后,泳池所属的温州某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向死者家属支付了8万元,并协商确定这笔款项在法院判决的赔偿款项中扣除,其它赔偿事宜,双方没有达成协议。几个月后,苟某家属将这家农业公司及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149万余元。

近日,温州瓯海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法院审理后认为,这家农业公司作为游泳池的经营者和管理人,虽然取得经营游泳池项目的合法手续和证件,但没有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游泳救生员,这也直接导致了没有及时发现死者溺水情况,因为,他们是没有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具有相应过错。

同时,法院还考虑到苟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苟某家属说,她是有一定游泳技能的,“那么,在水深80厘米左右的儿童游泳池内溺水,她不仅没有成功自救,还没有以足以引起他人注意的方式呼救、挣扎,可见在溺水时缺乏控制身体的能力。”法院就此认为,由于这样的原因,苟某在最后溺亡前,她的处理是不当的,或者说本身具有不可抗拒的原因,所以,相应泳池方面可以减轻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农业公司承担50%的责任,应赔偿74万余元,经计算,扣除已经赔付的8万元,还需赔偿66万余元。因在保险公司的赔付范围内,因此这笔款由承保的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死者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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