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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视野下的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白雪红梅1970 2017-04-01
文/张永辉 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票据的短期时效为票据流通提供了便利,但票据权利人稍有疏忽就会因丧失票据权利遭受损失,所以为给票据权利人救济,《票据法》第18条规定了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但该条文只概括规定利益返还请求权,并未真正明确权利性质,学理界对其的理解存在争议。笔者查阅无颂案例中发现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在司法适用中存在不同的裁判观点。本文旨在通过对各法院的裁判观点进行归纳,以供大家在法律实务中参考。

一、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法律依据及学理观点

《票据法》第18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该条文指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行使以票据权利曾有效存在为前提,权利行使人是持票人,义务承受人是出票人或承兑人。

但对于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界定,学理界争议颇大,更有观点提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存在于持票人与出票人或者承兑人之间,并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产生,不是民事权利,是一种类似于民法上债权请求权的一项票据法上的权利。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下,从案例中归纳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的裁判共性,以利于大家提高实务效率。

二、各级法院对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的裁判观点

1、泉州联安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莆田城南支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均认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系普通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为2年,从票据权利消灭的次日开始计算,持票人在诉讼时效内不主张权利,被告以诉讼时效抗辩,不支持持票人的诉讼请求,如下:

2、淄博腾誉电气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淄博分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以持票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付款行侵害其权利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在票据权利消灭的次日起2年内未主张权利,中信银行淄博分行以诉讼时效届满进行答辩的情况下,支持持票人诉讼请求。中信银行淄博分行不服上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持票人的诉讼请求,如下:

3、宝鸡市嘉隆汽车配件厂与中国银行湘潭市分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以持票人未在诉讼时效届满前主张权利为由,驳回诉讼请求。持票人不服判决,在二审中提交起诉前通话录音等材料证明付款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同意履行义务,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支持持票人诉讼请求,如下: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结合其他案例,对当前各法院处理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的裁判观点归纳如下:

1、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民事权利,适用普通债权的诉讼时效,在2017年3月15日公布的《民法总则》未实施前,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

2、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为票据权利时效届满的次日,承兑人(付款行)拒付日期不能作为持票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票据利益返还请求的诉讼时效;

3、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适用民法中对普通债权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其中止、中断、重新计算与其他权利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相同。承兑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同意履行义务,又在庭审中以诉讼时效届满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4、在出票人或承兑人未以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进行抗辩时,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即出票人或承兑人不以诉讼时效进行抗辩,在票据符合要式性、合法性的情况下,法院应支持持票人的诉讼请求。(注:笔者在经办此类案件时,承兑人在庭审中未提及诉讼时效,即使笔者委托人在汇票到期9年后才行使权利,诉请依然得到法院支持)

三、持票人票据利益的救济

上述提及到笔者在经办的汇票到期9年后起诉、银行未以诉讼时效届满抗辩,诉请得到法院支持的案例,其实是基于委托人和银行多次沟通无果、找不到购销合同(无法证明基础法律关系)情况下的无奈之举。庭审中试图以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不应适用债权诉讼时效等其他观点主张持票人的权利,没料到银行工作人员在庭审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最终法院支持诉请。

那么,在多数法院认定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民事权利,适用普通债权诉讼时效的司法实践中,持票人如何实现己方利益的最大化?

1、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这意味着,持票人可以在被拒付后,在启动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权利救济时,特别是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考虑行使追索权的可能性;

2、票据的签发、取得、转让是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相当于付款凭证,所以当通过诉讼无法保证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时,结合与票据前手背书时票据的法律状态,分析权利不能行使的原因,在排除归咎于自身过错的可能后,从前手存在主观恶意、未给付有效对价方面获得权利救济的可能。

四、结语

持票人在通过背书或其它合法方式获得票据后,应留意票据提示付款日或者到期日,注意票据权利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权利行使期限。

以上观点是笔者结合经办案例、查阅相关案例后,对当前裁判观点的归纳,请大家教正!

 

 

编排/谢昊

责编/张雨  微信号:Ann199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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