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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如何对大股东说“不”
2017-04-01 | 阅:  转:  |  分享 
  
小股东如何对大股东说“不”摘要在公司日常经营中,大股东持有过半数股权,而小股东因所占有的股权比例无法产生足够影响公司决策的力量。但事实上真是
如此吗?小股东的权益又该如何保障呢?今天为您支一招。案情简介A公司的股东为甲、乙、丙,出资比例为70%、20%和10%。甲与乙因
A公司经营问题发生争议,乙不同意甲做出的公司经营方案,协商未果后甲单独召开股东会通过该经营方案。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甲向法院出示邮
件单,证明已通知过乙、丙,但邮件单上注明为退回;另提供《某某日报》刊登的通知一份(落款时间为1月4日,会议时间定为1月17日)。最
终,法院判决撤销A公司涉案股东会决议。甲败诉原因分析甲以邮寄方式通知召开股东会,却未能有效送达至被通知对象;通过登报的方式通知,也
不满足法定的“至少提前15日通知”的期限,因此该公司会议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其决议属无效股东会会议决议。虽然形式上有股东会决议存
在,但实质上,股东会未经依法召开、股东会的股东单方召开或虚构股东会,即使其实际享有公司绝大多数股份及表决权,但形成的会议决议不具有
相应效力。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约定,即使股东之间无分歧,也必须通知到,不能简单的认为只要通知
或者做个样子就行,提前通知的时间也不能少于规定时间。那么哪种情况可以不召开股东会呢?《公司法》第38条第2款规定:对前款所列事项股
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其余情况下,未经书面一致同意,
在未通知或者通知不合法均视为没有召开股东会。在这里,提醒所有的股东们:一定要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会,确保股东会召
开程序合法,让小股东充分表达、合法使用表决权,从而做出有利于全体股东的股东会决议。相关法律《公司法》第38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
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
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
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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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三律法网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