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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持借条如何才能打赢官司
2017-04-01 | 阅:  转:  |  分享 
  
【民间借贷】手里仅有借条,怎样才能打赢官司?



摘要:仅持有借条,如何才能打赢官司?



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两个要素:一个是双方形成了借贷的合意,以书面为载体的民间借贷合同;另一个要素是出借人支付了款项,意味着其完成了借款的义务。这两个要素必须同时存在、缺一不可。发生在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性质是实践性合同,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应当以出借人给付钱款为条件。就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提起诉讼主张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除了要证明其与借款人之间存在着借贷的合意之外,还负有证明出借人履行了提供借款的义务,只有出借人履行了这一义务,才能拥有向借款人请求还款的权利。

被告抗辩主张已经偿还借款的按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1条第1项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主张借条虽在原告处,但其已还款会产生两个法律效果:一是等于被告承认借贷关系确已发生曾收到原告支付的借款,原告可以不必再为借贷关系的成立负举证责任;二是被告对其已经偿还借款的抗辩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如果被告提供了证据,证明其确已还款,则原告负有举证证明借贷关系依然成立的责任,证明被告还款并不是偿还所起诉的该笔借款;或者举证证明被告根本没有还过款;或者举证证明被告还款远远不够本息金额等。如果被告仅抗辩主张其已还款,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法官的内心确信向原告倾斜。但,法院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民间借贷是否真实发生,防止虚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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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抗辩借贷事实未发生的

作为出借人的原告只提供了借条而无其他证据,在此情况下,被告若抗辩借贷事实未发生未收到原告支付的款项原告不同意出借款项由于借条由被告所书写,那么作为被告的借款人应当向法庭说明,为何会在原告未提供借款的情况下仍然出具借据。如果被告的说明、抗辩或者反证足以对款项支付的真实性引起合理怀疑,再由原告进行举证,以证明款款项已经支付给被告。这是因为,借条仅仅是形成借贷合意的表征,但绝非是借贷行为已经发生和履行的天然最佳证明。但对于一方当事人是否按约履行了合同,出借人是否提供了借款,应当由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举证证明。因此,出借人仅提供借条但未提供交付款项证据的,还应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主张协议实际履行的出借人,出借人应当就履行了“提供借款”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只有如此,才能获得向被告主张返还借款的实体权利。民间借贷合同存在着两个给付行为出借人支付款项和借款人偿还借款这两个给付行为实际上是有前后顺序而非互为因果的。出借人首先要支付款项,之后借款人才能偿还借款。如果出借人没有提供款项,则借款人即保有合同法中的先履行抗辩权。故,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必须先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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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抗辩的

民间借贷案件中,有的被告不抗辩,直接认可借款事实实际发生,但却没有钱偿还;有的被告或者干脆不出庭。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以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以下分两种情况讨论。1.被告直接认可借款事实已经发生的

按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2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但是,自认并不意味着原告举证责任的结束,并不意味着法院根据自认而确定案件事实。如果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有疑点或者产生合理怀疑的,仍然负有继续查明事实真相的义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2条第3款才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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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告根本不出庭的被告因为种种原因拒不到庭,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人民法院可以援引《民事诉讼法》第174条的规定,对被告实行拘传。需要注意的是,被告未到庭,或者经法庭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仍要查明借贷案件事实。如果经查证借贷事实确已发生,被告确未还款的,则应当判决被告承担实体责任;但如果经查证借贷事实确未发生,或者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真伪不明,则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绝不能因为被告拒不到庭就理所当然地让其承担败诉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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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三律法网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