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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社保这些你还不知道?
2017-04-01 | 阅:  转:  |  分享 
  
什么,这些你还不知道?

1、单位招用退休返聘人员,是否应缴纳社会保险费?

已经办理了退休的人员,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因此,用人单位无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以现金方式补贴免除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义务的,后劳动者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劳动者返还现金补贴?

可以,如果用人单位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双方就以现金的方式免除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义务达成一致,或每个月发放给劳动者的工资项目中有固定的社保现金补贴的,那么,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时,可以要求劳动者返还现金补贴。

单位没有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或者缴纳社保基数较低,员工能否在离职时要求单位将社会保险费用补偿给员工?

不能,缴纳社会保险义务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一项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加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因此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赔偿金,但是不能要求用人单位将社会保险费用直接补偿给劳动者。

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能否主张企业补缴退休前的养老保险?

实践中,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因要求补办参保手续或者追索社会保险待遇损失而发生的纠纷,能否被作为劳动争议争议受理或者支持,实践中有很大的争议。很多地方对于上述争议不受理或者对上述请求不予支持,理由是,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不具有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主体的资格,因此,不属于劳动争议。但是也有部分地区,例如武汉规定在上述情形下,由用人单位参照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补偿劳动者相应的损失。

企业为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的,如何处理?

实务中,员工因企业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而导致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员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支付全部费用。为了加大对受伤员工的保护力度,使其不至于因企业的拖欠支付而得不到救治,《社会保险法》进一步规定,上述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补偿还的,社会保险机构可以依法追偿。

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能否要求双份赔偿?

在涉及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案件中,关于工伤赔偿请求权与民事侵权赔偿请求权发生重叠如何处理的问题,在实践中时常发生,由于先行法律规定欠缺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经常发生争议和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劳动者可以享受双份赔偿;另一种意见认为,因第三人侵权发生工伤,第三人已经给付受害人的费用,例如医疗费、护理费、辅助器具费、住院伙食补助或者交通费等,用人单位可以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但如果赔偿费用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补足差额部分。

新《社会保险法》就此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也就是说,医疗费用不能同时向第三人和工伤保险基金重复主张,只能向其中之一提出赔付请求。原则上,医疗费应有第三人承担,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形下,医疗费用则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即获得了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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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三律法网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