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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管理重点|索赔与现场签证

 甲乙过客 2017-04-02

二建管理重点|索赔与现场签证

索赔与现场签证P91

一、索赔费用的计算

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一)索赔费用的组成

1、人工费

(1) 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按计曰工费计算

(2) 停工损失费:按窝工费计算,窝工费计算标准在合同中约定

(3) 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按窝工费计算,窝工费计算标准在合同中约定

2.设备费

(1)工作内容增加引起的设备费索赔时,设备费的标准按机械台班费计算

(2)窝工引起的设备费索赔:属于自有机械设备时,按照机械折旧费计算索赔费用;机械设备从赁时,按照设备租赁费计算。

3、材料费

4、管理费

5、利洞

(1)索赔范围:由于工程范围的变更、文件有缺陷或技术性错误、业主未能提供现场等引起的索赔

6、迟延付款利息

二建管理重点|索赔与现场签证

二建管理重点|索赔与现场签证

二、现场签证

1.现场签证,是指发、承包双方现场代表(或其委托人)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2. 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按照现场签证内容计算价款,报送发包人确认。

合同价款期中支付P95

一、合同价款的主要结算方式

(1)按月结算

(2)分段结算

(3)竣工后一次结算

(4)结算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二、预付款的文付与抵扣

1. 预付款的支付

工程是否实行预付款,取决于工程性质、承包工程量的大小及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的规定。

1) 预付款的額度: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

2) 预付款支付时间: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支付申请的7天内进行核实后向承包人发出预付款支付证书,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

发包人在预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来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

2. 预付款的抵扣

发包人应在预付款扣完后的14天内将预付款保函退还给承包人。

工程预付款起扣点可按下式计算: T=P-M/N

其中:

T一起扣点,即工程预付款开始扣回的累计已完工程价值

P一承包工程合同总额;

M—工程预付款数额;

N—主要材料及构件所占比重

三、进度款的支付

1. 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按合同约定,按期中结算价款总额计,不低于60%,不高于90%。

2. 承包人应在每个计量周期到期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一式四份

3. 发包人支付进度款

(1)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款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对申请内容予以核实, 确认后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

(2) 发包人应在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支付进度款。

4. 发现已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有错、漏或重复的数额,发包人有权予以修改,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

四、安全文明施工费

1. 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子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2. 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若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3. 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上单独列项备查,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竣工结算与支付P100

竣工办理完毕后,发包人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一、竣工结算的程序

(1)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2) 发包人核对竣工结算文件

1)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核对。承包人在收到核对意见28天内补充资料;

2)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再次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承包人。

3) 发包人28天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已被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3、竣工结算文件的签认

(1)合同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2)发包人以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3)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朽检测,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二、竣工结算款支付

1.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

2. 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

3. 支付竣工结算款

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額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

发包人未按规定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签发后或者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7天后的56天内仍未支付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质量保证金

1.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比例从结算款中扣留质量保证金。

2. 承包人不履行属于自身原因造成的保修义务,发包人有权用于修复缺陷的各项支出;若经查验属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应由发包人承担查验和修复费用。

3. 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终止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将剩金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剩余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和应履行的质量保修义务。

四、最终结清

1.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支付电请。

2.发包人应在收到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

3.发包人应在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最终结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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