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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涉嫌猥亵犯罪不能只是心理调适

 指间飞歌 2017-04-03

高中生涉嫌猥亵犯罪不能只是心理调适

强制猥亵罪所侵犯的法益与强奸罪相类,是他人的性自由权、自主权,具体包括忍受性权利的自愿选择,对性的厌恶感、羞耻感以及正常的性感情,两罪主要区别不在法益,而在性行为方式不同。

邯郸市某中学高中生小A与小C是同班同学且是室友,小C大小A一岁,一次俩人在宿舍独处时小A遭到小C的强制猥亵,见小A顾及名声不敢声张,小C便经常在深夜乘其他同学熟睡之时下手,5个月来强制猥亵小A达10多次。小A非常痛苦,近期鼓足勇气报告校长,结果两名学生被要求写了事情经过后,小C被学校责令回家反省,等待处理结果,一天后小A也被学校强行要求回家“调整心情”。在媒体过问后,学校已让小A回校上课。学校称,将对两个孩子进行心理辅导(3月31日石家庄新闻网)

媒体以《男高中生遭同学多次猥亵告诉校长反被“停课”》为题进行报道后,事件受到广泛关注。很多网友的跟帖一致谴责校长是非不分,处理受害学生糊涂,但很少有人注意到小C的行为其实已经涉嫌强制猥亵罪,学校不能只是请心理医师对其进行辅导,而应向警方报案,由警方依法处理。

根据刑法第237条的规定,强制猥亵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这里被猥亵的对象可以是女人也可以是男人,但猥亵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的,另成立猥亵儿童罪,从重处罚。这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修订成的样子;此前的规定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才成立犯罪,强制猥亵已满14周岁的男性不成立犯罪,相应的罪名也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这里的“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所实施的淫秽行为,包括公开暴露生殖器官,在对方性感区进行抠摸、搂抱、吸吮、舌舐以及鸡奸等行为。自愿发生的相互猥亵不是犯罪,只有强制猥亵才是犯罪。所谓“强制”,包括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例如昏迷、熟睡之中)、不能反抗(被束缚等)和不敢反抗(被施暴、威胁或担心声张后名誉被毁等)的状态。显然,小C对小A实施的强制猥亵,是利用小A不敢反抗的心理屡屡得手的,具体猥亵方式不得而知,应该不出上述列举的几种。

强制猥亵罪所侵犯的法益与强奸罪相类,是他人的性自由权、自主权,具体包括忍受性权利的自愿选择,对性的厌恶感、羞耻感以及正常的性感情,两罪主要区别不在法益,而在性行为方式不同。过去我国刑法对男人的性自主权重视不够,只规定了侵犯女性的性自由权能成立强奸罪或强制猥亵妇女罪,现在强奸罪依然规定女性才能成为被强奸的对象,但强制猥亵妇女罪已调整为“强制猥亵他人”包括强制猥亵男人和女人都成立犯罪,相应的罪名也调整为“强制猥亵罪”。将来“男女性自主权平等”的观念进一步增强后,强奸罪也有望作类似的调整,因为世界各国这种立法也是不少的,例如德国、意大利、法国、俄罗斯等国的刑法就规定,强奸男人或女人都成立强奸罪。

报道只提到小A和小C都是高中生,哪个年级的高中生则未作介绍。依一般情形,高中生多为16至18周岁,小C比小A还大一岁,应该满16周岁了,而16周岁以上即可成为强制猥亵罪的犯罪主体。该罪的法定刑一般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未成年人应在这个幅度范围内从轻或减轻处罚。退一步说,小C真未满16周岁确实不成立该罪,但至少可给予治安处罚。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猥亵他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也能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可见,小C短短5个月即猥亵同学10多次,是很严重的猥亵行为,已经涉嫌强制猥亵罪(至少成立治安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在学校仅看成是青春期躁动之心理问题,拟进行心理辅导了事,或者按照违反校规校纪处理,都是错误的,因为学校无权自我消化违法犯罪案件。

当然,小C毕竟只是一名高中生,属于未成年人范畴,不少人会感到让其进看守所或拘留所进而蹲监狱于心不忍,认为那样会毁了他一生。这样的认识是错误的。依照法律规定,已达到违法犯罪法定年龄的未成年人只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而不是除罪的理由,否则,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法律规定就会成为一纸空文,反过来只会促使青少年违法犯罪率剧增,危害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也不用过于为小C担心,《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刑事诉讼法》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都规定,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应遵守“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能不羁押的尽量不羁押,还可受到附加条件的不起诉之照顾;即使起诉了,也会依法不公开审理;即使判刑了,判处5年以下的,犯罪记录都会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法律通过这一系列措施,来保障罪错少年未来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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