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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

 梦幻者360 2017-04-04

折叠 编辑本段 基本介绍

折叠 债权观点

预付卡指由发行机构发行的,可在商业服务业领域使用的债权凭证,具体表现为购物券或消费卡,体现了持卡(券)人作为消费者对发行机构享有的债权。

折叠 使用方式

预付卡又叫储值卡、消费卡、福礼卡、智能卡、积分卡等,顾名思义就是先付费再消费的卡片。预付卡分为记名卡和非记名卡,记名卡可挂失,非记名卡不可挂失。

折叠 卡种归属

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无论是哪种观点,大家都比较认同的就是预付卡实际上是一种辅助性货币。

1、电信行业,如:移动、联通,你那张手机卡就是预付卡;

2、银联与交通银行发行的太平洋世博非接触芯片预付卡;

3、商家:商场、超市、餐饮、娱乐、美容、理发等各个行业;

4、第三方发卡机构:与众多商家签订协议,布放受理POS终端,发行一张跨行业消费的预付卡,可到众多联盟商户刷卡消费;

5、其它

全球通卡是移动的记名卡,这种卡是先使用后交费的。当然,全球通也是可以充值的!哪个月充值也就抵哪个月话费!不能抵欠费!CDMA是电信的卡。

折叠 预付卡发行流程

主要由第三方发卡机构发行,它是一个新兴行业、暴利行业,发卡量动辄数亿、数十亿元,毛利率在10%以上,假如您想成为第三方发卡机构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1、当地税务政策;2、清算系统,最好是准银行准金融级系统,假如是某某软件公司的系统,你将造成数百万的损失;3、受理终端:POS机具,一般国内二线厂商的水份很大,好的厂商需要专业人士去洽谈;4、签约商户,特别是当地大型商场、超市的合作;5、卡销售:必须在当地有很强的社会背景;6、一个专业的团队,或者专业的顾问。

折叠 编辑本段 分类

商业预付卡按使用范围不同可划分为单用途预付卡和多用途预付卡。

折叠 单用途预付卡

单用途预付卡是由发卡机构发行的,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用的一种预付卡。包含规模发卡,集团发卡和品牌发卡。

案例:如苏宁礼品卡、沃尔玛卡、家乐福卡、百盛卡、美容卡、健身卡等,只能在发卡企业内部使用。

单用途预付卡由商务部监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各级商务部备案,购买者可以登录网站查询发卡机构是否备案

折叠 多用途预付卡

多用途预付卡是由发卡机构发行,可以发行机构之外的企业或商户购买商品或服务用的一种预付卡,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

案例:商通卡、福卡、新生易卡、欢付通卡、连心卡等,可在商场、便利店、餐馆等多个签约客户处使用

多用途预付卡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发卡企业需支付业务许可证,中国人民银行共发放四批支付业务许可证。

折叠 编辑本段 营销市场

一种新的交易方式已在海外出现,这就是用预付卡购物。

预付卡实际上是一种辅助性货币,其英文译名为 Paid Card,故在台湾简称为 P卡。这种卡通常是印有精美图案的塑胶薄卡,所以又被称为塑胶货币。

预付卡的使用过程是:消费者在某一系统范围内的商店预交限定数额的现金,得到此卡,在这些商店里即可不用现金仅凭借此卡在预付金额内一次或多次直接购物。

折叠 预付卡使用概况

预付卡购物是继信用卡之后出现的交易形式。现时使用最普遍的是日本。日本从1983年开始发行预付卡,到1989年底,已发行10亿9千余万张,其中发行量较大的是电信和运输业。拥有4300多家便利商店的日本7一ELEVEN连锁店,1989年在系统内推出预付卡,获得成功。

预付卡在1992年进入台湾。1992年1月,台湾圈内的某便利商店开始第一阶段预付卡尝试发行,仅限于公司范围内员工。发行的第二阶段于同年10月进行,发行扩至16家便利商店。所发预付卡面值为500元(新台币,以下同)。预付卡日使用量达32张,每位持卡者月消费额比用卡前平均高出23%,其导入速度之快,营业额升幅之高都很令人惊讶。处在激烈竞争中的便利商店甚至将预付卡视为摆脱困境的灵丹妙药。

折叠 商家有利可图

推行使用预付卡,对两界来说主要有以下好处。

其一是增大了安全性。使用预付卡后商家不经手现金,大量减少了现金的流动,既可避免收假钞的损失,又可减少盗劫等凶险。

其二是盈利增多。使用预付卡时商家预收现金,钱款拖欠大量减少,可灵活运用的资金增多,益于展开经营,同时,利用时间差可以获得很多利息。消费者用预付卡购物时,卡上数字减少不像现金出手那样心痛,消费者节制力降低,可使销售增长。

其三是提高了效率,降低了成本。使用预付卡,现金收汇、账目收支大量减少,既可提高效率,又可减少人工和设备的费用。

其四是能稳定客源。消费者在某系统的商店预付现金而得到预付卡后,便会在一定时间内与其他系统的商店"断交",成为该系统商店的稳定客户。

其五是能完善企业形象有利于长远发展。便利商店难与巨型商厦竞争,但通过预讨卡可提供更便捷的服务,预付卡这一科技产物又会赋予企业以先进的形象,能有力吸引年轻一代消费者,增强竞争力。

折叠 消费者也有其乐园

使用预付卡对消费者来说也有不少好处,表现在:

其一是安全。带上一张薄薄的预付卡,可不带或少带许多现金,减少失窃和遭劫之险。

其二是方便。用预付卡购物易于携带,购物后能显示余额,不会落得满口袋零钱,用起来很方便。

其三是易于计划。孩子用钱不给不行,给现金又怕孩子乱花,有了预付卡,小孩零用钱可按预算使用,家长放心。

其四是能满足新潮需求。预付卡能映衬人的经济地位,满足学生或其他年青人追求时髦的心理。

其五是有收藏的价值。预付卡设计制作精美,又限量或成套发售,是有价值的收藏品。

折叠 预付卡使用前景展望

预付卡购物当然不是完美无缺,现时还存在不足之处。一是消费者使用受限制。一种预付卡只能在发卡的同一系统内的商店使用,无法在更多的商店使用,更无法在多种行业中使用。二是商家投资回本难度大。商店须配备读卡机(台湾现时每台约8万多元新台币),加之使用和维修费用,支出不小,对营业利润率较低的便利商店来说,回本并不太容易。这两个问题,对预付卡的进一步推行自然是有阻碍作用的。不过这些并不是不可克服的,比如:争取扩大商业界联合,使预付卡能在更多的便利商店、超级市场、快餐店中同时使用,克服现有局限,即可增大对消费者的吸引力,从而使经营效益进一步提高。

世界著名未来学家阿尔文·托夫勒认为,二十一世纪金钱的前锋是塑胶货币。预付卡便是塑胶货币的一种。预付卡在经济发达的日本已大量应用,并且已顺利进入台湾。从实际使用效果来看,无论对商家还是消费者,预付卡都是利多弊少的。随着商家的努力和消费观念的改变,预付卡是能够进一步发展的。

预付卡购物是发展中的新事物。无疑是值得我国内陆商业界加以关注、研究和利用的。

折叠 编辑本段 盈利模式

锁定消费:预付卡作为一种营销工具,对于锁定消费意义十分明显,持卡者只能在发卡机构指定的企业或商户消费

沉淀资金:发卡机构除去需存管的资金,剩下部分可用于主营业务投入

残值收益:部分礼品卡不能完全使用完,约有1%-4%残值收益

交易佣金:发卡机构可以在其他商户使用预付卡时按行业收取不同比例手续费

其他增值服务:如折扣、通用积分等服务获取的中间利润

折叠 编辑本段 最新动态

商务部计划加强预付卡管理

商务部网站今天开始就《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到,发卡企业应对购卡人购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时间、地点、卡号、金额等信息进行逐笔登记。

信托网报道,征求意见稿提到,对购买(充值)记名卡和一次性购买(充值)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单位或个人,发卡企业应进行实名登记。对个人购卡(充值)的,发卡企业应核对购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充值)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及联系方式;对单位购卡(充值)的,应核对单位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单位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对代理购卡(充值)的,应核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及联系方式。对通过合法支付机构为购卡人开立的网络实名账户购卡(充值)的,应留存支付机构名称和网络实名账户账号。

征求意见稿还提及:单张记名卡资金限额为5000元(含),单张不记名卡资金限额为1000元(含);发卡企业终止受理未到期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应允许持卡人免费赎回预付卡资金余额;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不得具备除兑付商品、服务以及充值以外的功能。发卡企业不得协助持卡人以赎回等任何形式套现

商务部指出,计划制定该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促进反腐倡廉,以保管好利民利得财富。据悉,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1年12月23日,公众可以通过中国法制信息网与商务部网站公布的联络方式提出意见。

23日已截止征求意见。在公众的反馈意见中,惩罚金额小、违规成本低被多次提及。有的商家还建议适当提高高消费行业预付卡的限额。在商务部网站"征求意见"专栏中,共有38条来自社会各界的反馈意见。其中多条意见中提到,《征求意见稿》中"罚则"一章的惩罚违规力度不足。

美国权威机构 Mercator Adivisory 在对全球 33 多个预付卡市场的发卡情况调研后,发布了《预付卡市场研究及预测报告(2010-2012)》。其中显示,2010 年是全球预付卡市场爆发式增长的一年,全年全球预付卡市场规模达到 10526 亿美元。商务部在2011年初根据对部分地区300 多家商业企业的调研数据测算,中国商业预付卡销售规模达14203.33 亿元(不含校园卡、游戏点卡、加油卡和通讯充值卡),而预付卡消费规模为10399.58亿元。

据艾瑞咨询预测,到2013年我国电子商务整体交易规模将达13.9万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42.6%。随着人们消费习惯的改变以及信息化程度的提高,电子商务将成为主流消费方式之一。而预付卡尽管有各种风险,但随着相关监管政策的洗牌,行业将逐渐走出灰色。根据国外的发展经验,预付卡在洗去浮尘后,必将迎来发展的高潮。

2014年9月6日至10月4日,国家工商总局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首次拟对预付费消费形式的退款做出规定,如商家对预付费消费者的合理要求拒不退款,将视为故意拖延无理拒绝,最高可处10倍或50万元罚款,还将记入信用档案的"黑名单"中。

折叠 编辑本段 法律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2号

为规范支付机构从事预付卡业务行为,维护预付卡市场秩序,防范支付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现予公布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

折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防范支付风险,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 中国人民银行令 〔 2010 〕第 2号公布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付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 , 是指取得 《 支付业务许可证 》 , 获准办理 " 预付卡发行与受理 " 业务的发卡机构和获准办理 " 预付卡受理 " 业务的受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 , 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 、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第三条 支付机构应当依法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四条 支付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类型和业务覆盖范围从事预付卡业务,不得在未设立省级分支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从事预付卡业务。

第五条 支付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等规定,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折叠 第二章发行

第六条 预付卡分为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

记名预付卡是指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预付卡。

不记名预付卡是指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不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预付卡。

第七条 发卡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应当以人民币计价,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 5000 元 , 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 1000 元。

中国人民银行可视情况调整预付卡资金限额。

第八条 记名预付卡应当可挂失 , 可赎回 , 不得设置有效期 。

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不赎回,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不记名预付卡有效期不得低于 3 年。预付卡不得具有透支功能。

发卡机构发行销售预付卡时,应向持卡人告知预付卡的有效期及计算方法。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发卡机构应当提供延期、激活、换卡等服务,保障持卡人继续使用。

第九条 预付卡卡面应当记载预付卡名称、发卡机构名称、是否记名、卡号、有效期限或有效期截止日、持卡人注意事项、客户服务电话等要素。

第十条 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 1 万元以上的,应当使用实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发卡机构应当识别购卡人、单位经办人的身份,核对有效身份证件,登记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代理他人购买预付卡的,发卡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核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代理人

和被代理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第十一条 使用实名购买预付卡的,发卡机构应当登记购卡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 单位经办人姓名 、 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 、联系方式、购卡数量、购卡日期、购卡总金额、预付卡卡号及金额等信息。

对于记名预付卡 , 发卡机构还应当在预付卡核心业务处理系统中记载持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 、 预付卡卡号 、 金额等信息 。

第十二条 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 5000 元以上 , 个人一次性 购买预付卡 5 万元以上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

购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

第十三条 采用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预付卡的,付款人银行账户名称和购卡人名称应当一致。

发卡机构应当核对账户信息和身份信息的一致性,在预付卡核心业务处理系统中记载付款人银行账户名称和账号、收款人银行账户名称和账号、转账金额等信息。

第十四条 发卡机构应当向购卡人公示、提供预付卡章程或签订协议。

预付卡章程或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预付卡的名称、种类和功能;

(二) 预付卡的有效期及计算方法;

(三) 预付卡购买、使用、赎回、挂失的条件和方法;

(四) 为持卡人提供的消费便利或优惠内容;

(五)预付卡发行、延期、激活、换发、赎回、挂失等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七)交易、账务纠纷处理程序。

发卡机构变更预付卡章程或协议文本的 , 应当提前 30 日在其网点、网站显著位置进行公告。新章程或协议文本中涉及新增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降低优惠条件等内容的,发卡机构在新章程或协议文本生效之日起 180 日内,对原有客户应当按照原章程或协议执行。

第十五条 发卡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购卡人和持卡人信息的保护,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未经购卡人和持卡人同意,不得用于与购卡人和持卡人的预付卡业务无关的目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发卡机构应当按照实收人民币资金等值发行预付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第十七条 发卡机构应当通过实体网点发行销售预付卡。除单张资金限额 200 元以下的预付卡外,不得采取代理销售方式。

发卡机构委托销售合作机构代理销售的,应当建立代销风险

控制机制。销售资金应当直接存入发卡机构备付金银行账户。发卡机构应当要求销售合作机构在购卡人达到本办法实名购卡要求时,参照相关规定销售预付卡。

发卡机构作为预付卡发行主体的所有责任和义务不因代理销售而转移。

第十八条 发卡机构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 并自主运行独立、安全 的预付卡核心业务处理系统,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确保预付卡业务处理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预付卡核心业务处理系统包含但不限于发卡系统、账务主机系统、卡片管理系统及客户信息管理系统。

预付卡核心业务处理系统不得外包或变相外包。

第十九条 发卡机构不得发行或代理销售采用或变相采用银行卡清算机构分配的发卡机构标识代码的预付卡,卡面上不得使用银行卡清算机构品牌标识;不得与其他支付机构合作发行预付卡;不同的发卡机构不得采用具有统一识别性的品牌标识。

折叠 第三章受理

第二十条 发卡机构应当为其发行的预付卡提供受理服务,其自行拓展、签约和管理的特约商户数不低于受理该预付卡全部特约商户数的 70% 。

第二十一条 受理机构只能受理发卡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发行的预付卡,受理范围不得超过发卡机构获准办理 " 预付卡发行与受理 " 的业务覆盖范围。

受理机构应 当 获得发卡机构的委托,并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与发卡机构、特约商户签订三方合作协议。 受理机构不得将 发卡机构委托其开展的 预付卡受理业务外包。

预付卡只能在本发卡机构参与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使用,卡面上不得使用发卡机构委托的受理机构的品牌标识。发卡机构对特约商户应承担的资金结算与风险管理责任不因受理机构参与预付卡受理而转移。

第二十二条 预付卡可与银行卡共用受理终端,但应当使用与银行卡不同的应用程序和受理网络,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与银行卡交易分别处理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发卡机构、受理机构 不得发展非法设立、非法经营或无实体经营场所的特约商户。

发卡机构、受理机构 拓展特约商户时应 当 严格审核特约 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留存相关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并对商户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实、拍照留存 。

第二十四条 发卡机构应当通过其客户备付金存管银行直接向特约商户划转结算资金,受理机构不得参与资金结算。

特约商户只能指定其一个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收款。发卡机构应当核验特约商户指定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其开户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发卡机构应当与特约商户签订预付卡受理协议。受理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特约商户基本信息;

(二)收费项目和标准;

(三)持卡人用卡权益的保障要求;

(四)卡片信息、交易数据、受理终端、交易凭证的管理要求;

(五)特约商户收款账户名称、开户行、账号及资金结算周期;

(六) 账务核对、差错处理和业务纠纷的处置要求;

(七) 相关业务风险承担和违约责任的承担机制 ;

(八)协议终止条件、终止后的债权债务清偿方式。

第二十六条 发卡机构、受理机构应 当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自主运行独立、安全的预付卡受理系统,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 确保预付卡业务处理的及时性 、 准确性和安全性 。

发卡机构、受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及业务风险防控系统。 受理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存储与受理业务无关的预付卡信息。

第二十七条 特约商户向持卡人办理退货,只能通过发卡机构将资金退回至原预付卡 。无法退回的,发卡机构应当将资金退回至持卡人提供的同一发卡机构的同类预付卡。

预付卡接受退货后的卡内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第二十八条 发卡机构 、 受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特约商户的巡检和监控,要求特约商户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标明受理的预付卡名称和种类,按照预付卡受理协议的要求受理预付卡,履行相关义务。

特约商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存储与商户结算、对账无关的预付卡信息。

特约商户出现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及其他严重违规违约操作的,发卡机构、受理机构应当立即终止其预付卡受理服务。

特约商户不得协助持卡人进行任何形式的预付卡套现。

折叠 第四章使用、充值和赎回

第二十九条 预付卡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不得用于购买、交换非本发卡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单一行业卡及其他商业预付卡或向其充值;卡内资金不得向银行账户或向非本发卡机构开立的网络支付账户转移。

第三十条 预付卡不得用于网络支付渠道,下列情形除外:

(一)缴纳公共事业费;

(二)在本发卡机构合法拓展的实体特约商户的网络商店中使用;

(三)同时获准办理 " 互联网支付 " 业务的发卡机构,其发行的预付卡可向在本发卡机构开立的实名网络支付账户充值,但同一客户的所有网络支付账户的年累计充值金额合计不超过5000 元。

以上情形下的预付卡交易,均应当由发卡机构自主受理,不得由受理机构受理。

第三十一条 发卡机构办理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金额 1 万元以上不记名预付卡充值业务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预付卡只能通过现、银行转账方式进行充值 。同时获准办理 " 互联网支付 " 业务的发卡机构,还可通过持卡人在本发卡机构开立的实名网络支付账户进行充值。

不得使用信用卡为预付卡充值。

办理一次性金额 5000 元以上预付卡充值业务的,不得使用现金。单张预付卡充值后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第三十三条 预付卡现金充值应当通过发卡机构网点进行 ,但单张预付卡同日累计现金充值在 200 元以下的,可通过自助充值终端、销售合作机构代理等方式充值,收取的现金应当直接存入发卡机构备付金银行账户。

第三十四条 发卡机构应当向记名预付卡持卡人提供紧急挂失服务 , 并提供至少一种 24 小时免费紧急挂失渠道 。 正式挂失和补卡应当在约定时间内通过网点,以书面形式办理。以书面形式挂失的,发卡机构应当要求持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按协议约定办理挂失手续。

发卡机构应当免费向持卡人提供特约商户名录、卡内资金余额及一年以内的交易明细查询服务,并提供至少一种24小时免费 查询渠道。

第三十五条 记名预付卡可在购卡 3 个月后办理赎回,赎回时,持卡人应当出示预付卡及持卡人和购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由他人代理赎回的,应当同时出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购买的记名预付卡,只能由单位办理赎回。 发卡机构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识别、核对赎回人及代理人的身份信息,确保与购卡时登记的持卡人和购卡人身份信息一致,并保存赎回记录。

第三十六条 发行可在公共交通领域使用的预付卡发卡机构,其在公共交通领域实现的当年累计预付卡交易总额不得低于同期发卡总金额的 70% ;其发行的 不记名预付卡,单张卡片余额在 100 元以下的,可按约定赎回。

第三十七条 发卡机构按照规定终止预付卡业务的,应当向持卡人免费赎回所发行的全部记名、不记名预付卡。

赎回不记名预付卡的,发卡机构应当核实和登记持卡人的身份信息,采用密码验证方式的预付卡还应当核验密码,并保存赎回记录。

第三十八条 发卡 机构办理赎回业务的网点数应当不低于办理发行销售业务网点数的 70% 。预付卡赎回业务营业时间应当不短于发行销售业务的营业时间。

第三十九条 预付卡赎回应 当 使用银行转账方式,由发卡机构将赎回资金退至原购卡银行账户。用现金购买或原购卡银行账户已撤销的,赎回资金应 当 退至持卡人提供的与购卡人同名的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

单张预付卡赎回金额在 100 元以下的,可使用现金。

折叠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支付机构的预付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及风险状况等进行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

支付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第四十一条 支付机构应当加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当组织制定预付卡行业自律规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要求,对支付机构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和行业自律规范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二条 支付机构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预付卡内资金,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持卡人授权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支付机构办理预付卡发行业务活动获得和产生的相关信息,应当保存至该预付卡实收人民币资金全部结算后5年以上;办理预付卡受理、使用、充值和赎回等业务活动获得和产生的相关信息,应当保存至该业务活动终止后 5 年以上。

第四十四条 支付机构不得以股权合作 、 业务合作及其他任何形式,出租、出借、转让或变相出租、出借、转让预付卡业务资质。

第四十五条 支付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警告、限期改正、罚款、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 》 。

支付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特约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支付机构取消其特约商户资格,其他支付机构不得再将其发展为特约商户 ; 涉嫌犯罪的 , 依法移送 公安机关处理 。

(一)为持卡人进行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提供协助的;

(二) 使用虚假材料申请受理终端后进行欺诈活动,或转卖 、 提供机具给他人使用的 ;

(三)违规存储、泄露、转卖预付卡信息或交易信息的;

(四)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为持卡人提供预付卡套现的;

(五)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编造虚假交易或重复刷卡盗取资金的;

(六)具有其他危害持卡人权益、市场秩序或社会稳定行为的。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设立预付卡交易场所;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倒卖预付卡,不得伪造、变造预付卡,不得使用明知是伪造、变造的预付卡。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

折叠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件、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等;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有关政府部门的批文、登记证书或其他能证实其合法真实身份的证明等。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 " 以上 " 、 " 以下 " 、 " 不超过 " 、 " 不低于 " 均包含本数。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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