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明确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的法定权责义务,从源头上杜绝食品安全隐患。该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标准化生产,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清除、收回农用薄膜、农药包装等废弃物,防止对农产品产地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将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高毒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购买高毒农药应当出示个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并说明用途。购买者未出示个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农药经营单位不得向其销售高毒农药。 农产品生产经营中不得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不得将人用药、原料药或者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用于农产品生产、清洗、保鲜、包装和贮存。 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实行农产品合格证管理,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质量认证标识,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标签和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视为农产品合格证。 加工销售者
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举办者应当查验进入市场销售农产品的合格证或者农产品生产者信息卡,未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得销售;对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监管责任明确到村委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 农业、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工作人员,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教育、指导、检查等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违反《规定》最高可罚5万元 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内生产特定农产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农药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高毒农药购买者身份信息和购买时间、品种、数量、用途,或者向未出示个人身份证明、其他有效证件的购买者销售高毒农药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将人用药、原料药或者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用于农产品生产、清洗、保鲜、包装和贮存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规模农产品生产者未建立或者未按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伪造生产记录,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个人未按照规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识,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未按要求进行农产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规模农产品生产者销售未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农产品未附具农产品合格证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举办者未查验进入市场销售农产品的合格证、农产品生产者信息卡,或者允许没有农产品合格证、农产品生产者信息卡的农产品以及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入场销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对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未按规定对不合格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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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nhql > 《农林有害生物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