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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释义三十~三十五】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和运行管护、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水土保持补偿费等

 杨咏杰 2017-04-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章 治理

本章共10 条,对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水土保持补偿费、社会公众参与治理、水土保持技术路线及措施体系等做了规定。(本篇为第30条-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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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国家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坡耕地改梯田、淤地坝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的建设管理,建立和完善运行管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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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本条是对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和运行管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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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加强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

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是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对国家或区域生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生态脆弱或敏感地区。重点治理区是指水土流失严重,且严重的水土流失已成为当地和下游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的地区。这些地区严重的水土流失能否得到有效治理,脆弱的生态状况能否得到切实保护,对改善当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国家应在这些地区集中开展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安排大型生态建设项目,实行集中、连续和规模治理,有效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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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应当因地制宜、因地施策、对位配置各项水土保持措施。

实施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要以天然沟壑及其两侧山坡地形成的小流域为单元,因地制宜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护性耕作措施。

坡耕地和侵蚀沟是我国水土流失的主要来源地。坡耕地面积占全国水蚀面积的15%,每年产生的土壤流失量约为15 亿吨,占全国水土流失总量的33%。长江上游三峡库区坡耕地面积占到耕地面积的57.7%,怒江流域占到68.4%。同时,坡耕地产量低而不稳,成为许多地区经济落后的主要原因。严重的水土流失导致土地越种越贫瘠,陷入“越垦越穷、越穷越垦”的恶性循环。坡面侵蚀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就会形成沟道,而沟道发育又使坡面稳定性降低,坡度加大,侵蚀加剧。研究表明,当15 度以上的坡耕地普遍发育浅沟时,其侵蚀量比原来增加2~3 倍。

沟道侵蚀水土流失量约占全国水土流失总量的40%,个别地区甚至达到50%以上。在各类侵蚀沟中,以黄土高原的沟壑、黑土区的大沟、西南地区泥石流沟和南方的崩岗四大类侵蚀沟水土流失最为严重,黄土高原地区长度超过1 公里的侵蚀沟有30 万条。坡耕地改梯田通过改变坡面长度、降低坡度,配套建设小型水利工程、分段拦截水流,有效控制水土流失,可使“三跑田”(跑水、跑土、跑肥)变为“三保田”(保水、保土、保肥)。在西北黄土高原等沟道侵蚀严重地区,加强淤地坝工程建设,充分发挥其拦泥、蓄水、缓洪、淤地等综合功能,快速控制水土流失、减少进入江河湖库的泥沙,同时抬高沟道侵蚀基准面、建设高产稳产的基本农田,改善生产、生活和交通条件。

因此,在国家重点工程建设中要突出加强坡改梯和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工程建设。实施坡改梯和淤地坝建设一举多得,一是可以从源头上控制水土流失,对下游起到缓洪减沙的作用;二是能够改善当地的基本生产条件,解决山丘区群众基本口粮等生计问题,促进退耕还林还草;三是可以增强山丘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为发展当地特色经济奠定基础;四是可以有效保护耕地资源,减轻水土流失对土地的蚕食。

生态修复是水土保持综合治理的重要措施之一,生态修复是指对生态系统停止人为干扰,以减轻负荷压力,依靠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能力,辅以人工措施,使遭到破坏的生态系统逐步恢复或使生态系统向良性循环方向发展。水利部积极推动以封育保护为主要内容的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作。全国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36 个地(市)和近1200 个县实施了封山禁牧,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区全面实现了封育保护,全国共实施生态修复面积达72 万平方公里,显著加快水土流失治理步伐和植被恢复进度,同时也促进了当地干部群众观念和生产方式的转变,起到了事半功倍、一举多得的效果。实践证明,在一定时期、一定地域内限定各种扰动和破坏,大自然完全可以依靠自身的力量逐步自我修复。充分发挥大自然力量,依靠生态自我修复能力,促进大面积植被恢复,促进生态环境改善,是新时期加快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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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保证工程安全运行和正常发挥效益。

近年来,水利部制定了重点工程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如《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等,明确和规范了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的立项、设计、施工、检查、监理、验收等相关环节的程序和要求,对做好重点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已建成的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淤地坝、梯田、谷坊等工程措施和水土保持林草等植物措施如果缺乏必要的管理维护,不但其正常的水土保持效益难以发挥,水土保持投入也无谓浪费,而且有的工程措施还可能产生稳定安全问题,甚至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维护,建立和完善运行管护制度,明确管护对象、责任、内容和要求,建立管护台帐,做好日常检查、维护,确保重点水土保持工程效益长期稳定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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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国家加强江河源头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工作,多渠道筹集资金,将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纳入国家建立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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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本条是对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规定。

1
一、国家加强江河源头区、饮用水水源区保护区和水源涵养区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江河源头地区,特别是长江、黄河等我国大江、大河的源头地区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状况,对维护整个流域及国家的水资源安全、生态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状况,直接关系广大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水源涵养区对流域水资源状况、生态状况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关系流域及国家的水资源安全和防洪安全。江河源头区、饮用水水源区保护区和水源涵养区具有重要水土保持和生态功能,关系国家水资源安全、生态安全和防洪安全,关乎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必须从战略高度来重视这些区域的水土保持和生态建设。

因此,国家应切实加强这些地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保证其水土保持和生态功能持久发挥和良性循环,维护江河安澜,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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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国家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是以保护水土资源、维护生态、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根据水土保持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建设和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和经济建设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经济政策。建立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就要在流域上下游等区域间既公平承担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责任,同时也公平享受水土保持和生态建设成果(效益)。国家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有利于解决生态保护和建设资金短缺的问题,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缓解不同地区因资源禀赋、生态功能定位不同导致的发展不平衡问题,促进共同富裕,实现生态和经济建设双赢。2006 年、2008年、2009年、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和国务院国发[1993]5 号文件,都明确提出了建立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要求。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是国家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些地方根据当地实际,探索了多种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形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如广东、河北、福建等省对已经发挥效益的水库,从其水电收入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资金用于库区及上游水土保持工作;山西柳林、河南义马等地采取以治理代补偿方式,开展“一矿一企治理一山一沟”、“一企一策治理一山一沟”,督促矿产资源开发企业负责所在区域水土流失的防治,实现了生态和经济建设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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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费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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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本条是对生产建设活动的水土流失治理义务及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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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谁建设、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履行水土流失治理义务。

这里所说的水土流失,是指由于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导致的,既包括修建铁路、公路、水电站等建设项目造成的水土流失,也包括煤矿、铁矿等企业在生产中造成水土流失。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导致水土流失的主体,是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也就是说生产建设主体对其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治理,是法定的义务和责任。本条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基础上,修改完善了原《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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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这里所说的补偿费,不是赔偿水土保持设施、林草植被的建设费用的赔偿费(赔偿费属于民事赔偿范畴),而是由于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造成原有水土保持功能不能恢复而进行的补偿。

(一)缴纳对象。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对象是指开办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计征范围。生产建设活动中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致使其水土保持功能丧失或者降低,且不能恢复其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都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1.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水土保持设施是指具有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功能的各类人工建筑物的总称,主要包括:

(1)水平阶(带)、鱼鳞坑、梯田、截水沟、沉沙池、蓄水塘坝或蓄水池、排水沟、沟头防护设施、跌水等构筑物;

(2)骨干坝、淤地坝、拦沙坝、尾矿坝、谷坊、护坡、护堤、挡土墙等工程设施;

(3)监测站点和科研试验、示范场地、标志碑牌、仪器设备等设施;

(4)其他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是指人工植被和天然植被。人工植被包括水土保持林(草)、水源涵养林、防风固沙林、植物埂(篱)、植物保护带等。天然植被是指天然形成的地表及其植物附着物,如各种天然植被以及沙地、戈壁、高寒山地等生态敏感地区、生态脆弱地区的沙壳、结皮、地衣等。

2.水土保持功能。水土保持功能指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所发挥或蕴藏的有利于保护水土资源、防灾减灾、改善生态、促进社会进步等方面的作用。

一是保护水土资源功能,包括预防和减少土壤流失,防止和治理石化、沙化等土地退化,提高土壤质量和土地生产力;拦蓄地表径流、增加土壤入渗、提高水源涵养能力等。

二是防灾减灾功能,包括减轻下游泥沙危害、洪涝灾害,减轻干旱灾害,减轻风沙灾害和滑坡泥石流危害等。

三是改善生态功能,包括增加常水流量,净化水质,保护和改善江河湖库水生态环境;增加林草植被覆盖、改善生物多样性,改善靠近地层的小气候环境等。  

四是促进社会进步功能,包括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农村生产结构,促进农民脱贫致富和农村经济发展,改善城乡生活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

生产建设活动中不能恢复水土保持功能的情况主要有:

(1)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被永久占压、损坏的,以及采取水土保持措施仍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

(2)生产建设中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被临时占压、损坏,造成水土保持功能丧失不能恢复的。

(三)专项使用。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补偿的原则,一是满足开展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需要,保证本地区水土保持功能总体上不降低、水土流失状况总体上不恶化;二是弥补损失水土保持功能的需要;三是发挥经济调控、导向作用的需要,具有一定的力度,以促进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最大限度地约束自己的行为方式,减少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的占压、损坏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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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授权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全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应就征收、使用、管理等作出规定。我国幅员辽阔,各地自然地理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因此,研究制定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要充分考虑以下四个方面的因素,一是要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能在征收标准上全国“一刀切”;二是要考虑开办生产建设项目及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承受能力;三是要考虑征收手续的简便、可操作,不宜过于繁琐;四是统筹考虑补偿费征收使用的全国统一规范和各地具体执行存在合理差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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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费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处理,即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生产费用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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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参与水土流失治理,并在资金、技术、税收等方面予以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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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本条是对国家、鼓励全社会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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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做好水土保持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

我国水土流失量大面广,治理任务艰巨而紧迫,仅靠国家治理还不够,应当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形式参与水土流失治理,这样不仅可以广开渠道,增加水土流失治理的社会总投入,加快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进程,而且还可以提高社会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和法制观念,形成良好的水土保持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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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展水土流失治理应遵循经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

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实施水土流失治理,可以避免治理工作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保证治理工作科学、有序开展、发挥效益。水土保持工作综合性很强,涉及多部门、多行业,我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主要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农业、林业、国土等部门具体承担了部分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任务,交通、能源、旅游等行业也承担了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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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在资金、技术、税收等方面制定扶持政策和规定,吸引和鼓励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水土流失治理,在参与治理各方实现经济收益的同时,实现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的目标。

水土保持是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经济效益相对较低,对社会资金的吸引力不强,国家需要在资金、技术、税收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扶持优惠政策,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积极性。近年来,很多地方出台了扶持优惠政策,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如山西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发展民营水保大户的资金扶持办法》,从投资、贷款、奖励等方面制定了一些操作性较强的扶持措施,省政府每年拿出500 万元补助治理大户;首都21 世纪水资源保护规划项目,列专项资金用于当地群众建造沼气池,替代燃柴;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在治理工作中提供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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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研究制定扶持优惠政策的重点和方向。

1.资金方面的优惠扶持。采取投资补贴、以奖代补、民办公助、低息贷款和信贷担保等手段,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利于水土保持的生产方式和技术措施给予扶持。如对将25 度以下坡耕地改造为水平梯田的农户,给予经济补贴;对由顺坡耕种改为等高耕作的农户给予经济补贴;对实行免耕的农户给予经济补贴;对实行轮作的农田给予经济补贴;对实施封山禁牧、舍饲养殖、以草定畜等有利于水土保持的牧业生产方式给予资金补贴;对从事水土流失防治规划设计、建设施工、质量检查、后续管理经营等专门机构,给予资金保证,使其能充分为国家的水土流失防治事业提供有力的技术服务和指导;设立长期无息或低息生态贷款,鼓励企业和群众大面积承包水土流失土地的治理,也鼓励企业融资建立生产基地;对有限区域或小流域水土流失采取村民自行治理、“一事一议”等方式进行治理的,通过民办公助、先建后补的方式给予治理资金补助。

2.技术方面的优惠扶持。通过加强技术培训、建立和推广示范工程、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等措施对有利于水土保持的生产方式和措施给予技术支持。如加强技术培训和指导;建立和推广示范工程;保证对免耕、等高耕作、秸秆还田等水土保持耕作措施作业期间机械机具维修服务能够及时到位,进一步提高免耕播种机的作业效率和使用效益,加强机具生产质量的技术监督工作。

3.税收方面的优惠扶持。水土流失治理具有群众性、长期性和公益性特点,国家在宏观上制定一些税收优惠政策,通过财政、金融和税收等经济刺激措施,提高从事水土保持治理的公民、企业的市场渗透力和经济竞争力,以实现国家对水土保持投入资金的多元化政策引导。如对承担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的企业减免施工企业的税金,保护企业投身水土保持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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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并依法保护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承包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农村土地的,在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应当包括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责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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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本条是对鼓励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及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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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鼓励和支持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治理开发“四荒”是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农民脱贫致富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十五”期间,全国参与“四荒”治理开发的农户、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达到770万个,投入资金180亿元,初步治理水土流失面积2.45亿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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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包治理“四荒”和承包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农村土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治理“四荒”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而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农村土地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中明确承包方、发包方的权利义务。本法特别规定土地承包合同中应当包括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责任的内容,与《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是衔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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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法保护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治理“四荒”取得经济收入或者收益,是承包治理者的合法权益,是国家对承包治理者劳动成果的尊重和保护,也体现了土地使用人责、权、利的统一。《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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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在水力侵蚀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以天然沟壑及其两侧山坡地形成的小流域为单元,因地制宜地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护性耕作等措施,进行坡耕地和沟道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在风力侵蚀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地采取轮封轮牧、植树种草、设置人工沙障和网格林带等措施,建立防风固沙防护体系。

在重力侵蚀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监测、径流排导、削坡减载、支挡固坡、修建拦挡工程等措施,建立监测、预报、预警体系。

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承包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农村土地的,在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应当包括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责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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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本条是对水力、风力、重力侵蚀地区的水土流失治理措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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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针对不同侵蚀类型采取科学合理的水土保持技术路线。

水力、风力和重力侵蚀的特点和规律不同。从多年的水土保持实践来看,在水力、风力和重力侵蚀地区,根据不同侵蚀类型的特点及其流失规律,因害设防,因地制宜,建立综合防护体系,能够有效防治水土流失,减轻水土流失危害;能够增加植被覆盖度和蓄水量,降低土壤侵蚀模数;能够促进农林牧副渔各业的生产,加快群众脱贫致富的步伐,收到显著的水土保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别是以小流域为单元的综合治理技术路线,是经过60 多年我国水土保持工作实践的宝贵经验,一方面强调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另一方面强调完整体系,发挥整体功能,提高整体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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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力侵蚀是指土壤及其母质或其它地面组成物质在降雨、径流等作用下,发生破坏、剥蚀、搬运和沉积的过程,包括面蚀、沟蚀等。

小流域是一个在天然沟壑及其两侧山坡地形成的面积不超过50 km2的独立的、闭合的集水单元,是一个土壤侵蚀单元,也是一个发展农、林、牧、副、渔各业生产的经济单元。在小流域内,由于地貌分布规律及土壤母质、高度、坡向、气候、植被和地下水等自然因素的差异,决定了在治理时,坡面与沟道、沟头与沟口、上游与下游、阳坡与阴坡不能采取单一的、相同的措施,必须在小流域综合治理规划的基础上,以坡耕地整治和沟道治理为重点,坚持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耕作措施相结合,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最大限度地控制水土流失,达到保护、改良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的目的。

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由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耕作措施组成。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指为防治水土流失而修建的工程设施,主要包括坡面治理工程、沟道治理工程、山洪排导工程和小型蓄水工程等。水土保持植物措施指为防治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造林、种草及封禁育保护等生产活动,主要包括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薪炭林、等高植物篱等。水土保持耕作措施指在遭受水蚀和风蚀的农田中,采用改变微地形,增加地面覆盖和土壤抗蚀力,实现保水、保土、保肥、改良土壤、提高农作物产量的农业耕作方法,主要包括等高耕作、沟垄耕作、垄作区田、覆盖种植、免耕、带状间作、草田轮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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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风力侵蚀是指风力作用于地面,引起地表土粒、沙粒飞扬、跳跃、滚动和堆积,并导致土壤中细粒损失的过程,包括扬失、跃移和滚动三种运动形式。

风力侵蚀多发生于植被覆盖率较低、降水量少、生态脆弱的地区。预防和治理风力侵蚀,应该按照风力侵蚀特点及规律,本着“休养生息、适度发展”的原则,以农牧交错带和草原地区为重点,因地制宜地采取植树种草、轮封轮牧、设置人工沙障和网格林带等措施,建立防风固沙防护体系,增加植被覆盖率,同时注重增加和补充生态用水,有效控制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林牧副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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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力侵蚀是土壤及其母质或基岩在重力作用下发生位移和堆积的过程,主要包括崩塌、泻溜、滑坡和泥石流等形式,具有突发性、集中性、潜在性、冲击力强、危害性大等特点,多发生在山地、丘陵、河谷及陡峻的斜坡。

因此需根据重力侵蚀产生的规律及产生的部位,建立一套科学的、行之有效的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对于重力侵蚀,可以通过径流排导、拦截,阻止雨水入渗,减轻水流对坡体滑动面或坡体裂隙的冲泡、浸润;通过削坡减载、支挡固坡措施,支解动力、减轻负荷、稳定坡体;根据重点侵蚀的形成机理和特点,要建立预警预报体系,制定应急避险和抢险方案,发动群众群测群防,以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保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自1990 年开始长江上游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工程组建了长江上游滑坡、泥石流预警系统,截至2009 年底,共预报处理滑坡、泥石流灾害278 处,共撤离和转移群众3.85 万人,避免直接经济损失2.45亿元,取得了显著的防灾减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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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释义》(李飞、郜风涛、周英、刘宁主编,法律出版社出版);图片来自网络,与原文无关,我们的水土保持天天向上 编辑。若涉及侵权,版权所有者可联系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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