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居民医保体系,解决困难群众贫困看不起病、因病加剧贫困问题,实施精准扶贫,我市自今年4月1日起,正式启动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工作,全市30余万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之后,医疗费用可再次报销。 据了解,我市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保障对象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年度人均筹资标准为60元,由省、市、县各级财政共同承担。 市社会医疗保险处窗口工作人员 连旭:“困难群众在暂时不能即时结算的医院就医,出院后可以带着住院报销费用结算票据等材料到市医保处和各县区医保中心服务窗口办理报销手续。” 困难群众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在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内的部分,直接进入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分段按比例报销;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首先由大病保险报销,剩余部分由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按政策报销。 2017年大病补充保险的起付线为3000元,起付线以上分段按比例报销:3000—5000元(含5000元)报销30%;5000—10000元(含10000元)报销40%;10000—15000元(含15000元)报销50%,15000—50000元(含50000元)报销80%,50000元以上报销90%,不设封顶线。 为确保我市困难群众及时享受这一惠民政策,在信息系统暂时不具备直接报销功能的情况下,市社会医疗保险处主动放弃休息时间,组织有关人员加班加点,对今年1-3月份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就医数据进行了全面梳理排查。 市社会医疗保险处主任武国丽:“全市共有2421名困难群众符合待遇享受条件,411.57万元报销后的费用将在近期全部支付到位。待全省统一的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完成后,可在定点医院直接结算。” 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实现了在社会保障领域对困难群众的精准化帮扶,对于减轻我市困难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进一步发挥医疗保障托底保障功能具有重要意义。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谢传芳:“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是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对困难群众的大病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医疗保障制度,具有财政筹资、起付线低、报销比例高、上不封顶线等特点,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的拓展、延伸和补充。”(记者 王恒军 王艳慧 李恒涛) 本期编辑:李博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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