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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办事指南

 区管市 2017-04-06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办事指南

一、办理条件

1、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生产前需报环保局同意后方可试生产)。

3、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所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生产3个月内,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4、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二、许可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3号)。

三、项目受理需要提交的材料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书。

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需要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此监测报告需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站编写监测方案(环保局审核监测方案),监测收费按赣发改收费字(2007)第1762号文件执行,由委托的监测站收取,经费由企业支付,进行环境监测后环境监测站编写监测报告);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此监测表需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站编写监测方案(环保局审核监测方案),监测收费按赣发改收费字(2007)第1762号文件执行,由委托的监测站收取,经费由企业支付,进行环境监测后环境监测站编写监测表);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

3、污染治理方案。

4、环境保护执行报告。

以上提交的材料均一式四份。

四、许可实施程序

管理科受理(材料符合要求)→组织现场检查、召开验收会→网上或其它方式公示→拟出验收意见→领导审定、签发(打印出文)→出件。

五、出具时限

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申请材料(项目受理需要提交的材料)齐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国家法定30日内)。

六、收费标准

环保局验收审批不收费(监测报告(表)收费由委托的监测站收取专业服务费)。

七、办公电话

联系电话:0797-8371698   0797-8372386

 

 

                    赣州市环境保护局开发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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