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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54句话总结

 Teargirl1dt6sc 2017-04-06
来源:小陈税务
1.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2.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3.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才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4.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5.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企业支付给离职人员的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不作为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并且不得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的基数。但企业因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7.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8.临时工相关税前扣除问题
(1)按工资薪金操作:临时工、季节工,与企业签定长期或短期劳动合同或协议,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3号通知”)的规定,其工资薪金允许在税前扣除
需要提供的资料:企业应提供工资明细清单、劳动合同(协议)文本、个人所得全员全额申报证明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明
注意按照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的话,不征收增值税,企业不需取得发票.
(2)按劳务报酬操作:如不符合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的条件,属于劳务费在税前扣除,必须满足按照劳务缴纳个税,同时需要取得发票方能税前扣除。

9.企业为退休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发放的福利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0.返聘的离退休员工所发生的费用符合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在税前扣除

11.企业为员工提供工作餐所发生的支出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12.企业统一给员工体检,发生的费用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13.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通讯、交通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通讯、交通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不需要发票;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14.企业发放的冬季取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防暑降温费,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按职务或职称发放的集中供热采暖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

15.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需要发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属于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16.企业为职工提供住宿而发生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及合法凭证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企业为职工报销个人租房费,可凭出租方开具的发票(发票抬头可为企业职工个人)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同时需要合并的工资薪金中缴纳个税

17.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工伤事故赔偿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对应当由当事人个人赔偿的部分企业不得支付,如支付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事故鉴定证明、交管部门处理意见,劳动仲裁协议或法院判决材料,与职工签订的赔偿协议,支付记录等。对企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应由工伤保险部门支付。对企业超过规定范围、标准给予的赔偿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18.企业内设食堂接受企业财务拨付的食堂经费时,由食堂开具的收据属于企业内部凭证,属于税前扣除凭证之一,但是还需要食堂购买相关物品的发票等其他税前扣除凭证方能税前扣除。

19.企业按相关规定计提工会经费,但是没按要实际拨缴,不可以税前扣除

20.如企业没有成立工会组织,但是计提了工会经费,没有拨缴,以作为日常活动开支,不可以按照规定比例在税前扣除

21.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和凭拨缴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工会经费代收凭据,按照拨缴的全额数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需要扣减上级工会返还的工会经费。如: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工会经费50万元,同时取得工会经费代收凭据,后收到上级工会返还的工会经费30万元,转至企业工会的账户,不考虑其他情况(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2%),企业可税前扣除工会经费50万元,不是30万元。

22.企业的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证:包括各级工会交由税务机关使用的《工会经费(筹备金)专用缴款书》(用于银行转账)、《工会经费(筹备金)专用缴款凭证》(用于收取现金)、《代收工会经费通用缴款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用税收缴款书》等相关扣缴凭证,也就是说,企业今后可凭上述凭证进行税前扣除。。

23.企业收到返还回来的60%工会经费未列支完,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不涉及纳税调增处理问题。
另企业工会是非营利组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收入为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4.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工会的票据是否正规不影响企业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

25.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6.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必须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即:准予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必须是企业已经实际发生的部分,对于账面已经计提但未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得在纳税年度内税前扣除。

27.财税[2015]63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才可以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范围内税前扣除,这里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8.财税〔2014〕59号: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9.财建[2006]317号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30.经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所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因此,企业支付的执业经理人资格考试费用、保安员资格考试费用,属于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

31.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属于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发生的费用可以在职工教育经费科目列支

32.员工为取得学位(如报读MBA的学费),属于参加在职教育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在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围,不能税前扣除,如列支,还需要合并的员工工资薪金中代扣代缴个税

33.员工读成人大专的学费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

34.一般纳税人企业用于职工教育经费范围开支(如技术培训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按规定可抵扣

35.财建[2006]317号规定,经单位批准或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到本单位之外接受培训的职工,与培训有关的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承担,员工到外地参加培训发生的机票等交通费以及住宿费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范畴,虽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6.财税[2012]27号第六条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就是说据实税前扣除,它们必须与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它们不计入职工教育经费,不挤占职工教育经费份额,反之也不得将应限额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计入职工培训费用全额扣除。

3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据实税前扣除,它们必须与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它们不计入职工教育经费,不挤占职工教育经费份额,反之也不得将应限额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计入职工培训费用全额扣除。

3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四条规定: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将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员工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计入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直接扣除。也就是说据实税前扣除,它们必须与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它们不计入职工教育经费,不挤占职工教育经费份额,反之也不得将应限额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计入职工培训费用全额扣除。

39.《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40.企业所得税税款是依据应税收入减去扣除项目的余额计算得到,本质上是企业利润分配的支出,是国家参与企业经营成果分配的一种形式,而非为取得经营收入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不能作为企业的税金在税前扣除。

【例】汇算清缴后,补缴企业所得税,若影响金额非重大,可以不调整汇算清缴年度,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缴纳企业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如企业2017年5月份对2016年度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补缴企业所得税5万元,属于影响非重大,如果将该“补缴企业所得税5万元”计入2017年度的当期损益,即直接进“所得税费用”科目,在2018年1-5月份对2017年度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不需对该补缴的2016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费用,进行纳税调整。

41.正常销售情况下,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简易计税应纳税额,这部分税额因其不参与成本和损益的计算,直接在应缴税费科目中核算,也就不存在是否在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例】一般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共收取530元,在计算时应先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即:不含税销售额=530元÷(1 6%)=600元,则销项税额=500元×6%=30元,其中500元计入“营业收入”科目,另销项税额30元计入“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不参与成本和损益的计算,也就不存在是否在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例】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餐饮服务共收取103元,在计算时应先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即:不含税销售额=103元÷(1 3%)=100元,则增值税应纳税额=100元×3%=3元,其中100元计入“营业收入”科目,另增值税应纳税额3元计入“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不参与成本和损益的计算,也就不存在是否在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42.由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自身承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这部分税额属于发生“视同销售行为”资产原值、成本或费用,可以按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例】对外捐赠货物,需要按照视同销售确认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在整体捐赠成本没有超过捐赠限额的情况下,随捐赠成本在所得税前扣除。

某家具公司一般纳税人将自己生产的一批产品(课桌)500套赠送给希望工程,市场价每套120元,产品成本100元。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60200

贷:库存商品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00

其中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数额是按照公允价值计算,即500╳120╳17%=10200元

另一方面由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上述捐赠支出60200元,要看其是否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如果没有超过,可以在税前扣除,此时会计和税收处理一致,不需纳税调整;如果超过则超过部分不能税前扣除,需纳税调整。

43.购进货物、劳务及应税行为已经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这部分进项税额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根本原因也是因为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这部分进项税额抵扣时,核算上不计入资产、成本和费用账面值,也就不参与成本和损益的计算,所以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例】一般纳税人销售人员住宿服务支出1060元,取得税率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凭证,并按规定认证申报抵扣60元,进行账务核算处理时,1000元计入“销售费用”明细科目,另抵扣进项税额60元计入“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不参与成本和损益的计算,也就不存在是否在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44.购进货物、劳务及应税行为未抵扣的增值税,也就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允许抵扣的增值税”,可以按照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根本原因也是因为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这部分税额未进项抵扣,核算上计入资产、成本和费用账面值,就参与成本和损益的计算,可以按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其中未抵扣的增值税实务中分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按规定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无争议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例】一般纳税人发生会议费支出,其中含2120元餐饮费支出(其中税率6%),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管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120元的进项税额都不能抵扣,计入会议费支出中,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另一种情况是按规定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实务中由于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规抵扣凭证、超期没有认证等企业自身原因,没有抵扣进项税额,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只是规定“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管何种原因没有抵扣的增值税,核算上计入资产、成本和费用账面值,就参与成本和损益的计算,可以按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

【例】一般纳税人发生办公用品支出5850元(其中税额850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就无法抵扣进项税额,该项办公用品支出账面值为5850元,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例】一般纳税人发生购买固定资产117000元(其中税额17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自身原因超过180天未认证,也就无法抵扣进项税额,该项固定资产账面值为117000元,随固定资产的折旧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例】一般纳税人发生房租费支出5550元(其中税额55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认证,但是未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也就没有抵扣进项税额,该项房租费支出账面值为5850元,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5.出口货物业务中,按税法规定计算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的进项税额。这部分进项税额应转入货物的销售成本,随同销售成本的结转得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46.企业发生的增值税非正常损失(如盘亏、毁损、被盗等)转出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实务操作中,其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用于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另外,损失的货物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批准后作为税前列支事项,转出的进项税额也可随财产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

47.以增值税额为基础附加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也就是说以增值税额为基础附加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8.补缴以前年度的税金

(1)补缴以前年度或本年度税金发生的罚款、滞纳金记入当期“营业外支出”科目,不能税前扣除;

(2)补缴本年度税金按规定记入当年损益或者成本、资产科目,按照相关规定税前扣除;

(3)补缴本年度税金按规定记入以前年度损益或者成本、资产科目

企业补缴以前年度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应按该补缴税款的税款所属年度调整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在补缴年度税前扣除。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补缴税款影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折旧或摊销,本年度及以后可以按照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在剩余尚可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或摊销,按相关规定税前扣除。

(4)不管补缴以前年度还是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偶尔会因为出现预缴补缴),由于企业所得税税金不能在税前扣除,都不需纳税调整。

49.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企业为员工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50.个人所得税来源于职工工资薪金支出,已经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实际缴纳环节自然不能在企业重复扣除。当然,若职工与企业约定,取得税后工资,则企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当采取倒算的方式,将要承担的税款与实际支付的工资合并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及个人所得税计税基础;这种情况下,个人所得税其实还是包含在“工资薪金”之内。

51.计入相关资产间接扣除的税金

(1)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计入“固定资产——车辆”成本,依法计提折旧。

(2)耕地占用税、契税

耕地占用税计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契税计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或者“固定资产——房屋”,依法摊销或者计提折旧。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土地使用权价值结转“开发商品”,销售时确认“主营业务成本”。

(3)购置资产时未抵扣的增值税

52.企业对外支付按规定代扣代缴的所得税不可在税前扣除:代扣代缴的所得税纳税人为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扣缴义务人国外企业负担的税金,不是企业的支出,因此不可以在税前扣除。

53.代垫代扣税款或者合同明确的负担对方税金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税法所述税金或附加,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为企业以外的另一方负担的税金不得税前扣除,而企业代垫代扣流转税、个税等税款的纳税义务人是取得应税收入的纳税人,企业只是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因此代垫代扣税款不属于企业发生的各项税金及附加所指的内容,也就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从另外一个角度,如果合同约定“负担对方税金支出”属于支付的“应税支出”,取得相关发票等税前凭证,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如:企业聘请个人讲课,约定讲课费净额为3000元,企业只能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如将所代垫代扣的税费属于支付行为讲课费的一部分,则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通过讲课费净额3000元,倒算“含税”讲课费3756.61元,取得代开发票3756.61元,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

54.房地产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因此,房地产企业按预收账款作为计税依据申报缴纳的营业税,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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