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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这些钱,千万别忘了查

 张远康律师 2017-04-06


   执行难是国家的一块心病,也是众多申请人的心病,随着中央的一声令下,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全国上下瞬间一片沸腾,为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中央可谓大刀阔斧,下了血本和死心,先后建立了执行查控体系、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加强信用惩戒等措施不断为解决执行难问题创造条件。

     目前执行查控系统已经与多家银行、工商、证券、公安部、支付宝等联网,房产土地也进去查控范围,可以说已经比较全面,然而老赖有几笔钱却往往被人们忽略了,而且这几笔钱很多都不在老赖的腰包里,在国家权力机关控制着,俗话说灯下黑也许就是这个道理吧。

    这几笔钱分别是:

       住房公积金、养老金、保险金、理财金、证券、期货、现货交易资金

    对于这些钱,能否执行,前期是有所争议,但是现在都已经有明确的规定,都可以执行或者部分可以执行,然而在执行过程中,往往被人们忽略了。有人就说了,有什么依据说这些钱可以执行,下面小编就给大家讲讲。

一、住房公积金

    先看下什么是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从定义性质上不难看出,公积金属于个人财产。

那么公积金是用来干啥的,法律也有明确规定。

国务院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从用途上来说,需要跟房子有关的,而且有严格的提取条件。

   那么对于这么特殊一笔钱,能否执行,国家又是怎么规定的呢,这个最高院从06年都开始研究了,经过多年的研究和调研,终于在13年做出了明确规定,规定如下:

    被执行人已经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问题的答复》(﹝2013﹞执他字第14号)

    从这个答复中我们不难看出,公积金是可以被执行的,只不过有两个限制条件:

1、只要符合提取条件

2、只要保障了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

     同时满足上面两个条件后,公积金就可以强制执行。

    大家别小看了这笔钱,当然公务员的少的多,银行、烟草、电业局、国企的,少则数万,多则数十万,还是挺可观的,况且这笔钱在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在老赖手里,也不用担心老赖转移财产,公对公提取,比其他钱好执行多了。

二、养老金

    养老金,能不能执行,得先看他的性质,属不属于个人财产,先看看定义。

    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当人们年富力强时,所创造财富的一部分被投资于养老金计划,以保证老有所养。

    从定义我们不难看出,就是自己以前存的钱退休后每个月拿部分利息和本金。说到底还是自己的钱。

   自己年轻时候存的钱年老了再发给自己,可以理解为自己的退休工资,对于工资,执行肯定没问题了,当然不能扣完,具体最高院也有明确规定。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43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需的生活费用。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在执行被执行人的养老金时,应当注意向社会保障机构做好解释工作,讲清法律规定的精神,取得理解和支持。如其仍拒绝协助的,可以依法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

  这个规定最高院也是经过多方调研才下发的,养老金一直以来都是一个有争议的事,随着最高院的复函进一步明确,具体怎么执行才真正尘埃落定。同时也明确了相关单位不配合的惩罚措施和法律责任,为执行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证券、期货、现货交易资金

     对于虚拟交易的资金,我们知道,证券已经与查控系统联网,可以直接查扣冻,必要的时候对股票等可以强制卖出。这里不做详细说明。

   对于期货、现货等大宗交易资金账户,这个有点负责,因为他里面不但有自己的钱,很多都是杠杆原理,在里面,一块钱能买五块甚至十块的东西,这个在执行的时候一定要谨慎,下面先看下最高院的答复。

    被执行人名下大宗商品交易资金结算账户,执行法院应当查明账户资金的性质,严格区分账户内被执行人自有资金与客户交易资金,并只能对被执行人自有资金予以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大宗商品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内资金能否采取执行措施的答复》(〔2012〕执他字第7号)

    通过这个答复我们不难看出,在执行证券交易结算机构、期货交易结算机构等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时,要先弄清楚资金情况和交易规则,从中剥离出被执行人那一部分财产,给予执行,切记要核实清楚相关账户以及账户内资金的性质,避免错误扣划投资者的资金,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四、理财金

    当下,投资理财已经成为了一个热门话题,很多金融机构、公司企业等都不断的在推出自己的理财产品,往往这些理财产品都有自己独立的资金账户,加之现在这一块管理也比较混乱,从官方渠道很难查到,但是这些都是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都是可以执行的。

   对于这部分资金,最高院也是有明确答复的。

   客户购买的金融理财产品,无论是银行自己发行的(包括总行和省分行发行的,简称自营产品),还是银行代理销售的(简称代售产品),都属于客户拥有的财产权。当客户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银行业协会、工行浙江省分行、农行浙江省分行、中行浙江省分行、建行浙江省分行、交行浙江省分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执行金融理财产品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纪要》

      理财产品毕竟是新生事物,随着这几年经济形势的恶化,加之法院执行力度的加大,很多老赖把理财产品当做了藏匿资金的避风塘,以前,即使发现有这笔钱,想执行也是无法可依,能否执行在办案人员心里都是个问号,随着最高院答复的明确,对这些钱的执行有据可依。

五、保险金

   对于保险这一块,中国的保险可谓五花八门,什么挂科险、结婚险、手机屏碎险、大病险、扶老人险、加班险,忘穿秋裤险等等等等,可谓五花八门无奇不有呀,其中有一部分是跟放高利贷差不多,买三万五年后给你五万了什么的,还有比如结婚险,多少岁还没结婚给你返还多少钱什么的,还有保险分红了等,这些都属于个人财产,是可以执行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浙高法执[2015)8号:

1)、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的生存保险金、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或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5)、人民法院要求保险机构协助扣划保险产品退保后可得财产利益时,一般应提供投保人签署的退保申请书,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拒绝签署退保申请书的,执行法院可以向保险机构发出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扣划保险产品退保后可得财产利益,保险机构负有协助义务。

    这方面浙江做的比较超前,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从是否能执行到怎么执行,规定非常详细,可以借鉴。

     再者,这笔钱也是比较可观的,毕竟保险不会买一年,也不会买一点,因为都是需要长期交的。

     打击老赖,就要全方位无死角的往死里打,不给他耍赖皮的机会,让他长记性,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精华社会风气,还大家一个诚信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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