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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 | 退(免)税申报期截止快到了, 你需要来做备案吗?

 刘刘4615 2017-04-06


  2016年出口退(免)税申报截止日期为今年4月18日!在这之前因相关凭证信息不全无法申报的企业,要前来税务机关办理无电子信息备案,办理完毕后可等待信息齐全时再来申报;另外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在4月18日之前未能办理收汇的,也要前来做不能收汇备案。


  具体规定小编给您一一道来:

凭证信息不全,要进行无电子信息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61号公告,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如果企业出口的货物劳务及服务申报退(免)税的凭证(比如:报关单、进项发票等)仍没有对应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无法完成预申报的,企业应在2016年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即4月18日前,前往税务局进行无电子信息备案。

  注意:直属分局从4月1日开始接受办理无电子信息备案业务。

  所需材料:

  1、《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企业登陆“出口退税申报系统”,选择出口无电子信息申报模块,录入数据后生成电子数据压缩包,并打印申报表格签名加盖公章)

  2、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

  注意:企业在备案无信息的关单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将对应的整个关联一起备案。

  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企业报送的退(免)税凭证资料齐全,且《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与凭证内容一致的,企业退(免)税正式申报时间不受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限制。

  未按上述规定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退(免)税凭证资料的,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不得进行退(免)税申报,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或纳税申报。

未在截止日前收汇,要办理不能收汇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0号,2016年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即今年4月18日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下同),并按照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特殊原因外,均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特殊原因包括以下几种:

  (一)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原因代码:01。

  (二)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原因代码:02。

  (三)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有关函件、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原因代码:03。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原因代码:04。

  (五)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原因代码:05。

  (六)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外汇局公布的汇率资料。原因代码:06。

  (七)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原因代码:07。

  (八)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原因代码:08。

  (九)因其他原因的,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有效凭证。原因代码:09。

  由于以上原因未能及时收汇的企业,可以前来直属分局办理不能收汇备案,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企业备案应提供资料如下:

  1、不能收汇电子数据及不能收汇申请表一份(企业登录“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录入数据生成打印)

注意:出口货物销售额按FOB价。

  2、出口合同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3、报关单复印件

  4、应收账款明细

  另外,备案提交的所有文件均加盖公章,复印件需标注“与原件一致”。

  重要提醒!!!企业在合同约定的收汇日期完成收汇后,需要在当月或者次月到税务机关进行收汇核销,逾期未核销的企业,若未发生退税,则按增值税免税处理,若已发生退税,则将追缴退税款。 


来源:厦门国税微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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