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360元, 2016年7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月。 2)根据厦府【2015】377号文件,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为12%;根据厦府【2016】]73号文,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率降低1%;根据厦【2016】163号文,2016年6月至2017年12月,㈠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缴交费率按1%执行,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的下限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㈢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费率按6%执行,㈣工伤保险费率在现行基础上减半执行。根据市政府相关批复,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为12%的期限延至2017年12月31日。根据厦府【2017】]16号文,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中用人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由4%调整为3%。 3)本市个体工商户业主缴纳养老、医疗的基数为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3216元。 4)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社会保险费可按本市职工缴费标准缴纳。在我市就业的台湾、香港、澳门、华侨人员、外国人,可以按外来员工或外来管理、技术人员的缴费标准参加社会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