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实务】最高检《法律手册》编委会:为“懒人”编一本刑法适用工具书

 网文摘手快手 2017-04-06


(本文节选自《刑法要义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范逻辑整理》一书)

一、“前言”摘选

随着我国刑事法治的进步,尤其是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刑事案件的办理程序愈发细化、办理要求越发繁杂,对承办人的专业化、精准化要求越来越高,由此导致的结果则是,承办人实际分配到个案具体办理环节的有效时间相对缩短,业务工作任务多,引经据典找法时间少,承办人也看似变得越来越“懒”。如何为“懒人”们“量体裁衣”式地编写一本收录全面、高效易用的刑法规范,是编者近三年来持续思考的问题,而本书正是努力的结果。

为确保本书紧贴实务、高效易用,我个人前期做了两项调研:一是面向刑事司法实务的一线工作人员进行调研,从多个角度总结了“战友”的现实需要;二是到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图书馆、北京西单图书大厦翻阅查看,借鉴同类畅销书籍及我国台湾地区法律汇编的有效经验。在此基础上,确定了“一个假设、两个角度、三个层面、多个照顾”的编写思路,并将这种思路努力贯彻在本书的角角落落。详言之,就是在具体编写过程中,编者始终假设自己是“读者”,目光会不断在读者和编者两个角度来回变换,充分考虑读者作为行政领导、普通承办人、专家学者的层面差异与雷同,以便利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快速、精准查阅为核心,同时照顾在集体讨论、论文写作、研究学习、请示汇报、竞赛辩论、课堂讲授、复习备考等多个场合实际需要。

本书具有如下特点:

1.主题性、体系性。本书贯彻“问题导向”的编写思路,在刑法典的每个法条之下,首先将相关司法解释等做纵向拆分,然后再以小标题为引领,对主题相同的司法解释等做横向组合,实现了司法解释的主题化、模块化,极大提高了法条查阅速度。例如,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抢劫罪“入户抢劫”的认定问题,从2000年至今,16年间共有4个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对该问题加以规定,如果使用以往的法条汇编,读者的目光往往要在6—10页的纸张上来回穿梭,至少要经过全文粗略阅读才能最终圈定有效信息,即使如此,也难以保证自己查找到的相关司法解释的全面性。本书则将主题相同的司法解释等按生效日期做“阵地式”的紧密排列,随时等待读者集中检阅。这种模块化、主题化的编写方法,有效拉近了刑事规范与刑事司法实践的距离。此外,本书体系清晰、完整,尤其是分则部分的编写,紧扣“立案追诉标准—定罪—量刑”的总框架。在“定罪”之下,尊重刑法典本身对于相关词句的表述顺序,并结合传统刑法学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对小标题进行排序,确保本书各部分的内部逻辑也紧密流畅。

2.专业性、务实性。本书的编写人员,均为刑事司法实践一线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均接受过全日制刑事法学研究生的严格学术训练,参加过教育部社科基金项目、最高人民检察院、民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法学会、国家检察官学院、北京市法学会项目等19个科研项目的的写作调研,在《政治与法律》(CSSCI)、《人民检察》、《人民司法》等期刊发表论文20余篇,一定程度上确保了编写人员的专业。在具体编写过程中,还受到我的好友,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上海政法学院、南京大学法学院、湘潭大学法学院部分青年教师的详细指导,提高了本书的准确性。在标题拟定等方面,本书始终面向司法实务,结合编者一直以来的司法实务工作经历,从实务的角度,以实务的口吻对小标题进行归纳,确保本书与实务的“兼容性”。本书对法条本身不做人为归纳,读者在司法实务中可以直接引用小标题下的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而无需为其原文样貌担惊受怕。

3.全面性、时效性。本书收录了2016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2016年11月28日“两高”《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11月23日“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最新刑法条文、修正案、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两高”指导案例、会议纪要等,根据2015年10月30日“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在刑法典分则标注了罪名。本书完全忠于法律规范原文,在“问答式”的编写体例中,除小标题为编者总结外,不对法律规范本身体进行任何人为归纳。

二、刑法第385条(受贿罪)相关法律规范摘选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关联法条:第九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六条 、第三百八十八条 、第一百六十三条(第3款)、第一百八十四条(第2款)

【定罪】

1.本罪定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1999年9月16日)(节录)

(三)受贿案(第385条,第386条,第388条,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第2款)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4.“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1999年9月16日)(节录)

一、贪污贿赔犯罪案件

(三)受贿案(第385条,第386条,第388条,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第2款)

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四、附则

(五)本规定中有关贿赂罪案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3年11月13日)

(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

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2011年12月20日)潘玉梅、陈宁受贿案(指导案例3号)

裁判要点:2.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已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谋取到利益,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18日)(节录)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6.收受“回扣、手续费”型受贿行为(标题下相关法条略)

7.“借款”型受贿行为(标题下相关法条略)

9.“约定离职后收受财物”型受贿行为(标题下相关法条略)

11.“干股”型受贿行为(标题下相关法条略)

12.“委托理财”型受贿行为(标题下相关法条略)

13.“赌博”型受贿行为(标题下相关法条略)

14.涉“特定关系人”型受贿行为(标题下相关法条略)

17.未变更权属登记的“借用”型受贿行为(标题下相关法条略)

18.涉赃车入户、过户、验证中的受贿行为(标题下相关法条略)

20.集体性质的乡镇卫生院院长收受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标题下相关法条略)

21.佛教协会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标题下相关法条略)

22.医疗机构、学校、评标委员会中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标题下相关法条略)


引经据典    便捷找法

量体裁衣    高效减压

《刑法要义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范逻辑整理》出版发行

最高人们检察院《法律手册》编委会 编

孙强 主编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

定价:128.00元

出版时间:2017年2月

简介

本书编写的初衷,是为刑事司法实务工作一线的“懒人”们减负,但就编写思路、编写效果而言,却暗合了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对学习、适用《刑法》的实际需要。

我国的刑事实体法律规范数量庞杂,除刑法典、立法解释之外,单单司法解释的总数目前已达430多个。立法数量之多,修法速度之快,为刑法的系统学习和准确适用自设了天然障碍。本书这种“问答式”、“主题化”、“阵地式”的编写体系,直接省去了读者带着特定问题“找法”的时间,为刑法的学习、适用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