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解读】进城落户农民这些权益有保障了!国家出台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 支持资金向中西部倾斜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子女教育、医保、社保、就业等权益是否和当地户籍市民一样享受保障些政策措施? 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能否继续保留? 答案这里都有了。 8月初,国务院印发了 《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体系。 《通知》开头阐述了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重大意义 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点改革任务之一,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一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的首要任务, 二是破解城乡二元结构的根本途径, 三是扩内需、调结构的重要抓手。 那么,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子女教育、医保、社保、就业等权益是否和原有市民一样享受保障些政策措施?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能否继续保留?带着这些疑问,中国市县招商网智慧招商云平台智库专家认真研读了《通知》全文,以上涉及进城落户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有了切实答案: 《通知》强调,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确保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财力不因政策调整而减少;强化经济发达地区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中央财政给予适当奖励;加大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地区中小城镇的支持力度,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城镇化;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自主定居权利,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享有的既有权益。 一《通知》提出了十条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具体财政政策措施 1 教育相关政策措施 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 地方政府要做到: 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逐步完善并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杂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 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要做到: 按在校学生人数及相关标准核定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中涉及学生政策的转移支付,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现“两免一补”资金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落实好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政策。 2 医保相关政策措施 支持创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加快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对于居住证持有人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个人按城镇居民相同标准缴费,各级财政按照参保城镇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避免重复参保、重复补助。 加快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 3 规范城乡社保制度 支持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 加快实施统一规范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做好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和城乡社会保障制度衔接等工作。 4 就业相关政策 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就业的支持力度 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要做到: 在安排就业专项资金时,要充分考虑农业转移人口就业问题,将城镇常住人口和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作为分配因素,并赋予适当权重。 县级财政部门要做到: 统筹上级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支持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中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并享受职业指导、介绍、培训及技能鉴定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 5 奖励相关政策 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 中央财政做什么?注意奖励资金向中西部中小城镇倾斜 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奖励资金根据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以及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情况,并适当考虑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城市规模等因素进行测算分配,向吸纳跨省(区、市)流动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地区和中西部中小城镇倾斜。 省级财政做什么?安排资金奖励 要安排资金,建立省(区、市)对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 县级财政做什么?做好上级奖励资金的使用 县级财政部门要将上级奖励资金统筹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6 均衡性转移支付相关政策 适当考虑为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增支因素 中央财政要做到:确保对中西部的财政转移支付规模和力度不减 在根据户籍人口测算分配均衡性转移支付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地区向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支出需求,并根据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提高和规模增长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确保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转移支付规模和力度不减。 省级财政要做到:鼓励中西部地区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城镇化 参照中央做法,在对下分配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时考虑为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增支因素,增强县级政府财政保障能力,鼓励中西部地区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城镇化。 7 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政策 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考虑持有居住证人口因素 中央和省级财政要做到: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分配办法 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分配办法,中央和省级财政在测算县级相关民生支出时,要适当考虑持有居住证人口因素,加强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且民生支出缺口较大的中西部县级政府的财力保障。 县级政府要做到: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和当地户籍人口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 统筹用好资金,切实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使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 8 城市功能提升相关政策 支持提升城市功能,增强城市承载能力 地方政府要做到: 1 纳入相关规划 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2 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多种方式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 推广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 3 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居住问题 按照市场配置资源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农业转移人口通过市场购买或租赁住房,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居住问题。 中央财政要做到:专项资金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 在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保障性住房等相关专项资金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 9 进城落户农民相关权益保障政策 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 1.地方政府不得做 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 2.地方政府要做到 通过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逐步建立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相关权益退出机制,积极引导和支持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相关权益,促进相关权益的实现和维护,但现阶段要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 要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进城落户农民在城镇居住、创业、投资。 10 财政支持相关政策措施 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1 动态调整 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不同时期农业转移人口数量规模、不同地区和城乡之间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变化、大中小城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差异等,对转移支付规模和结构进行动态调整。 2 落实相关发达地区和大型、特大型城市主体责任 落实东部发达地区和大型、特大型城市的主体责任,引导其加大支出结构调整力度,依靠自有财力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中央财政根据其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人数等因素适当给予奖励。 二落实以上十大政策措施要坚持哪些原则? 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重要决策部署,须按照以下四大基本原则,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 1创新机制、扩大覆盖 创新公共资源配置的体制机制,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就业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使其逐步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2精准施策、促进均衡 强化经济发达地区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综合考虑户籍人口、持有居住证人口和常住人口等因素,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确保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财力不因政策调整而减少,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3强化激励、推动落户 建立中央和省级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调动地方政府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积极性,有序推动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 4维护权益、消除顾虑 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自主定居权利,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享有的既有权益,消除农民进城落户的后顾之忧。为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合法权益的流转创造条件,实现其权益的保值增值。 三如何组织实施以上政策措施? 《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尽快部署、狠抓落实。 中央财政要加快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加大转移支付支持力度; 省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政策措施,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城镇化; 人口流入地政府尤其是东部发达地区政府要履行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义务,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阅读原文查看《通知》原文。 END 中国市县招商网原创,转载请注明来源 内容转载自公众号 市县招商网 了解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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