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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餐费、通讯费、车辆费、福利费及其他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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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餐费、通讯费、车辆费、福利费及其他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2015-05-2007:07:30来源:网络作者:【?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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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85号)(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9号)(三)财
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四)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3号)(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六)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
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5】82号)(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058号)二、误餐费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误餐补助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
目的收入,不征税。199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2号)对误餐补助作了进一步
明确: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
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
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三、通讯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058号)关于个人取得公务
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
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
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四川省目前无相应扣除标准规定,有关税务机关回复是全额计缴个税,大连有规定,2010年已将公务费标准提
高至当月实际发生额的80%(限一人一号),见大地税函[2010]7号及辽地税函【2011】123号等)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
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进一步明确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
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四、车辆费国税发[1
999]058号和财企[2009]242号文件有关车辆费的规定同通讯费。另外,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进一步明确了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
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文件规定:近年来,部分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
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一、因公务用车制
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二
、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
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四川省目前无相应公务费用扣除标准规定,有关税务机关回复是全额计缴个税,大连有规定,2010年
已将公务费标准提高至实际发生额的2700元/月,见大地税函[2010]7号)五、福利费及其他补贴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国家统一
规定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救济金免征个税。实施条例对此进行了补充说明,特别是把可免税的福利费范围仅限定为“生活补助费”,增加了纳税负
担。国税函[2009]3号文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角度再次明确了福利费的范围,较个税实施条例的福利费范围有所扩大,且包括为职工卫
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但随后出台的财企[2009]242号文件又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
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
职工福利费管理。另外,国税发[1998]155号文将生活补助费界定为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并规定从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
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应作为工资薪金缴纳个税。国税总局在2010年04月14日对一企业的提问回复中表示:(一)个人因工作需要
,从单位取得并实际属于工作条件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属于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单位发放的取暖费、
防暑降温费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综合分析,福利费可免税的范围最大限度为(一般公司):生活困难补助、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
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等。另外,根据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独子女补贴、托儿
补助费、差旅费津贴可免税。(有限额标准,但相关规定基本未及时更新,且不很明确,差旅费目前来说还是最好采取实报实销的方式较为合适)。
有关具体规定如下:2009年11月《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十四条条分别对税法有关的补贴、津贴、福利费的免税规定进行了
明确,即: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
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
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可见有关补贴
津贴及福利费的扣除范围是有特定限制的。另外,为有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9年1月,国税总局发布了《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是近年来对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范围较为明确的规定文件,即《实
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针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非对个人所得税法中的福利费的界定,仅供参考):1、其
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
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
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
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
费、探亲假路费等。2009年11月,财政部又出台了《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一、企业
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
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一)为职工卫生保健
、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
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二)企
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
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三)职工困难
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
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
117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
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二、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
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
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企业
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三、职工福利是企业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企业应
当参照历史一般水平合理控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入的比重。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有关支出,企业不得作为
职工福利费开支。四、企业应当逐步推进内设集体福利部门的分离改革,通过市场化方式解决职工福利待遇问题。同时,结合企业薪酬制度改革,
逐步建立完整的人工成本管理制度,将职工福利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对实行年薪制等薪酬制度改革的企业负责人,企业应当将符合国家规定的
各项福利性货币补贴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发放或支付的福利性货币补贴从其个人应发薪酬中列支。五、企业职工福利一般应以货币形式为主。
对以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企业要严格控制。国家出资的电信、电力、交通、热力、供水、燃气等企业,将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
福利的,应当按商业化原则实行公平交易,不得直接供职工及其亲属免费或者低价使用。六、生育津贴、医疗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
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
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
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2015-12-04?http://www.360doc.com/userhome/9289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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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1995-08-21??财税字[1995]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
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http://www.shui5.cn/article/69/50
10.html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http://www.shui5.cn/article/69/5010.html国税
发[1994]89号)下发后,一些地区的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对其中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理解不一致,现明确如下:http://www.
shui5.cn/article/69/5010.html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
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
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餐补政策—?http://www.shui5.cn/
article/af/24197.html误餐补贴(餐补)税收政策文件????http://www.shui5.cn/articl
e/41/47608.html两种模式下的误餐补助财税处理差异分析???关于餐补是不是要有发票公司规定出差有固定的餐补,报销时是不
是必须有餐饮的发票?没有发票如何处理?我公司现在被税务局稽查,有一些不是人人有份的,新来的应届毕业生困难补助,每人1000,税务局
要我补个税,请指教有什么文件可以与之辩论,不用缴纳个税。如有餐费发票就属工作用餐,无需缴个税。如无发票,那就是工资,没有什么可谈的
!!关于餐补的税收政策文件已经清楚规范了此类问题的界定:一、如果是符合当地规定限额内的误餐补助,是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依据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http://www.shui5.cn/article/69/5010.html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
规定》的通知(http://www.shui5.cn/article/69/5010.html国税发[1994]第089号)第二条
第二项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
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二、补充规定?ht
tp://www.shui5.cn/article/5b/11854.html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h
ttp://www.shui5.cn/article/5b/11854.html财税[1995]82号)规定:http://www
.shui5.cn/article/69/5010.html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
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
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我们认为按规定标准领取的误餐费,满足上述条件的
(当然,肯定不是人人有份的),是不需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现行企业对职工的误餐补助发放普遍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误餐补助名义按月按标准
随工资固定发放给职工的补贴;另一种是对因异地出差、特殊工作等原因而影响正常就餐时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计算发放给职工的误餐
补助。这两种模式的误餐补助在补助性质、税收政策及会计核算上有一定的区别,下面对其作一简要分析。一、两种模式误餐补助性质的判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应付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
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
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同时《http://
www.shui5.cn/article/b5/42952.html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http://w
ww.shui5.cn/article/b5/42952.html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
、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
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
工购建住房。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通过以上文件规定,可见第一种模式即企
业按月按标准随工资固定发放给职工的误餐补助,实际是企业支付给职工一定金额的货币补贴,是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对劳动力成本进行“普惠制
”定期按标准补偿的机制,具有工资性质,属于职工工资总额范畴。《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账务处理》规定,管理费用,包括企业的董
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薪酬、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
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
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日常会计核算中,差旅费是指出差期间因办理公务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购买车、
船、火车、飞机的票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其他方面的支出。一般情况下,单位补助出差伙食费就不再报销外地餐费,或者报销餐费就不再补助
出差伙食费。可见第二种模式即对因异地出差、特殊工作等原因而影响正常就餐时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计算发放给职工的的误餐补
助则属于差旅费的核算内容,在会计科目上属于管理费用中的公司经费。二、两种模式误餐补助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
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
他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
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上述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
关的支出。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可见从企业所得税角度分
析,不管是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误餐补助,还是属于管理费用差旅费核算内容的误餐费,只要是真实、合理的支出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两种模式误餐补助的个人所得税政策http://www.shui5.cn/article/69/5010.html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http://www.shui5.cn/article/69/5010.htm
l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
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
津贴、误餐补助。http://www.shui5.cn/article/5b/11854.html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
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http://www.shui5.cn/article/5b/11854.html财税[1995]82号)补
充规定:http://www.shui5.cn/article/69/5010.html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
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
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可见,对于第一种模式发放给
职工的误餐补助,应并入职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由企业单位代扣代缴;而对于第二种模式发放给职工的误餐补助则不计征职工个人所得税。四、两种模式误餐补助的会计核算关于误餐费补助标准,各地、企业和事业单位有不同的计算标准,要按有关规定标准执行,企业单位在税务机关有备案登记的,要按备案限额标准执行。对于第一种模式发放的误餐补助,在会计核算上属于职工工资总额内容,企业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误餐补助确认为负债,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是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误餐补助,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二是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误餐补助,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三是其他误餐补助,计入当期损益,借记“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企业实际支付给职工误餐补助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贷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对于第二种模式发放的误餐补助,在会计核算上属于职工差旅费内容,隶属于管理费用中的公司经费,在实际工作中由有关人员填制差旅费报销单,计入当期损益。即借记“管理费用——公司经费(差旅费)”科目,贷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作者单位:浙江省江山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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