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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的这起交通事故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不赔,是因为啥?

 lgzlawyer 2017-04-06


今天要说的事跟汽车有关。大家都知道车辆行驶在道路上一旦发生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会根据事发时双方车辆的行驶情况来划分责任,可是在江苏省南京市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却不同寻常,事故责任甚至连交警都没法认定,这是怎么回事呢?

 

2015年7月28日下午5时左右,在南京市江宁区前庄路和清水亭东路交叉的路口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辆电动车撞上了一辆正在行驶的小轿车,电动车车主程春颖伤势十分严重。


 

听到女儿出了车祸,程春颖的父亲心急如焚,立即通知了在外办事的女婿,一家人分头赶往医院。

 

医生告诉程家人,车祸造成了程春颖颅脑严重损伤,必须要进行开颅手术才能将脑袋里的瘀血清理出来。


 

家里人最担心的就是程春颖成为植物人,但幸运的是,手术后,她的伤情得到了很好的控制,一家人悬着的心终于放了下来。手术后四、五天,程春颖恢复了意识,可是家人却发现车祸给她带来的影响还不止于此,程春颖记不起以前发生的事儿。

 

因为颅脑损伤后遗症的影响,手术后的程春颖一时无法回忆起车祸发生的详细经过。在程家人看来,程春颖平时十分小心谨慎,不太可能违反交通规则。如今出了这么严重的事故,程家人想了解一下事发时的情况,他们找到肇事司机,可是从司机口中,他们却听到了一个不愿意听到的说法。

 

他叫张涛,是这起事故当中的小轿车司机。张涛说,事发那天他正好下班回家,当他由前庄路往清水亭东路右拐时,一辆电动车突然就冲了出来,撞到自己轿车的左前叶子板,电动车滑倒以后,程春颖头先着了地。

 


事发路口是个T型路口,程春颖的电动车由北向南直行,张涛驾驶的机动车由西向南右转弯,在路口两车发生了碰撞。张涛回忆说,当时他的车速并不快,而且路口的信号灯也显示右转弯绿灯通行,他觉得应该是对方违反了交通规则,闯了红灯。

 

那么事实是否如张涛所说呢?车祸发生后,张涛在路人的帮助下,开车将程春颖送到了医院。当交警赶到事故现场时,只看到被撞的电动车和一条长约6米的划痕。由于程春颖的伤情较重,交警等她的情况有所好转后就对她进行了询问。程春颖说自己当时是遇到绿灯正常通过路口。


 

交警们发现在这个路口有两组交通信号灯,分别控制南北向和东西向车辆行驶。张涛右转弯时的交通信号灯是常绿状态,也就是说现场勘查的情况证实张涛当天确实是按照交通信号指示灯行驶,可当交警们想要印证程春颖的说法时却遇到了麻烦。事发现场超出了路口监控的拍摄范围。

 

为了查清事发时的情况,交警们又对现场周边进行了走访、调查,但却一无所获。

 

由于无法查明电动车驾驶员程春颖是否违反了交通信号指示灯,2015年8月20日,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交警大队对这起事故出具了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了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但未就责任划分进行认定。


 

虽然交警最终没能做出事故责任认定,但是,车祸发生后,为了给程春颖治疗,机动车驾驶员张涛垫付了近6万元。面对程春颖后续高额的治疗费用,张涛说自己也是无能为力。

 

经过鉴定,程春颖重度颅脑损伤导致轻度精神障碍,构成九级伤残;颅骨缺损构成十级伤残。张涛认为,在责任没有划分的情况下,如果让他继续掏钱实在是不合情理。

 

一场交通事故给电动车车主程春颖带来了永远无法恢复的创伤,也让机动车车主张涛承担了巨大的经济压力。接下来,到底该由谁来承担这场事故的责任,成了摆在双方面前的一个难题。 2015年12月,程春颖将张涛和他车辆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南京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5万余元。对于这起交警没有做出责任认定的交通事故,法院会做出怎样的判决呢?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张涛坚持认为,自己是正常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行驶的,之所以发生事故是因为程春颖不仅闯红灯,而且当时的车速过快。因为自己轿车的钢板凹进去很深。


 

而且,张涛还认为,程春颖的颅脑损伤也与她自己的疏忽大意有关,因为程春颖当时没有佩戴安全头盔。

 

对于这样的抗辩理由,程春颖一方则认为根本没有道理。驾驶电动车佩戴头盔不是一个强制性的规定。

 

而对于程春颖是否存在交通违法行为,主审法官王云峰也到现场进行了实地调查。他认为,如果张涛一方认为程春颖当时闯红灯,那就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而张涛没有提供任何证据。


 

在被告张涛无法证明原告程春颖是否闯红灯的情况下,就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一般原则来处理。当时碰撞地点是在非机动车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一般原则应该是拐弯避让直行。张涛行驶到非机动车道位置时应该注意观察,避让程春颖的电动车先行。法院认定张涛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虽然法院认定这次事故由张涛负全责,但让张涛感到庆幸的是,当时自己买车时就给车辆购买了相应的保险,如今法院虽然认定自己全责,但这笔钱完全可以由保险公司来赔偿。接下来双方就按照正常的程序进行保险理赔就行了,可就在这时,出现了一个意外的情况,保险公司发现了一份交警所做的笔录。

 

在这份笔录中,张涛陈述:车祸发生时,他的车上有一男一女两名乘客,这两名乘客是他通过某打车软件接到的。保险公司认为,张涛的车本来是家用轿车,但是,他通过网上约车平台应约载客的行为,属于营运性质,改变了车辆的性质,按照保险条款,保险公司是不予赔付的。


 

张涛当初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家庭自用车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及时书面告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得知保险公司拒赔,张涛一下子蒙了。张涛说,自己这辆车是2015年3月底才买的新车,之后他就以家用车的性质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和不计免赔附加险。因为当时是贷款买的车,所以自己的经济压力还挺大。为了补贴家用,2015年7月他就在某网络约车平台上注册了一个账号,目的就是回家时顺路挣点油费。

 

让张涛没想到的是,自己开网约车还不到一个月就发生了交通事故,而且这场事故的后果还这么严重。



这场官司在当地网约车司机中产生了不小的震动,对于保险公司这样的拒赔理由,一些网约车司机也觉得无法接受。他们觉得既然上了相关保险,保险公司就应该赔,跟是不是网约车没关系。

 

我们回过头来看这场官司,原本是电动车驾驶员程春颖将张涛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可是随着案件的审理,原被告之间的纠纷逐渐转变成了被告张涛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对抗,事情的发展实在是出人意料,而官司的结局也变得难以预测。而就在这起官司还没有判决之前,在距南京不远的上海,还有一个人也与张涛有着相似的经历,这个人名叫李奇奇。那么,在李奇奇的身上又发生了什么事呢?

 

李奇奇今年21岁,安徽省利辛县人。16岁的他只身一人来到上海打工,先后干过好几份工作。后来在老乡的介绍下,他开始学习修车。2016年8月初,有了一些积蓄的李奇奇买了一辆二手车。

 

买了车后,李奇奇的堂哥提出不如注册一个网约车的账户,业余时间还可以挣点外块。

 

由于李奇奇的驾龄不满一年,无法在网约车平台上注册账户,于是两人就想了一个投机取巧的办法,用李奇奇的车、堂哥的驾照在平台上注册。

 

李奇奇说,这辆车注册成网约车之后,平时都是堂哥在开。2016年8月26号那天正好赶上自己休息,他就把车开了出去,并登录了网约车平台。下午5点40分左右,他接到一个订单,就在去接乘客的路上,意外突然发生了。在一个红绿灯路口,李奇奇的车跟另一辆车迎面相撞。

 

撞车之后,李奇奇急忙下车查看对方的情况,所幸对方车上的人没有受伤,车辆损失也不大。而李奇奇的车则撞得不轻,保险公司让直接报废,凭报废单理赔。事故发生后,交警认定李奇奇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李奇奇觉得,按照他买车时投保的车辆损失险,这辆车报废后他可以从保险公司得到54700元的赔偿。可是让李奇奇没有想到的是,一个月后他却接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告知书,告知书上说明:李奇奇在事发时使用网约车平台从事收费营运活动,导致被保险机动车的危险显著增加,且未书面通知保险人,予以拒赔。


 

为了讨回自己的损失,2016年10月李奇奇将人保财险上海分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赔偿车辆损失险54700元。

 

我们发现,无论是张涛的第三者责任险还是李奇奇的车损险,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都是:这些家用车在成为网约车后,营运性质发生了改变,导致家用车的事故发生几率一下子变高了。如果投保人没有及时将这种变化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就不会承担相应的保险损失。对于保险公司的这一说法,张涛他们认为,这实在是不合理。这么重要的事项,保险公司在他们投保之前为什么只字不提呢?

 

对于张涛等人的质疑,保险公司表示,并不是他们有意隐瞒,而是无论在第三者责任险的合同里,还是《保险法》的条款里,这项规定都属于投保人自行了解的权利义务。 


保险公司认为,其实家用车变成网约车后,车主们之所以不愿主动告知保险公司,最根本的原因还是保费的问题。家庭自用车辆100万保额的第三者责任险,保费只有2200多元,而营运性车辆保费则需要5500多元。

 

而很多网约车司机认为他们并不是满负荷运营,所以如果要让他们完全按照营运车辆的标准投保,他们也难以接受。

 

一方面是保险公司认为网约车司机不愿意承担过高的保费,另一方面则是网约车司机认为保险公司没有尽到主动告知义务,存在过错。网约车是一种新生事物,对相关的法律适用也是从未有过的考验,那对于这样的保险纠纷,人民法院最终会如何认定呢?



南京江宁区人民法院的王云峰法官认为,依据《保险法》第52条法的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那么这个投保人应当告知保险公司。如果未告知,保险公司就可以不赔偿。对于如何认定保险标的的危险显著增加这一关键点,要从两个方面来考量。首先是确定网约车的营运性质,其次是要从社会现实和习惯来判定危险是否显著增加。

 

此外,王法官认为在是否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时,也要区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不同性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当事人完全基于自愿而订立的合同关系。交强险的原则是只要发生交通事故,只要这个机动车一方有责任,交强险就要赔偿。交强险设立的宗旨,就是为了保障受害人得到赔偿。

 

2016年11月30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对于程春颖起诉张涛及保险公司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原告程春颖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合计27万余元,由被告人保财险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2万元,被告张涛赔偿剩余的15万余元。

 

2017年3月1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李奇奇一案也做出一审判决,驳回李奇奇的诉讼请求。

 

通过审理,南京张涛案件的主审法官王云峰发现,网约车作为新生事物,在实践中给司法审判提出了全新的挑战。人民法院应探索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解决新生事物引发的矛盾,力争做到既鼓励新生事物发展,又保障好各方的权益。

 

2016年11月1日,交通部等7部委联合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其中对网约车必须具有营业性相关保险做出了强制性规定。随后,北京、上海、广州等地也纷纷相继出台了《网约车实施细则》,对网约车保险进行了具体的要求。但是仍然有很多网约车并没有按照规定变更保险性质,存在巨大的安全风险。一旦出现车祸人亡的交通事故,网约车车主很难承担。


 

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翟家峰提醒到,不论是对网约车车主、乘客、还是其他交通参与者,车辆的保险都是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的保障,马虎不得。如果要从事网约车业务,应该到保险公司变更保险合同,把车辆的自用性质改为运营性质。

 

从某种程度上说,我们每个交通参与者都是保险的消费者,所以按照法律规定,正确足额地缴纳保险,不要心存侥幸,就是维护我们每一位保险消费者的利益。同时,我们也了解到,针对网约车的特殊性,目前一些保险机构正在研究新的险种,以适应网约车的发展需求。随着网约车新政的逐渐落地,与之相配套的法规及服务也必将逐步完善,希望网约车平台、驾驶员和其它相关部门能够共同努力,使我们的出行变得更加便利和安全。


(来源:经济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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