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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是否包括支付给个人的拆迁款?
2017-04-07 | 阅:  转:  |  分享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是否包括支付给个人的拆迁款?答:根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0号)规定:“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10
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房地产开
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
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
用真实性的材料。......?十八、本通知除第十七条规定的政策外,其他均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
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
016年第86号)规定:“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以及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按照财税〔2016〕
140号文件第七、八条规定,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但未扣除的,从2016年12月份(税款所属期)起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扣除。”????
因此,从2016年12月份(税款所属期)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时,若可以提供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
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可以在计算时扣除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费用。(来源福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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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读山听雨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