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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

 vvv999vvv 2017-04-07

篇一:中标人不签订合同的责任

(一)相关法律规定

1、《招标投标法》第45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4条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以上法律规定仅规定了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但是,上述法律规定并未明确规定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中标合同”的,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对此问题还需要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进行分析论证。

(二)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签订书面合同,施工合同是否成立的分析

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签订书面合同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中标后未签订书面合同,该工程已经由中标人实际实施;另一种是中标后未签订书面合同,该工程未经中标人实际实施,下面根据不同情形分别进行分析。

1、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经实际实施建设工程的,合同成立。

正如本文开篇涉及的案例中所述,虽然中标人未与招标人签订书面“中标合同”,但是在中标人实际已经完成该工程的情况下,合同是成立的。由于《合同法》第36条已经作出明确规定,此问题在实践中并不存在争议。即根据《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因此,在中标人实际进行了工程施工并且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即使中标人未与招标人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应当认定双方的施工合同已经成立。

2、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实际实施建设工程的,合同仍然成立。

尽管在实践中,多数观点更倾向于认为此种情形下合同并未成立或者合同成立并未生效,但是笔者认为此种情形下合同仍然是成立的。从法律性质看,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投标文件属于要约,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根据《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即使中标通知发出后未订立书面合同,双方也已建立合同关系,即由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形成的合同,而且是书面合同。从内容上看,投标文件一般都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甚至将招标文件作为附件,中标通知又是招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认可,

而且《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的书面合同是按照招投标文件的内容订立的,并且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也就是说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合同的主要内容已经明确,且不得进行变更。从形式上看,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符合《合同法》第11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的要求。《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但是并未规定应当订立合同书,由于书面合同除了合同书以外,还包括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所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合在一起就属于有形地表现所在内容的形式,即属于书面合同。此外,《招标投标法》第46条所规定的签订书面合同,仅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提出的要求,是为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便于对招投标活动以及建设工程施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而做的制度安排,即使不另行签订书面合同也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综合上述观点,笔者认为即使中标人未与招标人另行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也已经形成了合同关系,即合同已经成立。

(三)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签订书面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前述分析,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签订书面合同,不管该建设工程是否已经由中标人实际实施,合同都是成立的。招标文件中一般会约定,中标人自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也就是说如果中标人不按照约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中标人就属于违约了。因此,在第一种情形下,合同已经成立且中标人已经实际实施了建设工程,如果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则中标人应承担不签订“中标合同”的违约责任;而在第二种情形下,由于双方合同已经成立,且中标人未按照合同要求实施建设工程,则中标人除应当承担不签订“中标合同”的违约责任外,还应当承担未按照已成立合同的约定实施建设工程的违约责任。

四、中标人不签订合同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前文提到,中标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者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之后我们又通过分析得出中标人不签订“中标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结论,但是具体应当如何承担违约责任,还需要具体分析下。

(一)中标人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经实际实施建设工程的违约责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4条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在中标人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经实际履行的情况下,中标人无需承担未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违约责任,但是中标人负有继续与招标人补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义务。如果中标人不同意补签,导致招标人受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处罚的或者给招标人造成其他经济损失的,招标人有权不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要求中标人支付相应的处罚款并赔偿由此给招标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二)中标人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实际实施建设工程的违约责任

《招标投标法》第第60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

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中标人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实际实施建设工程的,可能会面临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1、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为了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2款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交纳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的,所交纳的履行保证金不予退还,不管中标人的违约行为是否给招标人造成了损失。如果中标人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额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如果中标人未按照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赔偿损失 如果中标人的违约行为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应当负有损害赔偿的责任。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合同法》的规定,中标人赔偿的范围包括招标人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即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应超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在招投标实务中,由于中标人不签订书面合同,不实施建设工程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范围包括招标、评标费用、工期延误费用、工程建设成本增加的费用、两次中标价之间的差额以及招标人因组织招标而发生的其他费用。 我们坚持一件事情,并不是因为这样做会有效果,而是坚信,这样做是对的

篇二:招投标试题及答案_-

工程招投标试题

班级 姓名学号:

一、单项选择(每题2分,共计80分)

1、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 A )家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A、3 B、4 C、5 D、7

2、甲、乙两个工程承包单位组成施工联合体投标,参与竞标某房地产开发商的住宅工程,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B)。 A.甲、乙两个单位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与投标

B.如果中标,甲、乙两个单位应就各自承担的部分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合同 C.如果中标,甲、乙两个单位应就中标项目向该房地产开发商承担连带责任 D.如果在履行合同中乙单位破产,则甲单位应当承担原由乙单位承担的工程任务

3、甲、乙工程承包单位组成施工联合体参与某项目的投标,中标后联合体接到中标通知书,但尚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联合体投标时提交了5万元投标保证金。此时两家单位认为该项目盈利太少,于是放弃该项目,对此,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是(A )。

A.5万元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B.5万元投标保证金可以退还一半 C.若未给招标人造成损失,投标保证金可退还 D.若未给招标人造成损失,投标保证金可以退还一半 4、下列选项中,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行为是(B)。 A.甲、乙、丙、丁四家单位参加竞标,在竞标过程中均高价投标

B.甲、乙、丙、丁四家单位参加竞标,在竞标前四家单位先进行内部竞价,选定丙为中标人后,再参加投标

C.甲、乙、丙、丁四家单位参加竞标,招标人向甲单位泄漏了标底 D.甲、乙、丙、丁四家单位参加竞标,乙单位为中标向招标人某国税局的局党委书记行贿

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

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D )日。 A、7B、10C、15 D、20

6、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 B ),但最高不得超过()万元人民币。

A、1%, 80 B、2% ,80 C、1% ,100D、2% ,100

7、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用数字表示的金额与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以(B)为准。

A、数字金额 B、文字金额 C、数字金额与文字金额中小的D、数字金额与文字金额中大的

8、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公开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 D)的,具备资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招标投标法规、规章的规定,择优选定中标人。

A、特定 B、全国范围内 C、专业 D、不特定

9、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从(C)起计算。 A、发布招标公告 B、发售招标文件 C、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 D、投标报名

10、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 A)。 A、重新招标 B、重新开标 C、重新组织专家评标 D、重新备案本文 11、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所做的任何澄清或修改,须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并在投标截止日期(D )前发给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A、5日B、7日 C、10日 D、15日

12、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 D)。

A、法律责任 B、民事责任 C、单位责任 D、连带责任 13、工程量清单应作为( C)的组成部分。

A、招标邀请函B、投标保函 C、招标文件D、技术文件 14、( B)负责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A、市检察部门B、市招标管理部门 C、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 D、市监察主管部门

15.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单位没有按期提供施工图纸,导致监理工程师未按期向施工企业提供图纸,给施工企业造成了损失,施工企业应当向( A ) 提出赔偿要求。

A.建设单位 B.监理单位 C.监理工程师 D.设计单位

16、A建设单位的一个施工项目由于资金困难而停工,该地区突遇山洪暴发,与该项目相邻的B单位在未与A单位联系的情况下主动帮助抗灾抢险,该行为属于( C ) 。

A.合同 B.侵权 C.无因管理 D.不当得利 17.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 B ) 合同。 A.实践 B.诺成 C.单务 D.从属 18、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 C )。 A.6个月 B.1年 C.2年 D.4年

19、订立合同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不同的合同其订立的程序可能不同,但其中( C ) 是每个合同都必须经过的程序。

A.担保和承诺 B.要约和担保 C.要约和承诺 D.承诺和公证 20、工程投标属于( A) 。

A.要约 B.承诺C.要约邀请D.反要约

21、当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出现歧义时,应当按照( B ) 的解释履行合同。 A.格式条款提供者 B.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者 C.有利于格式条款提供者 D.格式条款起草者 22、在下列几种情形中,( D ) 合同是可撤销的合同。 A.损害公共利益的B.以合法活动掩盖非法目的的

C.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D.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 23、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发现合同对价款的约定是不明确的,首先应当采用( B) 确定价款。

A.按照合同有关条款B.协议补充的方法 C.按照交易习惯 D.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

24、 如果国家或者行业对产品质量有强制性标准,则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B ) 该强制性标准。

A.必须采用 B.不得低于 C.必须高于 D.应当参照 25、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的申请者是( A ) 。

A.建设单位 B.施工单位 C.监理单位 D.建设项目主管部门 2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 C ) ,必须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公共媒介发布。

A.资格预审公告 B.投标邀请书C.招标公告 D.评标标准

27、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一方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并给对方造成了实际的损失,责任方将承担( B ) 的责任。

A.赔偿 B.缔约过失 C.降低资质等级 D.吊销资质证书 28、《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A )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A.200 B.100 C.150 D.250

29、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根据招标人是否具有( C ) ,可以将组织招标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两种情况。

A.招标资质 B.招标许可 C.招标的条件与能力 D.评标专家 30、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时间应为( A )。

A.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B.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次日 C.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7日后 D.其他约定时间

31、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应由( D )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A.地方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B.招标代理人C.中介机构D.招标人 32、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D)。 A.五分之三 B.五分之四C.三分之一 D.三分之二

33、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将失去订立合同的资格,其提交的投标担保( C )。

A.退还一部分 B.全部退还C.不退还 D.不退还并且追加罚金 34、( A )是指合同主体的变更,它是合同变更的一种特殊形式。 A.合同转让 B.合同解除 C.合同中止 D.合同终止 35、按索赔的(A)分类,可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A 目的 B有关当事人C依据 D业务性质

36、我国《合同法》规定,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要约自( A )时生效。 A.到达受要约人 B.要约人发出 C.受要约人真正了解 D.合同订立 37、《招标投标法》第28条规定:“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 D ),不得开启。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A.登记备案 B.签收送审 C.集中上报 D.签收保存 38、建设项目总承包招投标,它是指从( A )的招投标.

A.从项目建议书开始,到竣工投产、交付使用B.从可行性研究开始,到竣工投产

C.从破土动工开始,到竣工投产 D.从破土动工开始,到竣工验收 39、不属于施工投标文件的内容有( C )。

A.投标函 B.投标报价 C.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D.施工方案 40、投标预备会结束后,由招标人(招标代理人)整理会议纪要和解答的内容,将以书面形式将所有问题及解答向( B)发放。

A、所有潜在的投标人B、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C、所有申请投标的投标人 D、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计8分,错选、多选均不得分)

1.某省地税局办公楼扩建项目招标,十多家单位参与竞标,根据招标投标法关于联合体投标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BCE)。

A.甲单位资质等级不够,可以与别的单位组成联合体参与竞标 B.乙、丙两家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他们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 C.丁、戊两家单位构成联合体,他们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应当提交招标人 D.己、庚两家单位构成联合体,他们就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各自对招标人承担责任

E.辛、壬两家单位构成的联合体,两家单位对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招标文件应当包括( BCDE )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A.招标工程的报批文B.招标项项目的技术要求 C.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D.投标报价要求 E. 评标标准

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废标包括( ACDE )。 A.以虚假方式谋取中标 B.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 C.拒不对投标文件澄清和说明 D.拒不对投标文件改正 E.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4.下列有关招标投标签订合同的说明,正确的是( ABD ) A.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签订合同

B.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C.招标人和中标人可以通过合同谈判对原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作出修改

D.如果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招标人应向中标人提供同等数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E.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应取消其中标资格,但投标保证金应予退还

三、案例分析(共计12分)

清华同方(哈尔滨)水务有限公司承建的哈尔滨市太平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已由黑龙江省发改委批准。该工程建设规模为日处理能力32.5万立方米二级处理,总造价约为3.3亿元,其中土建工程约为2.0亿元。工程资金来源为:35%自有资金;65%银行贷款。中化建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受工程总承包单位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就该工程部分土建工程的第五标段、第六标段、第七标段、第八标段、第九标段、第十标段进行国内竞争性公开招标,选定承包人。现邀请合格的潜在的土建工程施工投标人参加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

本工程的投标。要求投标申请人须具备承担招标工程项目的能力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的施工单位,并在近两年承担过2座以上(含2座)10万立方米以上污水处理厂主体施工工程。同时作为联合体的桩基施工单位应具有三 级或以上桩基施工资质,近两年相关工程业绩良好。 问题:

(1)建设工程招标的方式有哪几种?各有何特点?

(2)哪些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通过招标进行发包? 什么样的项目必须要公开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关于招标范围又做了具体限定,请问是如何规定的?

(1)建设工程招标的方式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公开招标的优点是,投标

的承包商多、范围广、竞争激烈,业主由较大的选择余地,能获得有竞争性的报价,提高工程质量和缩短工期。其缺点是,由于申请投标人较多,一般要设置资格预审程序,而且评标的工作量也较大,所需招标时间长、费用高。邀请招标的优点是,不需要发布招标公告和设置资格预审程序,节约招标费用和节省时间;由于对投标人以往的业绩和履约能力比较了解,减小了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方违约的风险。为了体现公平竞争和便于招标人选择综合能力最强的投标人中标,仍要求在投标书内报送表明投标人资质能力的有关证明材料,作为评标时的评审内容之一(通常称为资格后审)。邀请招标的缺点是,由于邀请范围较小选择面窄,可能排斥了某些在技术或报价上有竞争实力的潜在投标人,因此投标竞争的激烈程度相对较差。

(2)①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规定下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篇三: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单位名称:

项目名称 ,于 年月 日开标后,已完成评标工作和向

监督主管部门提交该项目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工作,现确定你单位为中标人。

你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按招标人要求的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招标人盖章:(盖章) 招标代理:(盖章)

年 月 日年 月 日

中标主要内容及条件

篇四:应招投标合同案例复习

2010.4.20.

案例分析一

一、 基本案情

中山医大三院医技大楼设计建筑面积为19 945m2,预计造价7400万元,其中土建工程造价约为3402万元,配套设备暂定造价为3998万元。2001年初,该工程项目进入广东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总承包方式向社会公开招标。

经常以“广州辉字房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身份对外交往的包工头郑某得知该项目的情况后,即分别到广东省和广州市4家建筑公司活动,要求挂靠这4家公司参与投标。这4家公司在未对郑某的广州辉宇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资质和业绩进行审查的情况下,就同意其挂靠,并分别商定了“合作”条件:一是投标保证金由郑支付;二是广州市原告代郑编制标书,由郑支付“劳务费”,其余3家公司的经济标书由郑编制;三是项目中标后全部或部分工程由郑组织施工,挂靠单位收取占工程造价3%—5%的管理费。上述4家公司违法出让资质证明,为郑搞串标活动提供了条件。2001年1月郑某给4家公司各汇去30万元投标保证金,并支付给广州市原告1.5万元编制标书的“劳务费”。

为揽到该项目,郑某还不择手段地拉拢广东省交易中心评标处副处长张某、办公室副主任陈某。郑以咨询业务为名,经常请张、陈吃喝玩乐,并送给张某港币5万元、人民币1000元,以及人参、茶叶、香烟等物品;送给陈某港币3万元和洋酒等物品。张、陈两人积极为郑提供“咨询”服务,不惜泄露招投标中有关保密事项,甚至带郑到审核标底现场向有关人员打探标底,后因现场监督严格而未得逞。

2001年1月22日下午开始评标。评委会置该项目招标文件规定于不顾,把原安排22日下午评技术标、23日上午评经济标两段评标内容集中在一个下午进行,致使评标委员会没有足够时间对标书进行认真细致地评审,一些标书明显存在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错误未能发现。同时,评标委员在评审中还把标底价50%以上的配套设备暂定价3998万元剔除,使造价总体下浮变为部分下浮,影响了评标结果的合理性。22日19:20左右,评标结束,中标单位为深圳市总公司。

由于郑某挂靠的4家公司均未能中标,郑便鼓动这4家公司向有关部门投诉,设法改变评标结果。因不断发生投诉,有关单位未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 案件处理

广东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建设厅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广东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个别工作人员在中山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医技大楼工程招投标中的违纪违法问题展开调查。现已查实该工程项目在招投标中存在包工头串标、建筑施工单位出让资质证照、评标委员会不依法评标、省交易中心个别工作人员收受包工头钱物等违纪违法问题。经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研究决定,取消该项目招投标结果,依法重新组织招投标。目前,涉嫌违纪违法的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张某、陈某已被停职,立案审查,其非法收受的钱物已被依法收缴。省纪委、省监察厅将依照有关法规和党纪政纪的涉案单位和人员进行严肃处理。这是广东省建立有形建筑市场以来查处的首宗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案件。

三、 案例评析

中山医大三院医技大楼工程招投标中的违纪违法问题,是一宗包工头串通有关单位内部人员干扰和破坏建筑市场秩序的典型案件。本案中的有关奖当事人违反了多项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受到惩处。但本案的行政处理结第果值得斟酌。

首先,《招标投标法》规定了6种“中标无效”的法定情形。在本案中,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看,并无导致中标无效的法定事由。而从投标人郑某的行为看,虽然实施了串标和骗标的行为,但由于中标人并并不是郑某,所以也不符合中标无效的法定情形。因此,尽管本案中存在着一系系列的违法违纪行为,但并不必然导致中标无效,行政监督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其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是建设工程合同订立的过程,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民事行为。作为整个招投标活动的组成部分,中标自然也属属于民事行为的一种,应当受到民法的调整。《民法通则》根据法律效力不同,托把民事行为分为民事法律行为c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以及可撤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而判定民事行为是否有效,只能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做出,除此以外的任何机构(主要指行政管理部门)均无权确认民事行为的法律效效力。《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六种中标无效情形,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只能由人反民法院依法确认无效;也就是说,人民法行政监督部门宣布“中标无效”的权力,就从根本上犯了行政法律规范与民事法律规范相竞合的错误,这在法理上是讲不通的。

案例分析二

原告:上海富安建筑集团第三公司

被告: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一、 基本案情

2003年9月22日被告就某住宅项目进行邀请招标,原告与其他三家建筑公司共同参加了投标。结果由原告中标。2003年10月14日,被告就该项工程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工程建筑面积82 174m2,中标造价人民币8000万元,要求10月25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10月28日开工。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原告按被告的要求提出,为抓抓紧工期,应该先做好施工准备,后签工程合同。原告同意了这个意见。随后,原告进场,平整了施工场地,将打桩桩架运入现场,并配合被告在10月28日打了两根桩,完成了项目的开工仪式。但是,工程开工后,还没有等到正式签订承包合同,双方就因为对合同内容的意见不一而发生了争议。2004年3月1日,被告函告原告:“将另行落实施工队伍。”

双方协商不成,原告只得诉至法院。在法庭上,原告指出,被告既已发出中标通知书,就表明招投标过程中的要约已经承诺,按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是被告的法定义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但被告辩称:虽然已发了中标通知书,但这个文件并无合同效力,且双方的合同尚未签订,因此双方还不存在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被告有权另行确定合同相对人。

二、 法理分析

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杯炉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4、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承诺。这时,双方虽然尚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是中标通知书已经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拒绝签订合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

三、 处理意见

1、被告的观点和行为是不符和法律规定的,因此法院依据上述规定认定了被告违约。

2、判决由被告补偿原告实际已发生的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三

背景材料

上海某一工程,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承担施工阶段和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监理工作,建设单位与施施工单位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施工合同。

基坑支护施工中,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单位采用了一项新技术,未按已批准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项目监理机构认为本工程使用该项新技术存在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下达了工程暂停令,同时报告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认为该项新技术通过了有关部门的鉴定,不会发生安全问题,仍继续施工。于是项目监理机构报告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单位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干预下才暂停了施工。

施工单位复工后,就此事引起的损失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索赔。建设单位也认为项目监理机构“小题大做”,致使工程延期,要求监理单位对此事承担相应责任。

该工程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按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未及时验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第45天时发生台风,致使工程已安装的门窗玻玻璃部分损坏。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对损坏的门窗玻璃进行无偿修复,施工单位不同意无偿修复。

问题

1、 在施工阶段施工单位的哪些做法不妥?说明理由。

2、 建设单位的哪此法不妥?

3、 对施工单位采用新的基坑支护施工方案,项目监理机构还应做哪些工作?

4、 施工单位不同意无偿修复是否正确?为什么?工程修复时监理工程师的主要工作内容有哪些?

篇五:招标人违规行为后果

第四十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五十六条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有哪些违法行为?将会如何惩处?

答: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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