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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居住证有了新规定,你知道吗?

 惜不弃 2017-04-08


办理居住证有了新规定了,你知道吗?为进一步规范居住登记的申办工作,国务院颁布了《居住证暂行条例》,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惠州市公安局根据省厅规定下发了关于居住证办理新规,规定在我市居住登记满半年后才能领取居住证。同时,居住证有效期统一为一年,初次申领免工本费,该规定于2016年6月20日开始实施。以下是关于惠城区居住证办理流程,欢迎阅读。 


办理居住证规定

    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因此,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时,不再当场受理居住证,需办理居住登记后居住满半年并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才可以申办居住证。

    即在惠州市居住的流动人口需登记满半年才能申办居住证(惠州市户籍人员在本市范围内不需办理居住证),居住登记满半年是指以惠州市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办理居住登记所需材料

    根据市局《转发省厅关于贯彻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类居住情况所需的材料如下:

(一)居住在自购房屋的:需申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提供居住地址证明材料(居住地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购房合同),居住证相片回执(广东省居住证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二)居住在出租屋的:需申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提供居住地址证明材料(居住地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出租屋主(或业主、房屋管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房东签订的治安责任书,居住证相片回执(广东省居住证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三)居住在单位宿舍的:需申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提供单位出具的就业证明材料(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本人相片(广东省居住证数字相片采集回执)以及单位责任人(部门负责人或单位宿舍负责人)签订的治安责任书,居住证相片回执(广东省居住证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四)居住在居民家中(亲友房屋)的:需申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以及屋主的身份证明材料,提供居住地址证明材料(居住地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购房合同),居住证相片回执(广东省居住证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五)居住在就读学校的:需申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就读证明(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取得居住登记回执的时间

   在办理居住证时可领取居住登记回执,其时间如下(特殊情况除外):

1、居住在自购房屋的:个工作日内领取回执。

2、居住在出租屋的:个工作日领取。

3、居住在单位宿舍的:个工作日领取。

4、居住在居民家中(亲友房屋)的或居住在就读学校的:个工作日领取。

注:特殊情况是指如遇节假日、网络问题以及其它情况,派出所应积极主动解释说明相关情况,力争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结,如无法按期办结,派出所要作出办结时限的回复。 

办理居住证有效期

   

  根据《省厅关于贯彻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居住证有效期统一为一年,续签需提前一个月

办理居住证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非惠州市户籍公民都可以办理居住证:

1.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

2.有稳定就业。

3.有稳定住所。

4.有连续就读条件。

申领居住证的程序

       1、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携带居民身份证以及居住地址相关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流动人口登记。

  2、派出所社区工作人员实地走访,核实流动人口提供的居住地住址,符合申报材料登记内容的,发给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回执。

  3、登记满6个月后,携带居住登记回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居住证,居住证办理有效期统一为1年。

居住登记满半年后如何申领居住证原件

           申报居住登记满六个月后,携带居住登记回执(或复印件)到居住地派出所申领居住证原件,对符合要求的,个工作日发放居住证。

居住证延期所需材料及时间

    按照国务院条例第十条有关“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之规定,居住证有效期限统一为一年。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在居住证有效期满之日前1个月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到居住地派出所填写延期申请表,与以上办理居住登记所需材料一致,在有效期前5天内派出所应做好擦写签注工作。  

加强对居住证违法行为行为处罚

   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

  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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