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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为什么不直接以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

 流长源远 2017-04-08

从以上对增值额这一 概念的分析来看,纯理论的增值额对计算增值税并没有实际意 义,而仅仅是对增值税本质的 一 种理论抽象, 因此各国都是根据法定增值额计算增值税的。

但是,实施增值税的国家无论以哪种法定增值额作为课税基数,在实际计算增值税税款时 都不是直接以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也就是说,各国计算增值税时都不是先求出各生产经 营环节的增值额,然后再据此计算增值税,而是采取从销售总额的应纳税款中扣除外购项 目巳纳税款的税款抵扣法。

可见,增值额这一 概念只有从理论角度看才具有现实意义,在 实际计税中并不直接发挥作用。不直接通过增值额计算增值税的原因是,确定增值额在实 际工作中是一 件很困难的事,甚至难以做到。

接下来我们介绍一下增值税到底是如何计算的?

一、增值税的类型

增值税按对外购固定资产处理方式的不同,可划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人型增值税和 消费型增值税。

( 一 )生产型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是指计算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作为课税基 数的法定增值额除包括纳税人新创造价值外,还包括当期计人成本的外购固定资产价款部 分,即法定增值额相当于当期工资、利息、租金、利润等理论增值额和折旧额之和。从整个

国民经济来看,这 一 课税基数大体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的统计口径,故称为生产型增值税。 此种类型的增值税对固定资产存在重复征税,而且越是资本有机构成高的行业,重复征税 就越严重。这种类型的增值税虽然不利于鼓励投资,但可以保证财政收入。

(二)收入型增值税

收人型增值税是指计算增值税时,对外购固定资产价款只允许扣除当期计人产品价值 的折旧费部分,作为课税基数的法定增值额相当于当期工资、利息、租金和利润等各增值项 目之和。从整个国民经济来看,这一 课税基数相当于国民收入部分,故称为收入型增值税。 此种类型的增值税从理论上讲是一 种标准的增值税, 但由于外购固定资产价款是以计提折 旧的方式分期转人产品价值的,且转人部分没有逐笔对应的外购凭证,故给凭发票扣税的 计算方法带来困难,从而影响了这种方法的广泛采用。

(三)消费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是指计算增值税时,允许将当期购人的固定资产价款一 次全部扣除, 作 为课税基数的法定增值额相当于纳税人当期全部销售额扣除外购的全部生产资料价款后 的余额。从整个国民经济来看,这一课税基数仅限于消费资料价值的部分,故称为消费型 增值税。此种类型的增值税在购进固定资产的当期因扣除额大大增加,会减少财政收人。 但这种方法最宜规范凭发票扣税的计算方法,因为凭固定资产的外购发票可以 一 次将其已 纳税款全部扣除,既使于操作,也便于管理,所以是三种类型中最简便、最能体现增值税优 越性的一 种类型。

二、增值税的性质及其计税原理

( 一 )增值税的性质

增值税以增值额为课税对象,以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同时实行税款抵扣的计税方式,这 一 计税方式决定了增值税是属于流转税性质的税种。作为流转税, 增值税同一 般营业税、 销售税以及对特定消费品征收的消费税有着很多共同的方面。

1.都是以全部流转额为计税销售额。实行增值税的国家无论采取哪种类型的增值税, 在计税方法上都是以货物或劳务的全部销售额为计税依据,这同消费税是一 样的,所不同 的只是增值税还同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是一 种只就未税流转额征税的新型流转税。

2.税负具有转嫁性。增值税实行价外征税,经营者出售商品时,税款附加在价格之上 转嫁给购买者,随着商品流通环节的延伸,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3.按产品或行业实行比例税率,而不能采取累进税率。这一 点与其他流转税一 样,但 与所得税则完全不同。增值税的主要作用在于广泛征集财政收入,而非调节收人差距,因 此不必也不应采用累进税率。

(二)增值税的计税原理

增值税的计税原理是通过增值税的计税方法体现出来的。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是以每 一 生产经营环节上发生的货物或劳务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出货物或 劳务的整体税负,同时通过税款抵扣方式将外购项目在以前环节已纳的税款予以扣除,从 i章 而完全避免了重复征税。该原理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按全部销售额计算税款,但只对货物或劳务价值中新增价值部分征税;

2.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对以前环节已纳税款予以扣除;

3.税款随着货物的销售逐环节转移,最终消费者是全部税款的承担者,但政府并不直 法i 接向消费者征税,而是在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分段征收,各环节的纳税人并不承担增值税 税款

三、增值税与其他流转税的配合

从各国引进增值税的情况看,都是源于优化、改进传统间接税的需要。因此,实行增值 税制的国家,其增值税制度都是由原来的各种不同形式的多次重复征税的税种转换过来 的。由于这种新型的流转税只是一 种起普遍调节和筹集资金作用的中性税种, 因而许多实 行增值税的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特定的政治、经济目标,在实行增值税的同时又辅之以其他 流转税税种与增值税相配合,形成一 个合理的流转税体系。增值税与其他流转税的配合一 般有两种模式:

1.交叉征税(或称双层次征收)模式,是指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在对货物和劳务普遍征收 增值税的基础上,再选择一 些特定的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征收一 道消费税或其他流转税,使 增值税与消费税或其他流转税相互配合,共同发挥税收筹集资金和调节经济的作用。

2.平行征收模式,是指一 些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在选择某些特定的货物或劳务征收消费 税或其他流转税后,不再对其征收增值税,而仅对不属于消费税或其他流转税征税范围的 货物或劳务征收增值税,从而形成增值税与其他流转税平行征收。

四、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分为直接计算法和间接计算法两种类型。

(一)直接计算法 直接计算法,是指首先计算出应税货物或劳务的增值额,然后用增值额乘以适用税率 求出应纳税额。直接计算法按计算增值额的不同,又可分为加法和减法。

1.加法,是把企业在计算期内实现的各项增值项目 一 一相加, 求出全部增值额,然后再 依率计算增值税。增值项目包括工资、奖金、利润、利息、租金以及其他增值项目。这种加 法只是一 种理论意义上的方法, 实际应用的可能性很小,甚至不可能。这是因为:

(1)由于 企业实行的财务会计制度不同,致使确定增值项目与非增值项目的标准也不尽相同,在实 际工作中容易造成争执,难以执行。

(2)增值额本身就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很难准确计 算。如企业支付的各种罚款、没收的财物或接收的捐赠等是否属于增值额有时难以确定。

2.减法,是以企业在计算期内实现的应税货物或劳务的全部销售额减去规定的外购项目金额以后的余额作为增值额,然后再依率计算增值税,这种方法又叫扣额法。当采取购 进扣额法时,该计算方法同下述扣税法没有什么区别,但必须有一 个前提条件,即只有在采 用一 档税率的情况下,这种计算方法才具有实际意义,如要实行多档税率的增值税制度, 则 不能采用这种方法计税。

(二)间接计算法

间接计算法,是指不直接根据增值额计算增值税,而是首先计算出应税货物的整体税 负,然后从整体税负中扣除法定的外购项目已纳税款。由于这种方法是以外购项目的实际 已纳税额为依据,所以又叫购进扣税法或发票扣税法。这种方法简便易行,计算准确,既适 用于单一 税率,又适用于多档税率, 因此,是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广泛采用的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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