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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操作高压水枪冲死1人,现场负责人被判刑!

 hse_hzh 2017-04-09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116刑初73号


公诉机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4年11月14日出生于江苏省姜堰市,汉族,高中文化,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2015年9月2日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经南京市公安局化学工业园区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1日经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云,江苏宁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以宁六检诉刑诉[2016]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戈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周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间,普迪公司承接了南京扬子石化金浦橡胶有限公司丁苯橡胶装置部分设备的清洗业务。其中,对丁苯橡胶装置”R-307-1”反应釜制定了在现场使用高压水枪射流进行清洗作业的方案


按照国家《高压水射流清洗作业安全规范》,使用高压水射流作业时,脚踏控制阀应由刚性水枪操作者本人控制。由于”R-307”反应釜清洗现场条件等原因,刚性水抢操作者不方便自己控制阀门,普迪公司工作人员在清洗作业时,采取一人进入反应釜持刚性水枪冲射作业,由另一名工人在反应釜外控制水流阀门,二人通过绳索传递信号配合操作。


被告人朱某某作为现场负责人明知上述操作方法违反国家规定,具有较高的危险性,仍然同意作业工人按上述方法对该设备进行清洗。2015年8月31日上午,操作工人杨某1进入该反应釜内持刚性水枪进行清洗作业,操作工人张某1在釜外操作控制阀,10时48分左右,高压水枪水流冲击到杨某1自身,导致其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被告人朱某某对该起事故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朱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其归案后作如实供述。案发后,南京普迪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朱某某予以了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另有证人张某2、张某1、刘某、张某3、杨某2、陆某、张某4、马某、叶某、阚某、史某、蔡某,4的证言,书证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工程项目合同、施工方案、岗位责任制、高压水射流清洗作业安全规范、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医院门诊病历、鉴定意见书、善后处理协议、工作事故谅解书、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有发破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朱某某归案情况;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朱某某的年龄等自然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朱某某犯罪后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所在单位积极赔偿死者杨某1亲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对被告人朱某某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天兵

人民陪审员  陈淑梅

人民陪审员  张胜珠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姚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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