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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情形有哪些

 yingla123 2017-04-10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赢了网提示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并危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8)因被撤销而形成的合同无效情形。


买卖合同货物交付之前损坏风险由谁承担?

一般情况下是由出卖人承担的,但是法律规定了几种标的物交付之前买受人承担风险的情形。《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买受人没有收到货物却需承担风险的几种情况如下:

1)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3)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第146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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