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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践行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的三点意见 | 259

 anyyss 2017-04-10


原题:关于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的几点思考及建议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三条规定: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如何做到,笔者提出几点看法,供学习交流。

一、如何做到“同时”呢?

笔者认为纪委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工作难以做到“同时”。特别是纪委书记在向同级党委书记、上级纪委书记报告工作时,同级党委书记和上级纪委书记又不在一起办公,纪委书记又不是“孙猴子”,不会分身术,如何做到同时报告呢?事有先后,要么先向同级党委书记报告,要么先向上级纪委书记报告。至于先向谁报告更有利于上级纪委领导在后面再做进一步分析。

  二、如何做到“必须”呢?

笔者认为在这个“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上存在较大风险点。试想:纪委在向党委报告“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工作情况时,一般对线索处置方式、是否立案审查已带有拟处理意见或者倾向性观点,若同级党委同意纪委的拟处理意见或观点还好说,之后纪委按照双报告制度再向上级纪委报告即可;但是,若纪委的拟处理意见或观点被同级党委否定了呢?纪委是否还有勇气再向上级纪委报告呢?实践中这种情况应该不在少数,这时纪委往往会处以两难的境地,能否做到“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就不好说了!

特别是像线索处置方式、是否立案审查,在正式走“两汇报”程序前,惯例往往都是纪委书记首先向同级党委书记进行汇报,当同级党委书记否定纪委拟处理意见的情况下,纪委书记能否做到“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就更难说了!

三、如何体现“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呢?

前面已经提到纪委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工作难以做到“同时”,肯定有个先后顺序;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向同级党委报告,当纪委拟处理意见被同级党委否定后,纪委能否做到“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也存在疑问。俗话讲:“先入为主”,纪委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工作也应该有个先后顺序。

笔者认为:从更加有利于体现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来讲,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应首先向上级纪委报告,听取上级纪委的意见,然后再向同级党委报告并转达上级纪委的意见,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修定《监督执纪工作准则(试行)》时,将“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修改为:“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上级纪委报告后应及时向同级党委报告”。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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