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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一凡、刘笃才编:《中国古代民间规约》

 黄肥虎 2017-04-11

 编者按 

杨一凡、刘笃才编:《中国古代民间规约》(4册,整理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年1月出版。本文是编者所写的《前言》。


《中国古代民间规约》前言


杨一凡 刘笃才


民间规约是民间组织的自治规范,是民间公共事务管理的成文规则。我国自宋代始,就以“规约”指称民间社会组织的活动规范,将之用于民间社仓、宗族创立的义庄、社会救济组织举办的养济院的管理,用以表述民间各种学会、书院的规制。当时还有一些为科举考试的读书人助考的民间组织,也用“规约”作为组织活动规则的名称。明清时期,“规约”一词的使用更为广泛,乡村的村规、城市的行规和寺院的清规也被冠以“规约”的称谓。这类规约不是官方制定和颁布的,具有民间组织自律、自治规范的性质。

从字面上看,规约是“规”与“约”的结合。“规”即圆规之意。《诗经·沔水》郑玄箋:“规者,正圆之器也。”孔颖达疏:“圆者周匝之物,以比人行周备。物有不圆匝者,规之使成圆。人行有不周者,规之使周备。”“约”字的本义是缠绕、捆缚,引申为约束、限制。古代民间组织的规章名称形形色色,以“规”或“约”命名者居多。如宗族组织多称族规、宗规、祠规,书院组织称学规,工商组织称行规,村社组织称乡约、村规。在这些称谓中,“规”是条规的简称。“约”的含义除表述“契约”外,常是誓约、盟约、合约、公约、条约、乡约等的简称。古代中国农村是一个乡土社会,乡村的民间规、约相当普遍,人们习惯上也将这类规约泛称为“乡规民约”。

然而,从严格意义上讲,以“乡规民约”表述古代民间组织规范尚有不科学之处。一是它的外延没有“民间规约”全面,如文人会社规约与城镇工商行规,就非“乡规民约”这一概念所能包含。二是古代的有些乡规是由官府制定或由乡绅拟定呈报官府批准颁行的,属于地方法规的范畴。因此,用“民间规约”表述古代民间组织规范则更为准确和科学。基于这一认识,本书确定以“民间规约”为书名。

古代中国的民间结社活动遍于士、农、工、商各个阶层,除了乡村自治组织外,还有书院、寺庙等自治机构,行会、帮会、善会等民间团体。因各类民间组织的职能和活动规则不尽相同,民间规约的门类也很繁杂,有乡约、村社规约、部族规约、宗族规约、书院规约、寺庙规约、行会规约、文人会社规约、善会规约、帮会规约等等。

近年来,中国法律史学通过理论和方法更新,已经从孤立研究国家制定的法律文本,发展到研究国家社会一体化的法律秩序建构。民间规约作为中国古代社会法律秩序的建构因素,它与国家法律互为消长,二者虽存在矛盾的一面,但从总体上说是一种互补互动关系。研究民间规约的内容和功能,有助于人们了解古代社会法律秩序的全貌,更深刻地揭示法律制度贯彻到基层的奥秘及其运行机制。我们编辑本书的初衷,是为学界深入研究这一领域提供新的资料。

本书由六部分组成,这里就其内容作简要说明。

第一部分选自敦煌社邑文书的《立社条件》,计14件。立社条件简称“社条”,又称“条”“条件”“约”等,是社邑组织活动的规约。它们是在唐朝后期至五代、宋初敦煌地区民间结社中产生的,其内容包括结社的宗旨、组织构成活动规则及处罚等规定。就社条的性质、功能而言,大体可分为两类:一是实际存在的社邑规约;二是文样,即社邑规约的模本。模本是对实际存在的社邑规约文本的总结,同时又为新的社邑规约提供示范作用。通过模本的示范效应,当地的社邑组织活动的规约大同小异,逐步趋向统一。从现代人的观点看,当时的民间结社功能单一,规约也相当简单粗糙。这些无名氏的作品,似可看作中国古代民间规约的原生态,反映了初期民间规约的特点。

第二部分是“乡约文献”。乡约,顾名思义是以乡村、乡民为规范对象的规约。最初,乡约有双重含义:一方面它指称的是以约正、约副为首领,全体成年男子为成员的村社自治共同体,并有约正、约副等组织机构的社会群体;另一方面,它又是一套规范体系,这一规范体系不仅包括约束各个成员个人的行为规范,还包括村社成员间的社会交往方式和集体活动模式。后来,乡约演变成以宣讲圣谕为中心的国家正式制度,成为古代中国乡村基层行政组织。乡约还有一个后起的意义,是指政府指定的乡村行政事务的承担者。本书选辑的文献反映了从民间规约向官方制度演变的过程。其中,《吕氏乡约》系南陵徐乃昌影宋嘉定本,《增益蓝田吕氏乡约》选自《朱文正公集》卷74,《南赣乡约》选自《阳明全书》卷7,黄佐的《泰泉乡礼》系清道光七年刻本,叶春及的《乡约篇》选自《山洞集》的《惠安政书》,吕坤的《乡甲约》选自《实政录》,陆世仪的《治乡三约》选自《陆桴亭先生遗书二十二种》,李光地的《同里公约》选自《榕村别集》卷5,佚名辑《现行乡约选要》系清同治年间刻本。

第三部分是“文人会社规约选辑”。这些规约多数以“社约”或“会约”为名,其所述的“社”或“会”都具有民间结社的性质。中国古代结社活动首先出现在士大夫阶层。文人结社不仅出现的时间较早,而且数量很大,仅明代有据可查者就达三百余家。由于国家法律对民间结社活动严加限制,文人结社被局限在很狭小的范围内。本书收集的社约与会约大部分是修身处世的道德规范和读书作文的学术规范,就是这种社会现实的反映。其中,沈鲤的《文雅社约》《义学约》《乡射约》选自《沈氏家政》;萧良榦的《稽山会约》、查铎的《楚中会条》、萧雍的《赤山会约》、刘宗周的《证人社约》选自《丛书集成初编》;顾宪成的《东林会约》、吴桂森的《东林会约》、高世泰的《东林讲会规则》选自《东林书院志》卷2(清光绪七年重刻本);王演畴的《讲宗约会规》选自陈宏谋辑《训俗遗规》、施璜的《塾讲规约》选自《昭代丛书》初辑;恽日初的《续证人社约诫》、虞淳熙的《胜莲社约》、汤斌的《志学会约》、尤侗的《真率会约》、丁雄飞的《古欢社约》、杨绳武的《钟山书院规约》、丁奇遇的《读书社约》、吴陈炎的《放生会约》、严武顺的《月会约》及郭存会的《圣节会约》,均选自《丛书集成续编》。

第四部分是“商业条规”。工商行规是从事工商活动的各种行业自行议定共同遵守的规约。古代不少地方的城镇、行业成立行会,议定行规,但是保存下来的很少。清末湖南举行商事调查,根据调查材料出版了《湖南商事习惯报告书》,将通行于当地的各行各业的“商业条规”作为附录整理刊载,为我们保存了非常珍贵的资料。这些材料反映了中国乡士社会在近代社会转型时期市场经济的组织形态和规范形式。

第五部分是“少数民族乡规选辑”。人们往往把乡约和乡规混为一谈。其实,至少在清代,乡约和乡规有很大不同。清代的乡约是国家正式制度,是一种宣讲圣谕和法制的活动,并用作农村基层头领的称号;而乡规则是村落居民集体讨论制定的民间规约。现存的大量乡规碑刻属于清代晚期,刊刻于道光、咸丰、光绪年间的居多。从乡规的内容看,似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禁约,一类是罚则(包括奖励)。碑刻是少数民族乡规的主要存在形式。

第六部分是清人余治编的《得一录》,以同治八年(1869)苏城得见斋刻本为整理底本。余治,清江苏无锡人,著名慈善家、戏曲作家。字翼廷,号莲村、晦斋、寄云山人,晚署木锋先生。道光二十九年(1849),余治辑古今各种善举章程为《得一录》一书,“剞厥过半,旋罹劫火,前功尽弃”。同治七年(1868),他得友人赞助,重为补辑,编为16卷,次年刊行。将该书作为独立部分收入本书,是为了保持文献的完整性,也是由该书的特殊性质和价值决定的。

《得一录》以“善书”闻名于世,其内容和特色可概括为三点:其一,集同治八年以前历代有代表性的慈善类规约之大成。该书收入《范氏义庄条规》《同善会章程》《保婴会规条》《恤嫠会条规》《儒寡会章程》《冬月收养遗孤条程》《救火章程》《施药局规条》《棲流局章程》《义仓章程》《救荒章程》《捕蝗章程》《放生会章程》《恤寒会事宜》《教孝条约》《义学章程》等章程、条规60余种,内容涉及救荒救灾、社会防卫、社会保障、义务教育、社会救济各个方面。其施善对象和措施,可谓“至周且备”。其二,该书编纂贯彻“切予时病,平实易行”的原则,凡所收章程条规,无论是选取古人遗规,还是身自创行,皆必见诸实事,不尚空言,便于有心人观展取法。《得一录》的刊行和传播,对于推动晚清民间慈善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影响。其三,条规与学说并收,约束与教化相辅相成。该书在收入各类规约的同时,还辑录了大量相关规约的序跋、论说、讲语、记事及先贤名言等,对于各类规约的缘起、思想理论依据、社会效果都有深入阐述。阅读此书,能够使我们从理论与实践结合上对古代民间规约有更深切的认识。

在《得一录》中,还收入了很多民间组织向官府寻求支持的呈文和官府下达的文书。民间规约要具有社会约束力,除依靠道德教化外,也很有必要藉助国家的力量保障其施行,这就必然出现民间与国家的交涉。民间组织实施规约期盼得到官府的认可和支持,但又担忧官府过分介入和吏胥伺机勒索;官府力图把民间规约转化为国家法律的补充,以此强化基层社会治理,但又严防民间组织超越国家法律和礼仪制度活动。在推行规约的过程中,官府与民间组织形成十分微妙的关系,这些在《得一录》中得到了比较充分的反映。

现存的中国古代民间规约文献浩瀚,本书仅收入了其中的一些代表性规约。近年来,民间规约整理日益受到学界关注。上海图书馆编《中国家谱资料选编(家规族约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版)、邓洪波主编《中国书院学规集成》(上海中西书局2014年版)先后出版。这两书收入了大量的家族规约、学院规约,读者可以参阅。已出版的这两类规约,本书不再收入。

历史文献啓示我们:维护社会秩序需要规则,而规则除了国家制定的法律文本外,还可以有民间文本。社会规范具有多样性,其制定主体也有多元性。公共领域并不只是国家独占的领地,其活动规则可以由社会主体制定,并通过实践民间规约实现一定程度的社会自治。因此,要正确、全面阐述中国古代社会发展史和法律制度史,必须重视民间规约的研究。


来源:中国法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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