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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课间游戏摔伤,学校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jtcmj360 2017-04-11

学生课间游戏摔伤,学校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案例】

某小学三年级学生王某在课间休息时间与同学刘某等在操场上玩游戏,游戏过程中,刘某忙乱中用右脚向后踢去,正好踢中王某的膝盖,王某站立不稳,身体失去平衡向前扑倒,由于其双手插入衣服内无法支撑身体,脸部扑打在操场的地面上,造成上颌两颗门牙折断。经医院诊断:王某左上切牙冠折,右上切牙根折。王某起诉要求刘某和某小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王某因课间休息期间与同学玩游戏被刘某踢中膝盖后被拌倒,造成两颗上颌门牙折断的损害后果,刘某作为直接侵权人,其行为侵害了王某的健康权,对王某因此受到的损失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王某将自己的双方插入已扣的衣服内,明知这样会对自己构成危险,一但跌倒自己失去双手对身体的支撑,将会受到伤害,却放任这种危险的存在,对摔伤事故的发生主观上具有过错。因此,在本事故中王某应自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在本起校园伤害赔偿案件中,学校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学校是否具有过错是其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作为一个教育教学机构,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在教育、管理、指导和保护过程中要尽的注意义务不同于普通的注意义务,它应当是“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这种义务比普通人的注意义务要求更高。某小学虽然每周都给学生作安全教育,也制定了必要的安全制度,但在课间休息时间,对学生疏于安全管理,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因此,某小学也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承担一定的责任。

侵权连带责任是指当事人共同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发生而产生的连带责任。构成侵权连带责任必须具备共同侵权行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共同过错,客观上存在损害事实,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四个要件。具体到本案中,对于王某的受伤,刘某和某小学既没有共同的故意,也没有共同的过失,不属于共同侵权,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防范策略】

1、校园安全、法治须先行。学校、家长、学生等各方面都要强化法律意识,依法办学、教学、上学。

2、学校要建立健全安全机制,加强对学生课间活动的规制和监督管理,避免“放羊”现象,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3、学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学生上意外伤害险或校方责任险等,以减轻学校和教师等因意外伤害事故带来的经济负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 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摘自苗润华(微信xy148cn)著作《校园法律风险防范百问答疑》,转载文章需注明作者及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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