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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领域无证生产经营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中的特例事实认定辨析

 lovey6868 2017-04-12

全民参与

共创食品安全示范城市

        目前,区食药监局正在开展食品领域无证生产经营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打击无证行为,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是提高“舌尖上安全”的强有力措施。整治行动中,应当严格依法、依规认定违法事实,就整治行动中的两种特例事实认定做一辨析。



 一、“许可证”超过有效期是否可以认定为“无证经营”

        目前,行政相对人持有的可能超期的许可证,有QS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即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这些许可证的颁发日期均在2014年以前。

        原卫生部于2010年3月4日发布70号令《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部门应当依法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一)《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国家质检总局于2010年4月7日发布129号令《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生产许可证书注销手续:(二)“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换证的”;

        国家工商总局第44号令《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1月10废止)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的注销手续:(一)《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食品经营者未申请延续的;

        国务院法制办2015年5月发布《撤回、撤销、注销、吊销行政许可的适用规则》四、关于注销行政许可的适用规则,注销行政许可适用于特定客观事实的出现、行政许可失效的情形。适用前提是特定客观事实的出现,与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是否合法无关。适用情形包括:(一)行政许可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

        国家食药总局于2015年8月31日发布16号令《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注销手续:(一)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国家食药总局于2015年8月31日发布17号令《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一)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国家食药总局于2015年9月30日发布关于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告(2015年第199号)第二规定:原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梳理国家层面的系列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依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可以看出,如果对行政相对人持超过有效期的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认定为“无证经营”违法事实,许可证的注销程序不可缺失,即持超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行政相对人不能直接认定为“无证生产经营”。



二、“超范围经营”是否可以认定为“无证经营”

        通俗说的“超范围经营”的法用词语是“许可事项发生变化”。常见于经营环节的餐饮服务许可,主要有凉菜加工,生食水产品、裱画蛋糕等。

        原卫生部2010年3月4日发布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查处:

        (一)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的;

        但是随着2015版《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国家食药总局于2015年8月31日发布17号令《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由此可以看出国家对“超范围经营”给与了更人性化的处理方式。那么依据新法优于旧法、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于持有效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的行政相对人“超范围经营”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无证经营”。


        文:区食品药品稽查大队  于广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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