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例如: · 吉林省长春市XX区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5)朝民初字第XXX号 速读:1、关于法院名称的注意事项 (1)非涉外裁判:不能省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但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知识产权等专门法院除外。 (2)涉外裁判:法院名称前必须加上国名:中华人民共和国。 (3)“法院”前一般加“人民”两字,但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知识产权等专门法院除外。 2、关于文书名称的注意事项 (4)制作裁判文书套用其他已有文书格式时,要区分“判决”和“裁定”。 3、关于案号的注意事项 (5)案号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执行 (6)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就一部分事实先行判决的,第二份民事判决书开始可在案号后缀“之一”“之二”…,以示区别。 二、正文包括首部、事实、理由、裁判依据、裁判主文、尾部 (一)首部包括: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等。 · 例如: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住所地:长春市西安大路810号。 · 法定代表人:杨XX,行长。 · 委托代理人:刘X,系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张XX,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长春市西安大路245号。 速读:1、关于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 (7)诉讼地位后应用冒号,提示具体的当事人名称及其基本情况。故以上应改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被告:张XX (8)当事人为自然人,应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注意:1、上述事项的先后顺序;2、当事人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不明确的,可以不写。 (9)法人用“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用“负责人”。故以上应改为“负责人:杨XX,该行行长。” (10)当事人有曾用名且该曾用名与本案有关联的,裁判文书在当事人现用名之后用括号注明曾用名。例如:张飞扬(曾用名:张飞洋) (11)诉讼中,当事人权利义务继受人参加诉讼的,继受人为当事人;被继受人在当事人部分不写,在案件由来中写明继受事实。 (12)住所地后不用冒号,直接写明当事人的具体地址,地址应以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开头。故以上应改为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西安大路810号。注意: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不写“住所地。。。”,应写“住。。。”;2、几个当事人住所地相同的,分别表述,不写“住所同上”。 (13)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两类,故以上应改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如为法定代理人的或指定代理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并在姓名后用括号注明其与当事人的关系。 (14)委托近亲属或本单位工作人员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列在第一位。委托的律师等其他人员列在第二位。 (15)委托诉讼代理人为近亲属的,应在姓名后用括号注明与当事人的关系,并写明住所。例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飞扬(与***为父子关系),住****。 (16)委托诉讼代理人变更的,只写明变更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对于变更的事实可根据需要写明。 (17)有多个原被告的,应遵循原告意愿,按起诉状列明顺序写。 (18)二审案件,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写明“原审原告\被告”不写“一审原告\被告”。写“第三人”,不写“原审\一审第三人”。 (19)再审案件,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当事人按原审情况表述。例如:1)一审终审,则列为“原审原告\被告”、“原审第三人”;2)二审终审,列为“二审上诉人”“二审被上诉人” (20)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被告后用括号注明其在原审诉讼地位。 (21)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应用括号注明当事人在执行异议程序中的诉讼地位。 (22)复议案件,应写“复议申请人”,不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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