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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法理遭遇情理

 千里硕 2017-04-15
        当法理遭遇情理 - 飞马千里 - 飞马千里的博客
 
        我不懂法律,却参加了一次法院的断案,还在案件判决中不知天高地厚地说三道四,提出了和法官不同的意见,没想到,竞得到了法院院长的认可。我有点“受宠若惊”的感觉。同时又在心里说,这法院怎么了?

         我和这件民事诉讼案件毫无干系,那天我之所以坐在旁听席上,是应法院邀请来参加一个叫作“人大代表百案观摩”的活动。 

        所谓百案观摩,就是把人大代表请到法院,旁听案件的审理过程,然后对法院工作进行评议。法院说,这样的和代表零距离接触,就是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说这是人民法院推进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等等。

        至于是否会有这样的重要,我没用心去考虑,叫参加就参加吗,现在很多事情不都是在反对形式中玩形式吗。我觉得,法律是繁杂深奥的专业知识,几个外行的代表听听看看就能起到“体现”“促进”的重要作用。但我还是随人大主任他们走进了法院那高高在上的门厅。接受了院长亲自陪同旁听的殊荣。 

        有人大代表在场旁听, 法官们个个着装整齐,审判长还像模像样地敲了一下那个据说平时很少用过的法槌。那法槌用的显然不是那么熟练,敲的也不怎么响。我想起古时候的县衙,两班衙役,手持棍棒,威风凛凛。县令拿起惊堂木,“啪”的一拍,大胆刁民,如实招来。那审理案件的程序比现在简单快捷多了。

       在 庭审过程,律师没有发生当场辩论,这有点让我失望。我喜欢看电视剧里的法庭审判中的辩论,唇枪舌剑,言语犀利,那是口才和智慧的较量。但现实中的庭审没劲,两个原告都请了律师,被告却没请律师。原告律师滔滔不绝,被告却很少发言,更无反驳。

        案情并不复杂。被告是位七十多岁的农村老人。一场惨烈的车祸夺走了他全家四口人的生命。他的儿子、儿媳妇、孙子、孙女都走了,只剩下他一人。他刚刚料理完后事,就被人告上了法庭。

        状告老人的,一个是他儿媳妇的母亲。一个是他离婚26年的前妻。俩原告,一个目的,都要和老人平分那笔30万元的死亡赔偿金。  

         两原告的律师不紧不慢,条理清楚,分别 引用了婚姻法、财产继承法、财产分割法,伤害赔偿法的有关条款,证明自己的当事人,在分配这笔死亡赔偿金上和原告有着相同的权利。 力争要为自己的当事人把那笔人命钱,更多的弄到自己当事人的腰包里。

       我讨厌有些律师的职业道德,把官司当成生意做。为了几个代理费,明知不可为而为之,找来几条法律,糊弄当事人。真不知道这些律师的正义感和同情心都哪去了。

       被告老人,满头白发,萎靡不振,佝偻着脊背坐在那里,孤单一人面对着原告律师的的质问和申述。他明显的有点耳背,几次都需要审判长大声重申,他才明白对方的意思。他可能什么也听不清楚。即使听清了,也听不懂。但有一条老人是明白的,他明白对面这一伙人,都是要来和他争夺那几个命钱。当审判长征求他的意见时,他茫然相对。要不就是摆摆手,摇摇头,简单地重复着一句话:我没啥说的,我听法院的。但法庭情势明显对老人不利。

       我很同情、可怜那位老人,原本孙儿绕膝,好好的一个五口之家,一下子就剩下了他一个人。面对这毁灭性的打击,他没有得到亲情的籍慰,反而被亲友告上了法庭。这对老人无疑是伤口上撒盐。我看到他前妻大模大样的坐在原告席上,脖子上的金项链令我刺眼。他年轻的亲家母,也是一副咄咄逼人的态度,令我很反感。人刚走,为了钱就立马不顾亲情,撕破脸面对薄公堂。人性何在?难道在他们心里就剩下了钱?

        我觉得老人应该说点什么,但老人什么也不说。我觉得老人应该请一个律师,但老人为什么一个人来应诉呢?也许老人还未从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悲痛中解脱出来,他就是反复一句话,他听法院的。“听法院的”,这是一个老人对法律的信任,但法律会给老人一个公道吗?

        一来二去的调查、申述、再申述,再调查。法律术语,条条款款,查对、核实,一下子进行了一个多小时。 律师说完,俩原告又补充。坐在被告席上的老人仍是一言不发。似乎理都让原告占全了。
        庭审总算结束,进入合议程序。

        案件判决的权力在合议庭,合议庭九个人,外加两个人民陪审员。合议要从级别最小的法官开始说起,各自对照有关法律条款,发表自己对案件判决的意见。发言是从级别最低的法官说起,这是法庭的规矩。这倒不同于行政作风,谁官大谁说了算,一鸟入林,百鸟绝声。

        合议的时间很长。我们一行在法院院长的陪同下在客厅里喝茶。等待合议结果。

        合议总算结束了,法官们进来给我们汇报合议结果。审判长综合发言。说他门部分接受了原告辩护的依据,提到了婚姻法、财产继承法,伤害配尝法等。他刚要念有关具体法律条款,被院长打断了,院长要他直接说审判结果。

        我这个旁听者也在关心结果。我觉得,虽然双方和死者都有一定的血缘关系,尽管老头在法庭辩论中一言不发,但我从心里同情那老头。但我也知道,任何判决要以法律为准绳,感情是代替不了法律的。

       合议庭认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这笔死亡赔偿金,原告和被告都有权分得所属的一份。具体按四六分:他的亲家母分四,老人和他的前妻共得六。

       怎么会这样呢?我觉得这样的判决有点拖泥带水,老人和他前妻共分,怎样分?这不又会产生新的矛盾吗?我觉得老人可怜,他应该多分点才对。但人家法官断案自有法官的根据,这是法律的判决,不能感情用事。咱只不过是走形式中的一个环节而已,这不是咱说话的地方。

        这时院长说话了。院长是法学硕士,他说他有最后表决权,他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出自己的看法。他会怎样说呢?

        我知道,法庭外边,原告和被告都在等待最后的宣判。就等院长一句话,这时候他买了一个关子。他说他在作出最后发言之前,想听听人大代表对此案的看法。

        原来的通知只说参加旁听,并没说叫发言,我也没准备发言。法律这东西,咱真的不懂。

        在院长的提议下,人大主任先发言了,他说的都是原则话。主任说,今天的庭审很规范,程序很严密,法院的同志们辛苦了。我们参加旁听,只是法律程序上的监督,至于案件如何判决,不干涉。等等。

       主任说完,和我一起来的代表,那位区委书记也发言了。书记是当官的,当官的往往说官话。书记说,今天的庭审非常精彩,法官们表现了良好的司法素质。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司法原则。自己也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课。他提了一条意见。当官的一般都这样,在肯定主要成绩的基础上,提点无关紧要的意见,这才显得全面。他的意见是,他觉得那位女法警着装应该严肃些,领口有点敞,不该戴项链,不该穿高跟鞋。说走在木地板上,“卡、卡”的响,这有点跟法庭的严肃不大协调,人们就都笑了。

        主任和书记说完,我以为这就可以结束了,但院长却把目光转向了我,马书记,不说两句吗?(他搞错了,我那是什么书记。也不好当即纠正,就暂且当一回书记)。我觉得院长让我发言,是礼节性的,正想推辞。但人大主任像是鼓励,又是介绍的说:马代表是资深人大代表,提过很多优秀建议,老马,你就说说吧。

        还真是躲不过去了,再不说就有点小家子气。但说啥呢? 好听话、虚话、套话、光彩话?应付了事?法庭上老人佝偻的脊背,趴在被告席上的无奈, 在我眼前浮现出来。法官们搬出了那么多法律依据,竟然还引伸出
 个四六分成的结果来。既然你非要我发言不可,那我就不客气了,我决定要为老人说几句。

        “我不懂法律。”我实话实说地开了个头。“领导一定要叫说,我就说说我今天参加庭审的感受。我对合议庭的判决有不同意见。”

       我的发言可能有点使大家意外,我发现所有人的目光都集中了过来。我继续按着我的思路说下去:

      “合议庭法官们引用了很多有关法律条款,我没有资格评价对错。我只能从情理的角度来认识,我觉得这就是一个伤害赔偿问题。车祸使被告和原告双方都受到了伤害,但由于他们和死者的关系有亲近远疏的不同,受伤害的程度也不一样,谁受伤害的程度最大,谁应该得到的最多。”

       我停顿了一下,全场很静,院长左右看看,似乎想说什么,但又没说。示意我继续说。

      “很明显,在这场车祸中,老人受到的伤害最大,老人是断子绝孙的伤害。两个原告虽然都和死者有一定的血缘关系,但他们都还有自己的家。老人的家完了,一切都完了,老人面临的是老无所依的艰难。老人的前妻,虽然是死者的生身母亲,但在她儿子10岁的时候就离开了这个家庭,她应该得到的最少。他的亲家母,虽然死者也是她的亲人。但她还有自己的儿子和自己的家庭。当然,他们都应该得到补偿,但对老人的补偿是救助性的,对俩原告只能是抚慰性的。要说具体分配,我认为,按一、二、七分比较合适,老人的前妻得一,他的亲家母得二,老人得七。” 

        也许我的“判决”意见有点和合议庭的悬殊太大。我说完,全场无声。大家都在等院长说话。

        院长竟然显得有点兴奋:我说过的,在农村,一个村长就可以断案,有时候,甚至比我们法官断的还公平。大家都听明白了吗?在此案件中,马代表提出了一个原则,那就是,在伤害赔偿纠纷中,关系的远近和受伤害大小是赔偿的依据。有时候,最简单的也是最直接的。我们学的法律多,但有时候也顾虑多,把简单的事情弄复杂了。 法律和情理是要综合考虑的。判决如果不通情理,群众就不会接受,那你这个判决在法律应用方面就很可能出了问题。法律的适用不是呆板的、僵化的,我们审判的根本点和着力点就是创造性的适用法律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我只不过感性地临场发挥而已,院长竟当众作出了这样高度的提升,还总结出来个什么“原则”来,我有点不好意思。坐在我旁边的区委书记小声调侃我说,干脆你来当法官得了。

      案件没有当庭宣判。

      法官断案有人家的独立性,合议庭的判决结果是法定程序。程序合法,判决就会生效。但现实中有很多冤案、假案、错案都是在合法程序下发生的。有专家说,这说明了目前法律人头脑中法律逻辑与正义观、人性
观的对立。

       虽然院长对我的发言表现了近乎恭维的认可,从法律的角度,我不认为我说的就全对。我也不认为院长的作法就合适。我也不知道我的意见合议庭最终是否会接受。毕竟法律是不容干涉的。如果我的意见正确,如果
院长的话并不是一种临场工作技巧,那么合议庭的那些人的法律素质实在不敢恭维,如果观摩的本意确是为了促进法律的公正,但都说好听话,所谓的观摩就又是一种玩虚的作秀而已

后记:
        一位法院的朋友事后告诉我说,你那天的发言确实改变了合议庭的判决,这在审判上好像还是第一例。庭长们私下牢骚说,以后的案难断了,还讲啥司法独立,一个喂牛的就可以审官司了(我在乡下办有牛场)。我问那件案子的最终结果,他告诉我说,合议庭的最初判决被院长撤了,合议庭在一起又讨论了一次。参考你的意见,但也没完全按你说的,最终的结果是按一、三、六分成:前妻分一,亲家分三,老人分六。听到这样的结果,我感到一些欣慰,不是为我的意见被接纳,而是为老人因我的发言而多分了几个钱,不完全是钱,我觉得那代表的是公正。但我还是有点疑惑,当法理和情理发生冲突的时候,究竟应该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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