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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高管界定及任职资格|PE实务

 黄肥虎 2017-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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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高管界定及任职资格|PE实务

 

作者|张姣 河南尤扬律师事务所

微信|zj1330884676

编辑|刘乃进

本文之发布已获作者授权

 

自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委会发布并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以来,因公告明确规定“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私募基金管理人聘请专业律师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成为其合法合规之路的必经一步。

 

律师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重点核查的事项有哪些?如何才能顺利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审核?成为众多私募基金管理人重点关注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笔者自身参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专项法律服务的实践经验,本文仅就高管任职事项进行简单汇总、分析,以供读者探讨指正。

 

一、关于私募基金高管常见问题及答复

 

1.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通常包括哪些人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对于高管范围的界定,笔者认为应作扩大解释为宜,一是防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仅此事项反馈,二是扩大对基金管理人任职人员基本情况核查,有利于健全治理结构,合法规范经营。

 

2.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要有几名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至少需要3名高管:法定代表人、风控负责人及基金经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至少需要2名高管:法定代表人及风控负责人。

 

3.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可以兼职

 

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非关联私募机构兼职,笔者认为根据基金业协会的监管精神,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尽可能配备专人担任高管,加强监管,以提高投资管理质量,更好地对投资者负责,严格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义务,做到“专业人做专业事”。

 

4.高管是否均需通过基金从业资格

 

否。非证券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合规风控负责人必须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它高管未做强制性规定。

 

5.从公募基金管理机构辞职的人员能否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

 

可以,但前提是需参照适用3个月的“经默期”的要求。

 

6、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是否需要与管理人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基金业协会的监管精神,要求高管尽量专职,故高管尽可能与管理人签订劳动合同,对高管和基金管理人是双赢的,一方面有利于规范基金管理人用人制度合法规范运营,另一方面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7.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诚信状况”主要有什么要求

 

本所律师综合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践经验,认为高管一般不得存在以下情况: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存在尚未了结或潜在的重大诉讼、仲裁;

6)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最近三年内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受到刑事、民事、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的情形;

8)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9)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

10)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

1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12)在“信用中国”网站存在不良记录;

13)其他欺诈或不诚实行为等。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界定及任职的相关规定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界定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以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3.《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第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最近三年没有重大失信记录,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十)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任职要求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九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基金服务机构从事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第六条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第四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为股东、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4.《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第六条 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三)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督察长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督查、稽核等工作经历;

(四)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五)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勤勉尽责,切实履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规定的职责,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违反规定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职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未经规定程序不得离职。

 

第四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不得聘用离任未满3个月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从事证券投资业务。

 

5.《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第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最近三年没有重大失信记录,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6.《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第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工作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具备至少2名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置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独立地履行对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评价、报告和建议的职能,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内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关责任。

 

7.《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四、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基金从业资格相关要求: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8.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

 

问: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哪些要求?

 

答:为维护投资者利益,严格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义务,防范利益输送及道德风险,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

(二)在关联私募机构兼职的,协会可以要求其说明在关联机构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等,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关联机构兼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三)对于在1年内变更2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私募高级管理人员,协会将重点关注其变更原因及诚信情况。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上传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高管任职相关决议及劳动合同。

 

已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自查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下一步协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进行核查,要求不符合规范的机构整改。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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