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张立德 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 ———————————————————————— 基本案情 赵某系某公司财务人员,经公司财务审核时发现:2016年10月7日,赵某挪用公司款项1次,数额3000余元,但已于公司财务审核前半月左右返还公司;2016年8-11月,赵某虚假报销共计5次,每次数额均不大,最多的一次计500余元;除上述情形外,赵某还存在其它违反公司财会规章的行为,如未将业务款及时入账等等……就赵某挪用公司款项和虚假报销问题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因未达到立案标准而未予立案。2016年12月中旬公司与赵某谈话,在事实面前,赵某认可公司的调查结果,后公司于2016年12月下旬以赵某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为由而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按公司《关于员工违纪处理的公告规定》在公司内网公布了赵某的违纪事实和公司处理结果。赵某虽然认可公司的处理决定,但认为公司擅自公布其违纪事实和处理结论系侵害其名誉权…… 案件分析 针对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的行为,比如旷工、在办公场所酗酒或打架斗殴、偷盗公司财产、对女同事实施性骚扰等违纪违规行为,企业可以依法制定规章制度设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措施。此外,基于警示、告诫、以儆效尤等管理目的,一些企业往往会对违纪员工的违纪事实和处理决定予以公告,比如在办公场所张贴处理决定、会议通报、企业内网公告等等。 本案中,赵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符合《劳动合同法》之相关规定。但是,公司是否可以公告赵某的违纪事实和处理结论、是否因此侵犯了赵某的名誉权呢? 名誉,是社会对某公民的品德、信誉、才能等方面的综合评价。《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明确: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应当依法承担包括停止侵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而判断是否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则须考虑几个因素:一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对受害人的名誉进行毁损的恶意; 二是行为人是否有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捏造事实或散布虚假事实,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诽谤他人,未经他人同意而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等等; 三是受害人是否有名誉受到损害的事实;四是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与他人名誉损害后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 基于上述分析,似乎可以得出本案中公司公告赵某的违纪事实和处理结论已对赵某的名誉权造成侵害。实则不然!我们认为公司的公告并未侵犯赵某的名誉权: 首先,赵某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且赵某认可公司的对其违纪事实的调查结论,公司依据规章制度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即赵某的严重违纪和公司的处理决定均是客观事实;第二,公司公告赵某的调查结果和处理决定时,并未夸大、虚构、捏造等,更牵扯不上公开或散布赵某的隐私;其三,公司并无侵害赵某名誉权的恶意,其目的并非“搞臭”赵某,而是基于以儆效尤之用工管理目的而公告;其四,公司公告系在公司内网上进行,即公告的范围限于公司员工,并未超出合理的范围,这也符合公司“以儆效尤”的用工管理目的,对公司其他员工来说的确也起到了警示作用!第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或者处理决定,当事人以其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公司公告系依据企业规章制度而采取的管理措施,亦符合法律法规所限定的内部处理结论或处理决定范畴。 员工违纪的,企业可以公告其违纪事实和处理决定,这亦是企业用工管理自主权的应有体现。但是,企业在用工管理过程中,不得滥用该权利,也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否则,一旦突破权利界限,则“栽跟头”是必然的。我们认为,企业如公告员工违纪事实和处理决定的,需慎重考虑如下几个因素: 小编注:文章看完了,你同意作者的观点吗?或者,可以和大家聊一聊你遇到过的有关劳动用工的问题……o(∩_∩)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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