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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实践与思考

 前进1949韶关 2017-04-17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既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人民群众参与地方国家事务管理的具体体现。地方人大常委会如何正确有效地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当前值得关注和探讨的一个课题。

多年来,晋江市人大常委会按照《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和《晋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暂行规定》,围绕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 ,较好地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作用。

本届常委会任期以来,遵循抓重点、议大事、求实效的原则,围绕重大事项决定权决定什么、如何决定、决定之后怎么落实等问题,积极探索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有效形式和实现途径。2012年,依法作出关于《晋江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10—2030)》、关于批准2011年本级决算的决议和关于授予李苏等人“晋江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今年,拟在审议生态市建设规划修编、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晋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中期评估、城乡公交服务管理提升、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创建“人民满意单位”等方面报告的基础上,讨论决定相关重大事项,努力从法制层面服务和保障晋江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大局。

具体工作中,我们主要是坚持“四个注重”:

(一) 注重准确定位,选好议题。重大事项存在着一定的层级性、区域性和阶段性,需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确定符合实际的议题,才能保证形成的决议、作出的决定更加准确和有效。我们坚持合法性、全局性、普遍性和可行性的原则,注意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法律法规实施中的突出问题、社会普遍反映的热点问题,特别是涉及群众利益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中的重大决策和改革举措列入重大事项的范畴,依法作出决定或形成决议,促进相关工作的开展和重点任务的落实。如,城市化滞后于工业化,是晋江现阶段发展的主要矛盾。晋江的综合经济实力虽连续多年位居全省县域首位,但城市功能、基础设施、承载条件不适应跨越发展要求,市政设施、市容环境、公共服务不适应广大群众的现实需要,城市特色、景观风貌、文化品位不适应品牌之都、全国百强的发展实力。可以说,城市建设的滞后严重制约了经济社会的新一轮发展。因此,做好新一轮的城市总规修编成为迫切和重要的工作。为了更好地发挥城市总规在控制布局、规范建设和引导投资的重要作用,支持加快城市改造建设,常委会抓住城市总规修编报告的审议工作,就规划编制技术思路的总体提升等8个方面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尽快完善城市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及详细规划,增强城市总规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要求加强修编后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动态监测,维护规划的法律严肃性和宏观指导性。在此基础上,作出关于《晋江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10-2030)》的决议,明确了“现代产业基地、滨海生态城市”的发展定位和“全市一城、一主两辅”的城市布局,为科学统筹我市未来城市建设和产业发展发挥积极的导向作用。又如,海洋是晋江发展的优势所在、潜力所在。全市大陆岸线长121公里,海域面积957平方公里,滨海资源得天独厚,海洋经济发展潜力大、可利用度高。特别是随着福建海峡蓝色经济试验区规划获批,晋江如何抢占先机,研究发展战略举措?如何在加快发展海洋经济的同时,保护好沿海的岸线资源?这些都是面临的现实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对此高度重视,去年会同市政府主要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乘船从海上察看晋江海岸线,检查近海水域污染治理成效,调研临港产业发展情况。今年,将审议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的议案列入年度重点工作,力求通过对海岸线保护与利用依法作出决议,从法制层面保障蓝色经济发展、保护近海岸线资源,为晋江今后发展留足空间。

(二)注重有效结合,主动行权。常委会在严格按照规定认真决定相关法定事项的同时,注意把决定权与监督权有机结合起来,对常委会在实施监督、走访代表、联系群众中发现的问题主动作出决定,促进问题解决。如,城乡公交问题一直是近年来人民群众关注和议论的热点,在几次的市人代会期间,人大代表也以建议的形式集中反映这一问题。对此,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将城乡公交服务管理提升确定为本届人大常委会的重要监督任务。去年,组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针对公交事业发展滞后、社会各界普遍反映“出行难”的现状,明确提出“坚持城乡公交的公益属性”、“加快公交资源整合步伐,年内实现公交公司个人股份回购,并逐步整合其他公交资源”等审议意见,督促市政府研究制定了《晋江市公交服务管理提升工作方案》,理顺公共财政对公交事业的投入补偿机制,完成公交公司私人股份收购工作,加快巴士公司城市公交收购步伐。今年,常委会又安排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城乡公交服务管理提升工作落实情况的报告,并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作出决议,督促推动城乡公交事业发展,使这项“惠民工程”真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又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既是重要的文明服务窗口,也是推动发展、服务群众的重要平台。晋江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自2002年建立以来,经过十多年的探索与实践,在办公条件、人员配备、流程再造、管理监督、服务优化、审批提速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成为展示政府形象的“窗口”和便民优质服务的“品牌”。但是,中心建设仍然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与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需要,与建设现代产业基地、滨海生态城市的要求,与发达地区的做法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去年,我们结合贯彻泉州、晋江市委推动民营企业“二次创业”的部署要求,组织视察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工作情况,提出了相关意见建议。今年,我们又根据市政府的议案,决定对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开展创建“人民满意单位”活动进行评议,并将根据评议情况来决定是否授予“人民满意单位”称号。这项工作的开展,得到了市委的重视、政府的支持,受到了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普遍关注。

(三)注重联系实际,科学决策。为了使作出的决议、决定更加符合实际、切实可行,我们注意深入调研,科学论证,使重大事项决定建立在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基础上。同时,加强与“一府两院”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充分考虑决议、决定在实际推进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增强重大事项决策方案及相关内容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确保决议经得起推敲和检验,以利于监督和落实。如,晋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是整个“十二五”期间挈领抓总、承载政策、指导发展的宏伟蓝图和工作指南。这项规划已于2011年1月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前面临的主要是如何执行到位、如何有效落实的问题。按照监督法要求,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将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的专项工作报告。为此,我们着手聘请专家协同开展调研论证,围绕“十二五”规划实施以来的发展目标实现程度、规划提出的重大任务实施情况、规划的重点项目进展情况、规划提出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专项配套规划的实施情况等方面,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深入了解 “十二五”规划实施和中期评估工作成效,为常委会审议中期评估报告和审查批准规划调整方案做好准备。又如,为更好地审议晋江生态市建设规划修编(2011-2020年)议案并作出相应决议,今年以来,我们组织前往河北、天津、吉林等地考察生态市规划建设经验,还采取咨询专家、征集资料、调研座谈等形式,认真做好审议决定前期的调研论证和初步审查工作,并加强与政府职能部门及编制单位的沟通协调,就技术指标、项目实施、规划文本等方面提出初审意见,力求使规划修编更加符合晋江实际,并产生积极的指导、制约作用。

(四)注重总结经验,持续提升。现行法律对重大事项决定的运作程序没有明确规定,需要在实践中总结经验、逐步规范,才能真正发挥作用、体现效果。我们坚持结果与过程并重、程序与内容并举的理念,注意借鉴外地成功做法和总结自身实践经验,不断提高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质量和水平。如,荣誉市民是一座城市对外界人士授予的最高荣誉,包含着一座城市对外界人士的认同与褒奖,体现了一座城市对外界人士的尊重与礼遇。我们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把授予荣誉市民称号作为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一种延伸,积极探索授予形式,不断规范方法步骤,使其更有深度、更具成效。2007年晋江撤县设市15周年之际,我们启动荣誉市民授予工作。常委会于当年11月授予第一批“晋江市荣誉市民”称号,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影响。2012年恰逢晋江撤县设市20周年,我们根据市委的要求和政府的议案,作出授予“李苏等16人晋江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第二批荣誉市民代表性更广、社会认可度更高:既有企业管理、科技服务、投资创业、职业技术等领域的成功人士,也有新闻媒体、社会事业、驻晋部队等方面的优秀人才;既有外籍人士,也有台湾同胞;既有在晋江工作并直接作出贡献的,也有在外地为晋江提供科技服务、智力支持、医务协作的;既有企业高管,也有普通工人;既有专家学者,也有平民百姓。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工作的开展,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好评和广泛关注。今年以来,我们又及时作出了修改《关于授予地方荣誉称号的规定》、《关于授予晋江市荣誉市民称号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形势变化和工作需要,对涉及荣誉市民的相关内容作了修改,使这项工作的开展更加依法、规范、有序。

地方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既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定权力和神圣使命,也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定义务和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认为,在当前条件下,只有从人大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出发,积极探索符合重大事项决定内在要求的有效途径,才能确保形成的决议、作出的决定符合法律要求并发挥应有作用。

思考一,如何更加科学地界定重大事项范围

如何科学界定重大事项范围是影响地方人大决定权行使的一个重要因素。地方组织法规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是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但何谓“重大事项”?除了仅有的“财政预算”、“财政决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法律已经列举的少数事项以外,其余方面法律并没有进一步明确,这给实际操作带来困难。我们认为,在重大事项的界定上,要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的有机统一,把宪法法律的规定与当地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因地制宜,审时度势,做出科学、合理的判断。具体而言,应注意把握四条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即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来确定重大事项的范围。宪法、地方组织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人大常委会应纳入讨论、决定范畴。对于法律有规定但不具体,或者法律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法定的职责范围来选择和确定,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二是全局性原则。确定的重大事项必须围绕中心任务,着眼于本行政区域内根本的、全局的、长远的问题,如本级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国民经济建设布局和产业结构的调整、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等。三是普遍性原则。凡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普遍关注、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都应该确定为重大事项,适时作出决定。四是可行性原则。作出的决议、决定要符合本地实际,有利于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提出的目标和任务要切实可行,便于监督落实。

思考二,如何更加主动地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行使职权缺乏主动、不够充分,是地方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存在的突出问题。从工作实践看,地方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主要以被动决定居多,多数决议、决定是由党委提出要求或由“一府两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地方人大常委会根据群众意愿、社会需要主动就本行政区域内某一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明显偏少。我们认为,针对这种被动决定居多、主动行权偏少的现象,应重点加强三个方面工作:一是加强调查研究。在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抓住对本行政区域改革发展稳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通过加强与“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掌握情况,研究问题,达成共识,积极提出议题,主动讨论决定,而不是等待提请被动作出决定。二是公开征集议题。发挥人大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通过问卷调查、征求意见、座谈走访等形式,了解群众所思所想所盼,将涉及广大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事项,列入重大事项范围,有的放矢地理性审议讨论,而不是主观盲目作出决定。三是有效进行论证。对拟定的重大事项议题,除了常规的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座谈走访外,还可以通过邀请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召开咨询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形式,根据实际需要因地制宜作出决定。

思考三,如何更加有效地落实重大事项决议

决议、决定一经形成,就具有法定约束力和强制性,必须不折不扣地督促推动、执行落实。为确保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要强化督促检查。通过听取汇报、视察检查等形式,持续跟踪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决议、决定在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要求,协调解决执行中的实际困难。二要强化制约手段。对贯彻执行人大决议、决定不够到位的现象要敢于问责,必要时,运用质询、罢免、特定问题调查等法律规定的刚性手段予以督促推动。三是强化宣传引导。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后,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让社会知晓相关决议、决定的背景、内容、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促进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彰显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重大事项决定的法律效力。

(福建省晋江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林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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