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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宁县纪委:“四个明确”规范谈话函询

 cxg1295 2017-04-18

为充分发挥谈话函询在纪律审查中的重要作用,实践好、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近日,会宁县纪委对谈话函询办理作出具体规定,进一步推进谈话函询办理工作规范化、精细化、制度化。今年一季度,县纪委共约谈函询22人。

会宁县纪委:“四个明确”规范谈话函询

明确监督范围。严格界定实施范围和适用情形,主要包括反映问题情节轻微,查清也不足以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线索;反映问题比较笼统,难以查证核实或目前不具备核查条件的线索;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线索;其他可以采用谈话函询方式处置的线索。对于反映的问题涉及方面较多、内容繁杂的线索,一般进行谈话;对于反映的问题较为单一、内容明确具体的线索,一般进行函询。

会宁县纪委:“四个明确”规范谈话函询

明确工作程序。县纪委信访室、案管室分析筛选,提出需要实施信访谈话函询监督的对象、方式等意见,按规定报批后转承办室。需要谈话的,承办室填写《谈话呈批表》,并附《谈话方案》和《反映问题清单》,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后,制定谈话方案进行谈话。谈话结束后,被谈话人就谈话涉及的问题形成书面材料;需要函询的,承办室起草《函询通知书》、《纪委询问函》,向被函询人寄送《纪委询问函》,被函询人在收到函件后,就函询的问题形成书面材料。承办室根据被谈话函询人作出的书面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谈话函询情况呈批表》呈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后,将《谈话函询情况呈批表》及被函询人的书面材料送县纪委信访室(案管室)备案。

明确处置方式。对线索中反映领导班子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梳理归类。对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对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对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明确实施主体。按照“分层分级、层层负责”原则,将实施谈话提醒主体进行细分,切实解决“谁来谈”的问题。对同级党组织管理的正职党员领导干部谈话,由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领导实施;必要时,主要领导可委托其他领导实施谈话。对同级党组织管理的副职党员领导干部谈话,由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实施;必要时,分管领导可委托相关室负责同志或下级党组织、纪检组织主要负责人实施谈话。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领导认为必要时,可对本辖区内党员领导干部直接实施谈话。(会宁县纪委 吴凤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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