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很多年轻人买房时都是双方凑够首付,婚后再一起慢慢还房贷。所谓婚后购买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若当中夫妻共有房屋被一方擅自出卖,这种情况下另一方还可以追回房子吗?如果不能追回房子应该怎么索赔? 夫妻一房擅自卖房常见纠纷有哪些?【怎样在房产证上加名字?婚前加还是婚后加?】 1.在夫妻共有房产中,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为夫妻双方(另一方为共有权证)时,夫妻一方与第三方签订房屋出卖合同的; 2.在夫妻共有房产中,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仅为夫或妻一方,登记权利人与第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 3.在夫妻共有房产中,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仅为夫或妻一方,非登记权利人与第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 夫妻一方可以追回房屋的情况有哪些? 1.如果第三人并非是出于善意购买,另一方可以撤销房屋买卖。比如第三人为夫妻一方亲朋好友,其明知该房屋是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出卖人无权处分,仍然购买的,则明显不是出于善意购买。 2.第三人支付的对价明显低于该房屋的市场价格,显属异常且不合理,这种情况下第三人一般不属于善意购买人。 3.第三人虽然支付了合理对价,且与夫妻一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未能及时到不动产权属登记部门进行变更登记,这种情况下,夫妻另一方可以撤销房屋买卖行为,取回房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夫妻共有房屋的,若买家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则另一方不能追回该房屋。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为共有权人的房子签约须注意什么? 多人共同拥有一套房产即为房屋的共有权人,《合同法》规定,未经全部共有权人同意,所签署的合同是无效的。 1.共有权人须全部到场 不能到场须委托代办,并提供《授权委托书》 2.卖方已婚,夫妻双方均需到场 若配偶不能到场,需提供: 配偶为非共有权人:亲笔签署的《配偶同意出售证明》,若无证明,需签约人提供《配偶同意出售承诺书》并承诺5日内提供《配偶同意出售证明》 配偶为共有权人:《授权委托书》 3.卖方离异,需提供财产分割证明(离婚协议、法院判决书) 未及时办理委托公证的,建议定金暂不交给卖方或者办理资金监管 夫妻一方请求赔偿损失应该注意什么? 1.请求赔偿应以提起离婚诉讼为前提。在不离婚的情形下,不能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2.要求赔偿的范围仅以物质损害赔偿为限,不涉及精神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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