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国,很多法学家都同时是语言学家和法哲学家,在我国,这样的复合型法学家很少。在中国法学界,极少有学者用语言学的视角来“打量”法学。具体到刑法学界,更是如此。好在这一不正常的现象已经被刑法学界先知先觉者发现。
陈兴良教授曾在《法律在别处?》一文里谈及:法律是用语言来表述的,因而法律存在于语言之中,隐藏在语言之后,这是一个不言而喻的事实。但是,我们多少有些得意忘言,似乎语言只是法律的躯壳,只有透过语言我们才能得到法律之精髓,因而权利、法益、意志、人性以及正义等大词才是我们想在法律当中找到的东西,至于语言早就忘在一边了。其实,法律恰恰就是语言本身。 在法学研究中,对于社会正义之类的宏大叙事曾经引起学人的持续关注,它引导我们走进社会正义的丛林,同时也使我们与法律渐行渐远。因此,法律并不在别处,我们需要这样提醒自己,法律就是语言。
同样,刑法以语言为载体,离开语言,刑法将魂不附体。于是,我们可以说“语言之外无刑法”。
在刑法学界,用语言学的视角来“打量”刑法的,可谓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者的亮点。周少华教授曾发表过这方面的一系列大作。然而集中以此命题而做文的就是王政勋教授了,王政勋教授独具个人学术标签意义的“ 刑法的语言论分析”已经在刑法学界“闪亮登场”。
我迄今还没看到王政勋教授的“刑法的语言学分析”的全貌。只能从其陆续发表的论文里管中窥豹了。比如《论刑法解释中的词义分析法》、《刑法解释文理方法论》、《论期待可能性的价值及其判断标准》、《论刑法适用的言外语境》等。
王政勋教授认为,刑法解释应该实现三个层次的循环,第一层次是刑法文本之内的循环,第二层次是刑法文本与当下案件事实之间的循环。第三层次是刑法的言外语境分析,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在我看来,第一层次的循环是对文本进行体系解释的要求,因为使刑法协调的方法才是最好的解释方法。(刑法的言内语境)。第二是客观解释论的要求(刑法的言伴语境)。第三层次是解释者胸怀正义理念的要求。比如许霆案。对此,我深以为然。
由此,我感觉,以往学界关于刑法的解释对象问题存在认识误区,通说认为,刑法解释的对象就是刑法文本,其实,当下的具体个案事实也需要解释,同时,为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张明楷教授所说的社会正义理念同样也是刑法解释的对象,否则,刑法的正义理念就是一个玄乎其玄的东西。
虽然我还未曾拜读到“刑法的语言学分析”之全貌,无法写一篇完整的书评,但可以肯定的是,刑法的语言学分析对刑法知识论的研究意义重大,也契合了外国“法律叙事学”的诞生。
当今,国外新兴了一门“法律叙事学”,比如,95年耶鲁大学法律叙事学研讨会广泛论及法学、审判、判决听证、供词、法官意见中的叙事因素,法律叙事学的兴趣主要是故事如何被建构和讲述,如何被聆听和接受。如何对故事反应或按照故事行动,故事如何变得可操作等,最关键的是故事如何被听众(如警察、法官、陪审团)评估和实施,审判中的“叙事竞争”和“影子故事”,从叙事学的角度看,司法程序就是控方、辩方各自讲述一个故事,将他们的“真实故事”翻译成法律认可的叙事和修辞形式,然后,陪审团选择自己更偏爱的故事做出判断。
其实,刑法解释的过程就是立法者与司法者在进行一场穿越时空的对话,刑法解释就是解释者在用刑法语言在叙事,刑事裁判文书的写作就是法官在用刑法语言在叙事。由此凸显了“刑法的语言学分析”的意义。
【作者简介】 胡月军,男,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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