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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以“个人原因”离职,真的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人力资源法律库

 刘锡春律师 2017-04-19

作者︱郭潇

来源︱兰台律师事务所


用工过程中,员工辞职时,离职原因一般都会写明是“个人原因”,个别单位在员工离职时为规避风险也会要求其在离职原因中注明“个人原因”,认为这样就足以证明是劳动者本人主动提出辞职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以下因“个人原因“离职的,法院仍判定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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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离职文件内容相互矛盾,“个人原因”是模糊用语,不足以证明系员工主动离职


杨某于2012年1月4日入职某设计公司任设计师,月基本工资3500元,离职前月平均工资4122元,杨某实际工作至2013年3月19日。杨某离职后,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公司主张杨某系“个人原因“离职,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提交了离职当天双方签订的《保险解除协议》:“ 甲方:设计公司,乙方:杨某。甲方于2012年1月4日为乙方申请了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现由于乙方个人原因离开本公司。由此本公司将为其申请的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予以取消。”杨某称《协议》是公司的范本,如果不签字就无法办理离职手续。且杨某向法院提交了盖有公司印章的《离职证明》:“杨某自2012年1月4日至2013年3月19日在我公司担任设计部的CAD效果图职务,由于工作态度不努力,现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以兹证明。2013年3月19日”。公司主张《离职证明》系杨某提供,公司未经审查就直接盖章了。


法院认为,《离职证明》记载的内容说明系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而《保险解除协议》显示杨某因“个人原因“离职,二者虽于同天作出,但相互矛盾。《保险解除协议》中虽记载杨某因个人原因离开公司,但“个人原因”是模糊的用语,不足以证明系杨某主动离职,且公司未就杨某因个人原因离职提供其他证据佐证,杨某亦未就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举证。综上,应视为由公司提出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故,公司应当向杨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014)三中民终字第00445号]


2
案例二:格式文本与手写文本的内容不一致时,法院推定手写文本内容更能体现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曲某于2012年2月13日入职汇佳公司,双方约定派遣曲某到创锐公司工作,曲某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4126.1元。曲某离职后,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汇佳公司主张曲某因“个人原因“辞职的,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提交了曲某签字的辞职信:“由于个人原因,本人自愿于2014年4月29日与汇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该辞职信除曲某姓名及日期为手写外,其余内容均系打印。曲某主张解除原因系创锐公司办公地址搬到天津,且向法院提交了:1.声明:锐创公司要将仓库搬迁至天津,不去天津的员工由劳务派遣公司进行员工再次安置工作,不愿意接受派遣公司安置工作的,可以继续在北京临时仓工作;2.员工离职表,离职原因处显示“因搬仓原因,无法去”。


法院认为,汇佳公司、创锐公司、曲某均认可创锐公司的仓库要搬迁,劳动地点发生变化,曲某不愿搬迁这一事实;第二,本案中的单位搬仓变更属于对劳动地点的变更,用人单位决定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后,劳动者有权就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及继续履行的待遇问题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第三,汇佳公司、创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积极安排曲某到其他适当的岗位工作;第四,各方均认可的员工离职表中,关于离职原因系手写的“因搬仓原因”,该离职表系由曲某填写上交,并由汇佳公司审批;第五,汇佳公司提交的辞职信虽显示曲某因个人原因而离职,但辞职信系格式文本,且曲某个人原因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内容均系打印。因此,汇佳公司、创锐公司应向曲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3
实务提示


“个人原因“并不足以证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系员工主动提出辞职。另外还需提醒用人单位注意保持各类文件内容的一致性,请仔细审核文件的内容后再加盖公章,否则发生纠纷时单位可能要承担不利后果。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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