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深圳卫计委:3名医生涉嫌医保套现已被停职调查!

 湖岳山人 2017-04-20



深圳市卫生计生委立即组织市卫生监督局、市医管中心、区卫生行政部门以及3家医院开展调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1. 市人民医院医生陈某、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生崔某、南山区人民医院医生安某已分别被所在医院暂停处方权,停职配合调查。


2. 市卫生监督局、市医管中心、区卫生行政部门成立调查组进驻医院,对该事件进行深入调查,对当事医生的医疗行为进行追溯调查。如查实当事医生存在违规开具处方或与不法分子有经济利益关系等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有关处理结果将及时向社会通报。


3.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委等部门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医院、医生、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


4. 市卫生计生委要求市医管中心、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认真调查核实,依法追究本次事件直接责任者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同时,向全市医疗机构下发《关于切实加强处方管理和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的紧急通知》,要求全市医院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此类行为从严惩处,规范和引导医务人员合法执业。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4月18日


附:

问:医生是否可以随意开处方?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医师未经亲自诊查、调查,不得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医学文书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医学证明文件。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处方管理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卫生部)


第十九条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1. 被责令暂停执业;

  2. 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3. 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4. 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5. 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6. 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第五十七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1. 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

  2.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

  3.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二、《执业医师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三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七条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2. 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3. 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4. 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5. 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6. 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7. 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8. 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9. 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10. 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1. 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12. 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三、《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自2017年1月1号起施行,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第四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应当依法签署医学文书和医学证明文件,按照有关规定书写、保管病历,并对患者的个人资料及隐私保密。医师未经亲自诊查、调查,不得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医学文书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医学证明文件。


第四十四条  医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准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1. 索取、收受患者或者其亲属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者贵重礼品;

  2. 因医疗执业行为违规收取第三方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

  3. 向患者或者其亲属推荐非处方药品、保健品、非医疗用品并以此违规收取第三方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


第七十四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卫生技术人员,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非卫生技术人员处五千元罚款:


  1. 医师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医学文书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医学证明文件的;

  2. 隐匿、伪造、篡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文件、病历的;

  3. 出具虚假医学文书、医学证明文件、病历的;

  4. 泄露患者个人资料或者隐私的。


其他未按照规定签署医学文书、医学证明文件,书写病历或者未按照规定保管病历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医疗机构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   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