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赵紫莹 本文由微信公众号康浩U法(微信号:gdkanghao)向无讼阅读供稿,转载请联系公号 什么是执行中止? 一般来说,人民法院应依程序执行案件,但在执行过程中,会出现某种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特殊情况消失后,再行恢复执行程序的情况,此所谓执行中止。执行中止一般适用于对案件连续执行无实质性影响的事由,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做出裁定之后,执行程序便进入中止,只有当某一事项可能使执行程序处于长期或不定期的休眠状态,执行程序才可能进入终止。 执行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导致中止执行的事由,我们可以通过不同的分类方式进行归纳。最简单的是将各种事由通过法律规定、司法解释规定区分开来。 (一)现行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一般来说,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但也有例外: ①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被执行人同意延期履行但未提供担保的,执行法院可按执行和解处理; ②若执行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处理,但被执行人反对延期的,被执行人仍可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不接受履行时可由执行法院提存后结案。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注意,该法条的关键点在“确有理由”。何为确有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做出了限定,当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但是案外人的异议是否能影响到执行程序取决于人民法院对案外人异议的审查结果,审查程序严格复杂。在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民事诉讼法>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在一方当事人死亡之后,其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之前,执行程序中止。需要指出的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75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民事诉讼法>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法人的终止是引起法人诉讼权利义务承担的原因,法人的终止通常包括法人的撤销、解散、破产及其他。当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之后,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之前,执行程序中止。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有详细规定。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二)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破产申请受理后,一切依个别债权人请求而实施的对债务人的财产保全应当解除,保全财产统一都归入破产财产的管理。该法条的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全体债权人平等的受偿权,即使人民法院已经接受了当事人的执行申请,也不应当将生效的判决、裁定、支付令等交付执行。执行程序中止后,请求执行的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许多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决,因被执行人缺乏履行能力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确实是令申请执行人、法官头疼的事情。面对这种情况,执行申请人只能采取中止执行,等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再请求法院执行。 (3)执行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在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物之所有权存在争议时,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待另一案件对于该标的物所有权归属确定之后,执行法院再决定恢复执行还是结束对该标的物的执行。 (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同一仲裁裁决的,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裁定执行中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此外,最高院对于内陆与港澳台地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时,当事人对不同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及执行的特殊情况作出了规定,即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上述法律的该条法规中止执行。 (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3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根据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对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法院应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需要注意的是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裁定中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2条 委托法院明知被执行人有下列情形的,应及时依法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不得委托当地法院执行: ①无确切住所,长期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②有关法院已经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案件或者已经宣告破产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99条民事诉讼法> 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依准许。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审查。 (三)其他类似事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后,恢复执行: ①执行标的物系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归属的; 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确有理由的; ③其他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后,遇有依法应当暂缓执行或者中止执行的情形的,应当决定暂缓执行或者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通知拍卖机构和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当共有人提起析产之诉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为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作出后,当事人根据该决定依法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专利权无效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但未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再审审查,并中止原判决书、调解书的执行。 除上述的分类方式之外,我们还可以将上述情形进一步地归纳为执行申请人的原因、被执行人的原因、执行标的的原因、程序上的原因以及其他原因,如下图。 总结: 综上所述,法律已有规定的能引起执行中止的事由多达13种,但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执行中止的情形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特殊事由,甚至有执法人员滥用执行中止,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中止执行的特殊事由进行归类,可以使条理更加清晰,从而规范执行中止的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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