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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天地|餐饮环节蔬菜农药残留超标如何处理

 nongminshui 2017-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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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某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对辖区内餐饮环节蔬菜抽检时,检测发现一韭菜的“农药残留”超出《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4)规定限度要求;


该韭菜为餐馆从本地农贸市场购进,餐馆取得了餐饮服务许可,采购蔬菜时仅索取了销售农户的联系电话和手写清单。


执法分歧

针对“农药残留”超出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该局执法人员对该餐馆违法行为的认定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

“农药残留”超出国家标准限度要求,违反了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第(二)项中关于“农药残留”等食品的规定,应该按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种观点:

餐饮环节是一种特殊的食品经营形式,与普通意义上的经营有着本质区别,其经营食品的主要形态是采取一定加工处理手段后的菜肴,购进的蔬菜并不是直接用来销售,而应界定为采购的食品原料。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该案应定性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依照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进行处罚。


评析

综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按“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处理较为妥切。

食品的法律概念涵盖成品和食品原料以及药食两用的物品。看似餐馆采购的蔬菜界定为食品或食品原料均符合法律规定,但二者处罚结果的惩戒力度却并不一致。


界定为“农药残留超出标准”,依据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至少要处5万元以上罚款;而界定为食品原料,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处罚最少可处5千元罚款。


根据行政法学的合理性原则,在同一法律对同一行为有不同规定时,优先适用相对处罚较轻的界定。


同时,界定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更加贴近餐馆购进蔬菜农药残留超标而加工后菜肴是否超标本案并未涉及的案情实际。

另外,蔬菜属于食用农产品,根据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仅适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信息的公布和部分农业投入品的规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2006年颁布的,餐饮环节采购不符合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如何处理,法律无明确规定。


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具体涉及哪些环节?本案中餐饮环节蔬菜农药残留是否受《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调整?需要立法机关在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时予以明确。

文/ 山东省平度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于向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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