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欠缴及补缴社保争议案件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骆训雄律师 2017-04-22

【关键词】

    劳动争议   欠缴社保   劳动行政部门

【内容摘要】

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费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并非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故对于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保费、或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争议的,应由社保部门解决处理,法院不予受理。

简要案情

    郭某某于2016年3月7日入职某信息网络公司,作销售专员,双方口头约定原告月工资标准为2800元,试用期三个月,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未为郭某某缴纳社会保险,2016年9月5日,郭某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驳回。郭某某不服,诉至法院。

本案焦点

 郭某某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具体分析

一、欠缴社会保险费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在多处得以印证

《人民法院报》2010年9月15日星期三第二版登载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就〈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答记者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引发纠纷问题的答复》、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等都明确了,对于社会保险争议的受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主张予以补缴的,一般不予受理,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

    2.由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或按规定给付相关费用的,应予受理;

    3.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予受理。

    二、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的是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损害的不只是劳动者个人的利益,还包括国家的整个社会保障制度。在征缴社会保险费中形成的法律关系是国家征缴部门与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关系,并非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

    三、劳动者只有在实际发生退休、失业、患病、工伤等法定事由时,才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的请求权,因此发生的纠纷才属于劳动争议。在法定情形没有出现前,只能请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用人单位征缴社会保险费,而无权直接要求用人单位为自己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根据我国劳动法律规范的规定,劳动者只有在实际发生退休、失业、患病、工伤等法定情形时,才享有获得保险待遇的请求权。虽然劳动者无权直接要求用人单位为自己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但是因用人单位没有或者没有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在退休、失业、患病、工伤等法定情形出现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形成了债的关系,劳动者就具有了实际的诉权,可以直接要求用人单位依法负担社会保险待遇。双方因此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可以通过仲裁以及诉讼方式解决。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因欠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不应受理,劳动者应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和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直接进行强制征缴。

法院裁判

    法院向郭某某进行了法律释明,郭某某遂撤回了该项诉请。

本文源于《中国法院网》


京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法院特邀调解员、国家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全球投资移民律师联盟成员、高级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师、长期以来专注于婚姻家庭专业领域、二手房买卖专业领域、以及企业风险风险防控问题的研究,在前述专业领域内具有丰富的职业经验和处理事务的能力。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