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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是与非”的辩论式研讨会成功举行

 半刀博客 2017-04-22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中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条文引起社会重大争议。

2017421日下午,主题为“‘24条’的是与非”的辩论式研讨会在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举行。

这场龙争虎斗的辩论式研讨会由本所主任、高级合伙人蔡海宁主任金牌主持,裴敏律师与游植龙律师分别担任正反两方,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存废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双方观点的交锋首先由正方裴敏律师点燃。裴敏律师认为,婚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一种,不应完全移植西方。我国婚姻财产制度原则上是共有制。所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承担。


继裴敏律师慷慨激昂地发表完自己的观点后,反方游植龙律师以24条”丧失法的正义价值为切入点,从债务人配偶的免责举证极其困难展开,阐明了“24条”会造成债务人的配偶被负债的巨大现实风险,使法的正义价值完全丧失。因此,该条文应当废止。


在随后的攻辩环节中,双方更是争锋相对、步步紧逼。裴敏律师进一步指出,婚姻关系有别于一般的商业合作,不能简单地适用商业纠纷的归责原则。而且,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大多基于共同生活和家庭用途,自然会产生长期的共同收益。所以,一方负债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游植龙律师随机反驳,指出任何法律均不能抛开公平正义,24条”的不可取之处在于未对生活中分享的利益与恶意举债予以区分,釆取一刀切的僵硬处理,过于武断,也不知令多少善良的人们背负恶债,终生难以摆脱恶魔。“24条”最大的问题是它的共同债务认定规则和举证责任。债权人有多种防范风险的措施和法律救济措施,而举债人的配偶即使意识到被负债的风险,也没有任何防范措施和救济措施。有了24条,就可以让一个背负巨债务,对一个人的情感和社会正义都是极大的伤害,损害了家庭稳定和社会稳定。“24条”就是支持、怂恿一个人可以随意让配偶无辜受害背负巨债,终其一生无法偿清,毁了一个人的人生。现场气氛迅速一下子达到白热化阶段。


研讨会也由此进入了自由辩论阶段,本所多名律师也开始选边站队,支招亮剑,一个个真知灼见纷纷闪现。

周辉律师提出,24条”的价值取向有利于夫妻关系的促进,夫妻双方应当积极履行对婚姻家庭的经营管理。

冉茜律师建议,从人性复杂性的角度考虑,纵然善良的一方悉心经营家庭,也无法防范另一方恶意举债给自己带来的风险。因此,可以通过增加债权人的审慎告知义务,以及采用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的方法来平衡各方的义务和利益。


薛彦哲律师补充说,24条”的存在使法官直接简单粗暴地将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利于保护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

而贾远鸿律师则坚持认为,任何社会都不存在绝对的正义,不能够因个案否定24条”,废止“24条”缺乏实证的数据支持。

最后,在蔡海宁律师的主持下,裴敏律师与游植龙律师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对各自的观点进行归纳重申,其鲜明的观点、清晰的思路和巧妙的陈词给在场的每位人留下了深刻印象。


同时,蔡海宁主任也对这次研讨会进行了总结,高度赞扬本次活动活动是经纶律师研讨会的新形式,充分展示了经纶律师绝佳的辩才和风貌。同时,本次研讨会也为年轻律师提供了很好的学习交流平台。希望以后的研讨会更加精彩,也预祝大家周末愉快。至此,研讨会在大家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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