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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已查8万余起】请先对自己负责吧。。。

 读书与思考001 2017-04-22




4月18日,天津交警继续组织警力开展“行人、非机动车违法”专项日检行动,严查行人、非机动车不遵守交通信号、逆行等违法行为。行动当天,在市内六区及滨海新区共现场查处行人及非机动车违法1722起。据统计,截止目前,天津交警已现场查处行人、非机动车违法8万余起。


(图片:交警河西支队开展“日检”行动)


(图片:交警南开支队开展“日检”行动)


现场一:施工不好走 逆向借道也属违法

上午11时许,靠近河北路一侧的车道正在进行道路施工。为了躲避颠簸的路面,很多非机动车途经此处时都选择借逆向机动车道骑行,车道的机动车也纷纷鸣笛、减速提醒,十分危险。在新华路与睦南道交口,逆行骑车人被巡逻至此的交警和平支队贵州路大队民警按照“逆向行驶”予以了罚款20元的处罚。


现场二:过街横穿 被车流堵住进退两难

上午11时40分许,在南京路与营口道交口,路中间站着一名中学生,只见他在路中间徘徊了一分钟左右,期间多次试图通过利用车流间隙穿行到对面的,但几次都被疾驰的车流或刺耳的鸣笛声吓退回原地。最终,路口执勤民警将其安全带到了安全地带。原来,该学生当时准备由南京路一侧试图过街。由于着急没有观察过街信号灯时间,便一路小跑冲进路口,却被南京路正常通行的车流截停。民警对该学生进行了教育,并要求其出行一定要注意安全,遵守交通法规。


不服管理  辱骂撕扯民警

4月12日,河西支队解放南路大队民警在围堤道与大沽南路交口开展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工作中,发现一男子骑电动自行车后座负载一名成年女子,其行为违反《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42条规定。民警在纠正该男子违法行为时,遭电动自行车负载的女子辱骂、撕扯反光背心。民警在对其警告后该女子仍然抢夺民警执法记录仪,严重阻碍民警执行职务。之后河西分局挂甲寺派出所民警将两人带回挂甲寺派出所调查处置。经河西分局深入调查取证违法行为人于某(),阻碍民警执行职务行为成立。

目前,河西分局挂甲寺派出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阻碍民警执行职务,决定给予于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天津交警提示

1.交通民警在查处违法行为时,驾驶人企图逃避处罚或涉嫌酒驾、毒驾,锁闭车门、拒不下车接受检查,属于情节严重的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治安管理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可对其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2.交通民警在查处违法时,当事人采取抱大腿、下跪、试图在机动车道拦车、撞车以及躺在机动车道上等过激行为;谩骂、推搡执法人员;在法律文书上书写侮辱性文字,或抢夺、撕毁法律文书;煽动围攻执法人员;以将小孩遗弃相威胁等方式阻碍执法,这些行为导致执法工作无法进行,影响正常交通秩序的,属于情节严重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治安管理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可对当事人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同时构成阻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可以合并执行10日以上20日以下拘留,1000元以下罚款。

3.交通民警在查处违法时,当事人为逃避处罚,采用摘警帽、扇耳光、手抓、脚踢等暴力方式阻碍执法;采取驾车冲撞、拖拽等暴力方式阻碍执法,属于使用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依照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277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导致他人伤亡严重后果的,还可根据《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违法驾驶人为逃避处罚,驾驶机动车强行闯卡、撞击执法交通民警,并在逃逸过程中实施超速行驶、闯红灯等危险行为,置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危害公共安全的,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根据《刑法》第114条、第115条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随着生活节奏加快以及工作压力的增大,很多交通参与者都容易出现急躁、不满等情绪,这在日常通行中就极易演化为路怒情绪。路怒情绪的产生不仅不利于行车,对自身的通行安全也会造成一定的隐患。

因此,骑车、走路除了要按照信号灯和标志标线通行外,还要服从执勤交警、辅警的现场指挥。闯红灯、跨护栏、逆行、走机动车道,看似“微小”的行为,实则隐患重重。



还是请您:

按规通行、服从指挥 、保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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