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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银监会发文总结及应对措施

 黄肥虎 2017-04-22

转自IPO案例库



解读:总结这7个文件,可以总结为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


一、一个中心——以回归本源、回归主业、服务实体、防范风险为中心


解读:“实体为王”的时代已经开启。


(一)银监发4号文(服务实体)
 四号文是近期密集发文中的纲领性文件,从银监会发文的“办文机构”来看,此文件为“政策研究局”发办。

二、杜绝套利(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46号文


解读:“三套利”的办文单位为银监会资管处。杜绝套利的目的是将流动性引入到实体经济中。


二、两个基本点之一(要坚决治理市场乱象,坚决打击违法行为)

(一)银监发5号文(市场乱象整治工作)


解读:5号文的银监会内部办文单位为“现场检查局”,此文主要为审查银行的内部控制体系的完备性。其中人员行为中“人员关系”一栏的审查已成为市场从业人员普遍担忧的点,“关系户”“吃空饷”等行业特有现状将在未来得到一定程度缓解。

(二)银监办发45号(三违反)

解读: 5号文的银监会内部的办文单位为“现场检查局”。


(三)银监办发53号(四不当)

解读:“四不当”的办文单位为创新部。有同业的小伙伴戏称,如果能提前两年拿到“三套利”“四不当”的这两个文,那就发财了。确实,此次密集出台的政策对市场中常见业务的覆盖面面之广,令人佩服。


三、两个基本点之二弥补各项监管短板
(一)银监发6号文(防控十风险)

解读:6号文7号文的银监会内部办文单位均为“审慎规划局”,该部门主要为政策查漏补缺,弥补短板,未来政策的变更也主要依赖于该部门的协调。


(二)银监发7号文(弥补监管短板)

《关于切实弥补监管短板提升监管效能的通知》(银监发﹝2017﹞7号)主要提出了法规制度建设的蓝图,要求制定和修订26个管理办法/条例。另外,该文件也对加强现场与非现场检查、股东管理、信息披露、监管处罚等方面提出了进一步要求。


    文件中所列法规的陆续出台后,会有机会在相关领域产生较大影响,需要密切关注和跟踪。待制定、完善的法规清单如下:


一、制定类


1、《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
2、《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修订)
3、《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管理办法》
4、《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5、《交叉金融产品风险管理办法》
6、《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7、《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修订)
8、《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
9、《国家开发银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10、《政策性银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11、《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指引》
12、《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披露指引》
13、《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指引》(修订)
14、《网络小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
15、《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16、《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二、推进类


17、《商业银行破产风险处置条例》
18、《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
19、《信托公司条例》
20、《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21、《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指引》

22、《商业银行系统重要性评估和资本要求指引》


三、研究类


23、《关于规范银行业务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
24、《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资本计量规则》(修订)
25、《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
26、《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监管办法》
(解读:以上加粗的相关条款需要后续密切关注。)
四、应对措施——三个主动

根据以上总结,现阶段从业务层面,笔者认为可以做到“三个主动”来应对监管,并发展业务。


(一)主动自查存量业务不合规处

   存量业务中可能存在的不合规处主动自查,主动整改。


(二)主动降低业务流程

           精简交易流程,能用一层通道的尽量只用一层。


(三)主动避免套利类业务
      深入调查底层客户需求,主动规避套利类业务。
     PPP,并购基金,PRE-IPO企业直投,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增发内容为直接投入到实体经济的项目)。
      对脱实向虚,资金空转类套利业务,主动规避。


暂未受监管影响的业务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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