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老林说法 | 正确认识报关单填制规范的三项“确认”

 飞狼异族 2017-04-25

特殊关系、价格影响和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的法律后果


新版报关单填制规范实施之后,曾引起进出口企业的普遍关注。特别是新版报关单增加了“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和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等三项内容,即进出口企业与境外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特殊关系,特殊关系是否影响成交价格,以及是否对外支付了特许权使用费。海关要求企业在填写报关单时如实填报上述三项内容,这不仅增加了申报技术难度,也增加了企业申报的法律风险。


本文从企业如何进行三项确认的角度,结合实证案例,分析三项确认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希望能够对进出口企业预判、防范海关法律风险起到一定参考作用。


特殊关系确认

如何填报特殊关系?新版报关单第四十三项要求进口企业在货物进口申报过程中,填报买卖双方是否具有特殊关系,如果买卖双方具有特殊关系的,应当填报“是”,不具有特殊关系的应当填报“否”。那么,如何判断跨境贸易买卖双方是否具有特殊关系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在该栏目应填报“是”,反之则填报“否”:


1、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的。

2、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3、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

4、买卖双方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的。

5、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第三方的。

6、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拥有、控制或者持有对方5%以上(含5%)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者股份的。

7、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8、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的。


买卖双方在经营上相互有联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独家经销或者独家受让人,如果符合前款的规定,也应当视为存在特殊关系。


特殊关系确认仅对进口报关单要求填报,出口报关单不需要确认特殊关系,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进出口也不需要确认特殊关系。


海关确认特殊关系的目的是为确认企业进口申报价格的真实性,所以,特殊关系确认是价格影响确认的前提,有特殊关系的可能影响成交价格,无特殊关系的,不存在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的问题。


填报“是”可能产生的后果。如果企业在报关单“特殊关系确认”一栏填报“是”,该报关单很可能将被海关列入重点审价范畴,推定企业存在申报完税价格的不合理性。但是,纳税义务人能证明其成交价格与无特殊关系买方价格相同或者相近的,或者与相同、类似进口货物倒扣价格、计算价格相同或者相近的,应当视为特殊关系未对进口货物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填报“否”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如果企业在进口报关单“特殊关系确认”一栏填报“否”,但海关通过核查、稽查或者调查发现当事人存在特殊关系,导致当事人申报内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将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呢?


笔者认为,当事人对特殊关系,只要申报不正确,申报不实的事实就已构成。但是,由于特殊关系确认不列入海关贸易统计的范畴,不构成影响海关统计的违规行为,因此不能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如果同时没有价格等其他项目申报不实的情事,则也不构成《处罚条例》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违规行为。那么,特殊关系确认的申报错误,能否根据《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认定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呢?笔者认为也不妥。主要理由是:合理性欠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比影响海关统计的危害性大,影响海关统计都够不上,如何影响监管秩序?),合法性不明(《处罚条例》制定于2004年,第十五条(二)项影响监管秩序有其特定的含义,而特殊关系确认规定于2016年,认定特殊关系确认属于影响海关监管秩序有些牵强)。所以,海关对仅仅特殊关系确认申报错误,虽然构成违规事实,但予以行政处罚缺乏法律依据。


但是,如果当事人“特殊关系确认”申报错误的同时,也低报了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则构成《处罚条例》第一款第十五条(四)项规定的违规行为,海关将对当事人按照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予以定性处罚。


案例:2016年5月29日,A海关稽查发现,B公司在一般贸易申报进口集成电路过程中,特殊关系确认一栏填报为“否”,经查实当事人与供应商存在特殊关系,而且涉案货物进口价格少报共计人民币51488.44元(与无特殊关系的第三方相同货物成交价格相比),涉税8753.03元,当事人漏报运保杂费人民币94503.48元,涉税人民币16065.59元,共计漏税约2.4万元。海关稽查后将案件移交海关缉私部门,缉私部门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向海关提交了5万元人民币担保金。海关根据《处罚条例》第十五条(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并责令当事人补缴漏缴的税款。


价格影响确认

如何填报“价格影响确认”,什么情况下填报“是”,什么情况下填报“否”?新版报关单第四十四项要求进口企业在货物进口申报过程中,应当填报买卖双方是否因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如因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则应当填报“是”;虽然存在特殊关系,但纳税义务人能证明其成交价格与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发生的下列任何一款价格相近的,应视为特殊关系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则应当填“否”。


1、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2、按照《审价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3、按照《审价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价格影响确认仅对进口报关单要求填报,出口报关单不需要确认价格影响,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进出口也不需要确认价格影响,无特殊关系的也不需要确认价格影响(无特殊关系的,价格影响确认填“否”)。


填报“是”可能产生的后果。如果企业在报关单“价格影响确认”栏目填报“是”,那么面临100%的海关价格调整,或者价格磋商。笔者认为,企业一般情况下不会填报“是”,因为明知填报“是”必然面临海关价格审核,所以,这个栏目理论上全部填“否”。


填报“否”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填报“否”可能产生两种法律后果:一是申报存在特殊关系未影响价格,但海关调查发现特殊关系影响了成交价格,则构成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规行为,海关根据《处罚条例》第十五条(四)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一是申报没有特殊关系也未影响价格,价格申报错误,但没有特殊关系,这种申报不会产生任何特殊的法律后果,与旧版报关单的情况一样。


综上,特殊关系与影响价格确认的申报中,如果两项均填“否”,但企业存在特殊关系并影响价格确认的,企业申报行为构成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企业存在特殊关系,但不影响价格,构成申报不实,但行政处罚无法律依据。如果特殊关系填报“是”,价格影响填报“否”,企业存在特殊关系,并影响价格,但企业申报未影响价格,已构成价格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根据《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

如何填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什么情况下填报“是”,什么情况下填报“否”?新版报关单第四十五项要求,进口企业应当填报是否向卖方支付了特许权使用费。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确认进出口行为中买方是否存在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出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其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如果进出口行为中买方存在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在本栏目应填报“是”,反之则填报“否”。


但是,企业在进出口活动中对是否支付特许权费的判断比较困难,报关单填报“是”的情况较少,填报“否”的情况较多。主要原因是支付的费用是不是与进口货物有关,或者是不是构成货物销售的一个条件,或者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当向相关进口货物进行合理分摊等,是一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


填报“是”可能产生的后果。如果企业填报“是”,而在完税价格申报中没有包含特许权使用费,那么,海关100%对企业进行价格调整或者价格磋商。所以,企业一般只在明确支付了特许权使用费,并已计入完税价格或者需要计入完税价格但数额量化不清的情况下,才向海关确认支付了特许权使用费,由海关来计核与进口货物相关的特许权使用费。


填报“否”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如果企业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填报“否”,书面确认没有支付过特许权使用费,但海关查明企业事实上为进口货物直接或者间接地向权利人或者其授权人支付过特许权使用费,则海关很可能认定其构成申报不实违规行为,根据《处罚条例》第五条、第十五条(四)项的规定予以罚款,并责令补缴税款。

案例:A公司自2015年11月至2016年9月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垫片、垫圈、转向管连支器等货物。2016年11月2日,海关稽查发现当事人与日本精工株式会社签订《使用许可及技术援助协议》,并于上述时间段内共向日本精工株式会社计提、支付特许权使用费7332万元,当事人每月计提一次,每半年对外支付一次上述费用。海关按每半年计提的特许权使用费金额对应分摊到有关进口货物报关单项下有关的各项货物的完税价格中,计核未向海关申报与进口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1486万元,涉税约394万元。


当事人A公司在进口货物申报时未将上述特许权使用费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也未向海关确认已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稽查部门将本案线索移交缉私部门,缉私部门将根据《处罚条例》第十五条(四)项的规定立案处理。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16年20号公告)



文:林倩

编辑、发布:代俊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