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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中央机构与职官表

 晓峰书阁 2017-04-25


部类 主要官职 品级(秩) 备注

内阁 大学士 正一品 满汉各二人。清初满大学士品高,汉大学士低一品,顺治十五年(公元1658年)改为相同,雍正年(公元1730年)均定为正一品。乾隆定三殿、三阁大学士之制:三殿

为保和殿、文化殿、武英殿、三阁为体仁阁、文渊阁、东阁。每一大学士分别有殿阁之衔,如文化殿大学士、东阁大学士等,一般尊称之为“中堂”

协办大学士 正一品 满汉各一人。在六部尚书内特旨简派,仍兼尚书。

学士 从二品 满四人,蒙、汉各二人。

侍读学士 从四品 满七十人,蒙十六人,汉军八人

侍读中书 正七品


军机处 军机大臣 清初设议政处,有议政大臣。雍正十年(公元1732年)用兵西北,为保持军事机密,始设军机房,后改军机处(乾隆时一度改称总理处,后复旧名)。设军机大臣。于

满、汉大学士、尚书、侍郎、京堂内特简,无定员,世称“大军机”。

军机章京 于内阁中书、郎中、员外郎、主事中派兼。世称“小军机”,其中满十六人,汉十六人,各分两班,其领班之章京,称为“达拉密”。


六部 尚书 从一品 满、汉各一人。清之六部为:吏、户、礼、兵、刑、工等部(清末增加新部,遂不止六部)。清另有盛京(沈阳)五部,此略。 满汉各一人。

左右侍郎 从二品 满、汉均有。吏部文选司设有蒙古郎中。吏、礼、兵、工四部各四司,户部十四司,刑部十八司,合共四十八司。

各司郎中 正五品 满、蒙、汉员均有

各司员外郎 从五品 满、蒙、汉员均有

主事 正六品 满、蒙、汉员均有


六郡 笔帖式 掌翻译满汉章奏文籍之事


理藩院 管理院务 清初设蒙古衙门,后改名。清末改为理藩部。特简大学士为之

大臣 尚书、侍郎均由满人、蒙人任之之

尚书 掌内外蒙古、回部、藩部之事。

左、右侍郎 理藩院下属六司:旗籍、王会、柔远、典属、理刑、徕远。各司有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官,以满、蒙、汉军为之。

主事

笔帖式


都察院 左都御史 从一品 满、汉各一员。右都御史为总督坐衙,即照便兼衔

左副都御史 正三品 满、汉各二人,右副都御史为巡抚坐衔

六科给事中 正五品 每科满、汉各一人

十五道监 从五品 每道满、汉各一人

察御史


总理各国事务衙门 总理各国事务亲王、郡王贝勒 特简,无定员,咸丰十年(公元1860年)设。光绪二十七年(公元1901年)由于帝国主义的威胁,改为外务部,并位于诸部之上。

大臣 以军机大臣兼领,特简,无定员

大臣上行走 内阁部院院满汉京堂内特简,无定员

总办章京 满、汉各二人

帮办章京 满、汉各一人

章京 满、汉各十人


其它 略 如詹事府、大理寺、太常寺、光禄寺、翰林院、通政使司、国子监、钦天监等




清代地方官制简表

部门 官名 品级 备注

总督辖区 总督 正二品(若加尚书衔者为正一品) 清代于全国设总督8人:直隶、两江、闽浙、湖广(即两湖)陕甘、四川、两广、云贵。后增设东三省总督。总督例兼带

「右都御史」、又加「兵部尚书衔」, 辖一省至数省。


抚院 巡抚 从二品 每省1人, 为一省之长。世称「抚台」


学院 提督学政(提学使) 每省1人, 以侍郎、京堂、翰林、科道、部属等官由进士出身者派充。各带原品衔,世称「学台」, 每任三年


承宣布政使司 布政使 从二品 管理一省之民政、财政。世称「藩台」


提刑按察使司 按察使 正三品 管一省司法,世称「臬台」


道 道员 正四品 有分守道,分巡道之别,其它尚有专职道,如烺储道、盐法道等。世称「道台」


府 知府 从四品

同知 正五品

通判 正六品


直隶州 知州 正五品 其地位如知府,直属于承宣布政使司。

州同 从六品


州(散州)知州 从五品

州同 从六品

州判 从七品


县 知县 正七品 县有两种,有属于府,有属于直隶州

县丞 正八品

主簿 正九品

巡检 从九品

典史 未入流 清不设县,以典史掌监察狱囚,如县无丞、簿, 则兼领之


厅 同知(通判) 从六品 厅有直隶厅、散厅之别。设于少数民族集中居住之地,或情况特殊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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